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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注册成立公司的税务问题?

在加拿大成立公司,手续简单。但成立公司后,会涉及公司报税问题。对此,许多朋友或多或少有一些疑问。下面就将主要疑问整理如下:

1. 养成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习惯

做好公司交易记录并更新所有公司交易信息,可以帮助你了解公司的最新收入、支出和利润等。记录的方法很简单,你可以利用Excel,记录下日期、发票编号、发票上的交易方、相关支票编号、税前金额、税额和总额。

如果不能记录交易,则至少要保留所有的收据、发票、银行对账单、存款收据、合同、税务局(CRA)和劳工保险局(WSIB)寄来的文件。并保存好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其他所有公司成立时的相关文件。

2. 注册公司的销售税(HST)号是否注册不容忽视

如果你的公司销售或提供应税商品或零税率商品,则应该在公司成立时立即注册公司的销售税号。尤其,在公司成立的前期,相对于收入而言,公司通常有更多的支出,此时,公司可以进行申报,从而获得一定金额的销售税退税。

由此可见,销售额没有达到$30,000的公司不用注册销售税号的观点是不准确的。是否注册,因人因生意而定。

3. 关注不能100%申报的个人费用项目

餐饮费用和娱乐费: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申报50%。这也是税务局即为关注的费用项目。

汽车相关费用:税法规定,对于贷款买车产生的利息,每月最多只能抵扣$300;对于租车产生的费用,每月最多只能抵扣税金金额的$800;购买汽车时,如果汽车成本大于$30,000,公司只能基于$30,000来申报资产减值准备(CCA)。

4. 谨慎选择财年截止日期

CRA规定公司的第一个财年的时长可以为少于53周的任意时长,但之后的财年的截止日期都将延续第一个财年末日期。如需变化,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

5. 谨慎使用公司商业账户

从CRA的角度,存入商业账户的款项均为收入,除非可以证明该款项为其他用途,例如贷款、投资和退款等。因此,如果你有一笔非收入的款项存入了商业账户,应注意保留好一切相关材料。

6.保证股东贷款账户的准确性

税法规定,从公司的净取款金额为应纳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表中申报。如果使用公司账户为你的个人消费付款,也视为你从公司取款,股东贷款账户应减少相应的金额。

例如,在该自然年度,即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期间,你和公司之间发生了以下交易:

7. 注意CRA的自雇规则

CRA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来区别营业收入(business income)和就业收入(employee income)。如果你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则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判定是否为自雇。

是否有一个以上的客户;

是否负责完成一个完整的工作任务;

是否使用自己的工具去完成工作;

是否在履行与他人的合同时雇佣了员工;

8. 事先考虑好将从公司领取工资(salary)还是分红(dividend)

当公司在财年末有净收入时,你作为所有者可能想将净收入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此时,你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分红或作为工资提取。

作为工资时,公司可以申报更多的抵税支出从而减少公司所得税,个人将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但也可以获得更多的退休金和失业保险。而作为分红时,公司将不能申报其为抵税支出,所以公司将面临更高的公司所得税,但个人可以支付较少的个人所得税。

9. 按时完成税表上报工作

以下是不同税表的完成时间要求。如果逾期提交,税局将征收罚金和利息。

类别 要求时间
公司税 在财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缴纳(CCPC为3个月)
T4、T5 在下一个自然年的2月28日之前提交
个人所得税 在下一个自然年的4月30号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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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司报税

在加拿大经营生意一般有三种形式:个体生意、合伙生意及有限公司。其中:个体生意(无限公司)在生意业主个人名下单独报税; 合伙生意也都在合伙方下单独报税,合伙生意的盈利、亏损或负债,是合伙各方分担。

无限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

报税时间与个人税同, 税表选择T1。如果政府应向你返还税款,可以延迟至六月十五日报税.如果有公司收入, 同时受雇于人, 完成其中的表T2125 (Statement of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在上述表格中将公司收入和费用填写到指定的LINE上, 得出纯收入; 同时将反映在T4上的雇佣收入也填写到相应的LINE上, 两者之和就是你的总收入. 注意保存所有与生意有关的INVOICE和RECEIPT, 一旦CRA要求复查,必须提供这些原始资料作为证明.

有限公司(Incorporation):

报税时间与公司选择的财政年度有关,公司第一年报税时可以自己确定报税时间 – 年底或四月三十日之前, 税表选择T2, 包括联邦税表和省税表. 除了税表以外, 需要准备财务报表, 如INCOME STATEMENT, BALANCE SHEET和固定资产折旧表. 报税时间可延长至财政年度后的半年之内. 例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可以在同年的九月三十一日之前报税。

无限(有限)公司的销售税(GST/HST)

根据税务规定,若一个公司销售应征税(GST/HST) 的商品和服务,并且年销售收入超过3万元,就必须注册GST/HST号码,也必须向客人征收该商品或服务的GST/HST,若年销售收入低於3万元,则不需要注册,但可以自愿注册。

GST/HST的申报原则,就是把出售商品或服务的GST/HST部分,减去平时进货和费用里所付出的GST/HST,如果得出的是正数,则把它交给税务局;如果得出的是负数,则可以从税局中退税出来。

通常个体生意 (Sole Proprietorship or Partneship)的财务年度是自然年度,HST的报税年度也就是自然年度。而有限公司的财务年度可以结束於任何一个月。有限公司的GST/HST申报可以年、季度或月为单位,一旦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必须按月申报。

有一种快捷申报法 (Quick Method)适用於生意费用较少的公司申报GST时使用。只要在过去的五个季中有四个连续季度的含税销售额不超过40万元,可使用快捷申报法。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把含有GST的销售额乘以特定的比率即可。如汽车维修、快递、旅行社、乾洗等行业的比率是3.6%; 零售和批发业,如便利店的比例是1.8%。

另外,使用快捷申报法还可以享受前3万元含GST的销售收入1%的抵扣,即最高300元。除此之外,还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GST,如汽车、电脑、机器设备等。选择快捷法申报时,必须尽早做决定并且通知国税局备案。

税法规定,无收入的公司也要申报GST/HST,如果在某一时间很少收到或付出HST,可以向国税局申请这段时期不申报。

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率

公司的所得税分为联邦和省两个部分,税率也分联邦和公司两种。另外,根据公司的形式不同,税率也相应的变化。

有限公司的缴税稍复杂一些。首先,要断定公司有多少税前收入。通常财务报表上有这一栏目的金额从税法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税前收入,要变成税前收入,需作调整。比如,为生意而消费的餐饮和娱乐费用能抵冲50%,政府机构(如税局)的罚款及罚款的利息则不能抵扣。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抵扣额度。如果公司以往有亏损,而且已向税局申报过,那以往的亏损可以用来抵冲收入。像这样的亏损有效期最多为10年。前三年时,不仅可抵冲来年的纳税收入,还能抵冲亏损发生那年以前三年内的税收入。如果公司有红利收入,且红利来自加拿大公司,并已缴纳过所得税,那么这些红利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

哪些公司需要报税?除慈善机构外,所有定居加拿大的有限公司,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性公司,及没有任何经营活动的公司,即使不需缴税也须每年按期申报。

对于非加拿大居民公司,如年度内在加拿大境内开展过业务,有过资本性受益,出卖过加拿大资产,或按规定需要交税(Part I Tax,Part XIV Branch Tax)即使按税务协定可得以豁免,那么也需要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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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问答

  1. 1. steven – 2010年4月13日 12:42

    您好! 看了您的关于申报海外资产的介绍,现有一问题请给予解答: 我是新移民,登录已有一年二个月。登录前在国内有一处自住房,按照你的介绍应该在2011年4月30日前申报。现在想要出售,出售后的价格(现价)要比登陆之日的价格高出30多万人民币。如果现在带进加国是否需要上税或申报,直接汇到个人账户中有问题吗? 谢谢

  2. 2. 涌泉 – 2010年4月13日 22:38

    感谢你的光顾,谢谢你的提问。

    国内的自住房不属于应申报的海外资产之列。所以,你完全可以大胆放心地把出售国内自住房的所得带到加拿大境内。

    关于带进加拿大境内的资金如何申报所得税问题,应结合你在加拿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方便时,请与我电话联系,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

  3. 3. helen – 2010年10月2日 05:40

    比如,我2010年申报海外房产30W,如果我没有出售该房产,那还需要每年都评估吗?也即:2011年我还需要再申报吗,如果再次申报是否还需要再次评估该房产;还是不用再次申报了,一直到我出售以后再对比赔/赚再报税 谢谢

  4. 4. 涌泉 – 2010年10月2日 11:23

    感谢提问。

    事实上,海外房产即使价值超过10万元加币,但属于个人使用,没有用于经营或出租,这部分资产不需要申报。

    如果你申报的海外房产不在上述之列(即不属于个人使用,是属于产生收益型的资产),每年则需要申报因此而产生的收益(Income);出售后,则会产生Capital Gain/Loss,在第二年也需要一并申报。

    谢谢!如有其它疑问,请与我电话联系。

  5. 5. 国赋 – 2010年12月5日 03:49

    请问加拿大公民在本国贷款去美国买房出租,房子价值在十万以上,需要报“海外资产税”吗?租金收入在美国当地报,还是在加拿大报?

    谢谢!

  6. 6. 涌泉 – 2011年4月8日 22:25

    不好意思,今天才看到你的留言。

    当然需要申报。只要在加拿大以外国家经营的资产,其价值超过10万元加币,就需申报海外资产,也需同时申报其经营所得。

    外国人在美国的报税身份(即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取决于本人在美国的移民身份和居住时间。原则上,3年内居住满183天,就属美国税务居民,需申报全球收入。有关美国收入的申报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谢谢!

  7. 7. 燕 – 2011年7月26日 16:53

    我和丈夫想買香港物業收租作投資用途, 價值若CAD180,000。 我知道立稅人在海外的投資物業多過10萬加元而不是自住要做海外資產申報, 如這個是我和丈夫的聯名物業, 算不算每人只是擁有50%物業權, 大概海外資產9萬加元, 這情況每人少過10萬加元的海外資產, 我和丈夫報稅時, 是否仍要做海外資產申報?

    收租的收入要償還mortgage,因此收租的收入, 是否需要申報稅?

  8. 8. 涌泉 – 2011年7月27日 11:18

    感謝訪問。如果你和先生名下的經營性資產都少過10萬加元,無需申報。只有在海外擁有10萬加元以上的經營性資產(指用於賺取收益),才需申報海外資產。夫妻兩人,如只有一方名下的海外經營性資產超過10萬加元,只需一方申報,另一方則不需申報。

    全球收入申報原則。租金收入,應包含在全年總收入中,但獲得的租金收入要先抵減各類費用后,才與其他收入合併計入當年總收入中。

    謝謝!

  9. 9. 燕 – 2011年7月27日 15:52

    感謝回覆。我的理解是否夫妻每人只有海外資產9萬加元的收租物業(經營性資產都少過10萬加元),就無需申報海外資產和租金收入。

    例如$90,000(50%物業權) $1,000(每月租金)-$800(按揭)=$90,200

  10. 10. 燕 – 2011年7月27日 15:54

    若以上是其中一人的經營性資產, 是否無需申報? 若將來賣去的物業升了値, 賺了錢, 每人超過10萬加元以上, 是否需申報?

  11. 11. 涌泉 – 2011年7月28日 10:02

    你的理解是對的,但計算方法不對。海外經營性是否需要申報,只看資產價值的大小。但在申報全年收入時,需要把租金淨收益包含在一併申報。

    以你的情況為例,$90,000(50%物業權)不需單獨申報海外資產表,但$1,000(每月租金)-$800(按揭)=$200的收入要在另外申報收入的表格中申報。

    任何時候,海外資產在超過10萬加元的時候需單獨申報。

    謝謝!

  12. 12. ZZ – 2011年12月19日 17:38

    我想问一下。我05年移民到加拿大,我父亲在07年是重病,我回国时,父亲把房子卖给了我,但我自己又没有钱,实际上只是交了税。价值我也一直没有关心,应不到10万,但国内老涨价,现在也不清楚。 我这个房产到底算什么呢?需要报税吗?

  13. 13. ZZ – 2011年12月19日 17:42

    而现在他们身体又没什么大问题了。一直住在里面。我是把房子还给他们,他们又不要。我该怎么办呢?

  14. 14. ZZ – 2011年12月19日 17:44

    另外,若我交税,我自己又没有多少钱,我真不知道怎么办?

  15. 15. 涌泉 – 2011年12月19日 20:35

    感谢你的提问。关于提出的问题现一一答复如下:

    1.你父母卖给你的这套国内房产,如属于自住房(即你没有用来经营和谋取收益)就不需要申报这部分资产。它属于Personal use property,报税中无需申报。

    2.如这套房产,已在你的名下,不赞成亲人间再频繁转手买卖,因为每次转手都会牵涉缴纳所得税问题。考虑到父母年龄已大,建议你先勉为其难地接受它。在他们有生之年,继续居住其中,既解决了他们的居住问题,也解决了你们的房屋无人看管的问题。一举两得,两全其美。何愁之有?

    3.手中的这套房产,如不买卖,不牵涉任何税务问题,你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持有它。待父母百年之后,可再视当时的情况酌情处理。大可不必过于忧虑。

    谢谢!如有其他问题,请进一步联系我。祝圣诞节快乐!

  16. 16. ZZ – 2011年12月20日 16:14

    谢谢您们!这真是好的圣诞礼物。

  17. 17. Lora – 2012年1月26日 11:02

    您好 我请教两个问题 1。我是2011年登陆的 为什么有人说我需要2013年4月前 在申报2012年税的时候才需要申报呢 2。如果我有某资产 成本不足十万 后来涨了变现了 带进来 会全部当作收入征税么 关于 日后资产带进来的问题 您能再讲讲么 如实申报是不是就亏了呢

    感谢您

  18. 18. Lora – 2012年1月26日 17:18

    另外, 如果国内的房屋出租, 出租收入要报税么

  19. 19. 涌泉 – 2012年1月27日 14:13

    感谢你的提问。现在就你关心的3个问题回复如下:

    1.你于2011年登陆,应该在2012年申报2011年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申报海外资产情况,即登陆当年无需申报。在加拿大税务局的网站上,原文表述如下:

    As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trust) you do not have to file this statement for the year in which you first become a resident of Canada.

    2.海外资产是否申报,涉及几个基本要素:1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资产或属于个人使用的资产不在申报之列。

    10万元的衡量标准,是以登陆时的价值为基准。

    超过10万元、属于海外资产申报之列的资产,即使变现后,也只是增减部分需要申报Capital Gain或Capital Loss,而不会对全部资产征收所得税。

    3.出租房租的收入,原则上应如实申报。并与其他收入合并后,计征需缴纳的所得税。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20. 20. Lora – 2012年1月27日 18:29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答复的如此快!

  21. 21. lora – 2012年1月28日 14:37

    还有一点 麻烦您 股票这种东西 频繁买卖 怎么计算成本阿 用哪个时间点来计算啊 12月31日持有的股票的成本么

  22. 22. 涌泉 – 2012年1月29日 21:33

    感谢您的再次提问,现回复如下:

    在报税的时候,关于股票的买卖,的确较为繁琐,特别是股票频繁买卖的时候。申报的基本原则如下:

    As long as you have purchased and are holding the stocks, there is nothing to report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You only report after you make a sale, and then you report the gain or loss for the transactions.

    也就是,买入股票后,如果一直持有、没有卖出,就没有实现Capital Gain 或Capital Loss,也就无需申报;如买入后,只要在12月31日前的任何时间卖出,在下一年度报税的时候,都需要申报,此时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Capital Gain 或Capital Loss。

    Capital Gain 或Capital Loss的确定,是以当时买入、卖出的实际价格为准来计算确定的,即买入的时点价格是股票的成本,卖出的时点价格是股票实现的价值。两者之差即为Capital Gain 或Capital Loss。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23. 23. sunny – 2012年2月23日 16:44

    请教,我先生是加拿大公民,2011年整年在美国工作,我在加拿大居住,这种情况如何保税?谢谢!

  24. 24. 涌泉 – 2012年2月24日 00:16

    感谢你的问题。

    由于你先生是加拿大公民,而你本人又在加拿大居住,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夫妻两人均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也就是,俩人均需要在加拿大报税。

    先生在美国报税后,相关内容可以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税表中,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减应在加拿大缴纳的税额,不会形成双重交税的问题。

    我本人属于在税局注册的报税师,如需要这方面的服务,请随时与我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25. 25. 简 – 2012年2月24日 01:27

    请问,我是加拿大公民,2011年在美国投资一个物业,价值$90000(九万), 出租的租金是$900.报税时要不要申报这个物业? 我知道租金收入要报税。但在加拿大申报就可以了吗还是要单独向美国申报并缴税?谢谢。

  26. 26. 月 – 2012年2月24日 01:28

    您好!感谢如此细致的信息。我有一个问题:(未移民,工作许可) 如果名下有一份国内的期房,当时成本价大约68万RMB左右。首付款(50%)已经付了,房子在报税年份的10月份收房、装修完成。希望暂时出租,但是一直没有租出去。 而且房产证尚未拿到。只有购房合同。 1。 这种情况需要申报吗?如果申报,收入为0,或者负数(收房、装修、月供等等支出),是吗? 2。 另外,应该申报多少价值合适?房子价值当前已经涨到120万RMB左右。应该填涨价后的数字吗? 3。 还有,一年后房子开始出租了,但是每月租金还不及每月房贷的月供。再加上物业、供暖等等费用,在此房子上的收入减去支出依然是负值。如果申报的话,收入应该填写租金所得,还是0,或为负值? 4。 这个数值是否影响常规报税T1的总收入的填写?比如在加国当年收入8万加元$,而在国内的房租收入折算下来仅有约5000加元,房贷加物业取暖费支出为9000加元。那么年总收入填哪个数字? (因为我不清楚T1135里面的海外资产总收入是否应考虑在T1的总收入里面) 5。 将来在加国需要定居,把国内的房子卖掉大约120万rmb,但是扣除贷款和首付款的借款后,净收入如果仅有40万RMB,申报时是否应该填写40万rmb的海外净收入值? 6。 这种海外资产的收入税率是多少? 也就是说,如果申报会交多少税。

    一下子问了这么多问题,抱歉。实在是模糊不清。

    谢谢!!

    好人好运!!

  27. 27. 涌泉 – 2012年2月27日 15:55

    简,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

    你可以选择把在美国租金收入作为”与美国的有关贸易或业务活动的收入”进行申报。

    如果做出这个选择,你就可以申报其中的有关拥有或经营这类出租物业的各类费用,并且按照净收入进行征税。但做出这个选择,你必须每年提交一份美国非居民(外国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1040NR),并附加一份书面信件进一步陈述你做出的这个选择。

    做出的这个选择,在今后的税务年度内会持续有效,除非你全部撤销为止。在这种方式下,你需要每年在美国报税,并提交一份物业出租状况给国税局。

    如果你的租金收入只是唯一的一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每年你就不必在美国申报报税文件,因为你在美国的纳税义务是由你的税收代扣人替你履行的。租客或物业管理代表(属于税款扣缴义务代理人)须从总租金中扣除30%,作为非居民应缴纳的收入所得税,并将其报送到国税局(”IRS”)。

    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收入不是“有效地与美国的贸易或商业行为链接在一起的”,它是按总收入的30%计征所得税的,是不允许扣除其中的各类开支或抵扣各类费用的。

    以上两种方式,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谢谢!

  28. 28. 涌泉 – 2012年2月27日 16:21

    月,你好!

    目前由于正值RRSP和报税季节,所以较忙,没有及时回复,请见谅。

    感谢你的信任,也谢谢你提问所引发的对海外资产申报的探讨和进一步思考。

    1.你手中目前的这套期房,实现要明确定位-是“自住房”还是“投资房”,如果属于自住房,不论价值多少,均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但如果取得租金收入,按“诚实可信”报税原则,应申报相应的收入,并可抵减其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金额,会进入T1中,与其他收入相加,一并计征所得税。

    2.如属于“自住房”,即使若干年后卖掉,得到的收入也不在申报之列,无需缴纳所得税。

    3.海外收入,不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是与其他各类收入合并加总后,一并计算所得税额的。

    4.你的疑问较多,说明你是一个善于和积极思考的人,值得鼓励和学习。在报税季节,每周六下午2:00-4:00,我都会讲解有关报税的问题,也会进行现场答疑,欢迎随时光临,并期待与你面对面交流。

    谢谢!

  29. 29. 欧建春 – 2012年2月28日 11:05

    回答很细致’可是在哪里提问题呢

  30. 30. 欧建春 – 2012年2月28日 11:16

    你好’就是想问一下本人在10年的时候在加拿大开始开店’但是个人所得还没报’去年一直在亏没有多于的钱交税’请问欠政府的税钱最多可以拖多久’还有就是我的生意一直是亏的’这样报的时候需要交多少钱呢’多的话我又交不起怎么办

  31. 31. 涌泉 – 2012年2月29日 00:16

    感谢你的问题。

    从你的问题中,可以引申出:在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如果你过去一直在从事亏损的生意,也就是没有“收入”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你是不欠政府一分税钱的。而且经营亏损一直可以向后递延,直到有收益时,用于抵减相应的收益。

    谢谢!

  32. 32. 青青 – 2012年3月7日 00:11

    您好!感谢您上面耐心细致的解答,受益匪浅。 1,先生移民前有公司有50%的股份,登陆后将其全额转让给她妹妹,看前面说若有血缘关系的 亲属股份超过10%也要申报海外资产,先生岂不是还要申报该海外资产? 2,自住房不需申报海外资产,那么我若申报一套海外房产是否意味一定要报租金收入?此套房产证名字为先生,租金打入我的银行帐户,那应报谁的收入? 3,每人免税额为约一万加币,若先生报年收入为两万加币,我在加拿大没收入,将我的免税额退给他,那他是否就不必交税?

    要报海外资产问题比较多,知道您很忙,麻烦您方便时予以解答,谢谢(^_^)

    身边好多朋友都在纠结申报海外资产一事,若您近期有海外资产方面讲座请给我发邮件,谢谢。

  33. 33. 涌泉 – 2012年3月7日 19:26

    感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再次引发了我对海外资产申报的研究与考证。

    1.在登陆后,先生名下如没有海外股权,则不需要申报。

    2.海外房产,如属于Personal use,则不需要申报。如用于出租经营,则需要申报。如房产所有者为先生,原则上由此产生的收入应计入先生的名下。但如你在其中付出了劳务,属于你的劳务收入,这部分收入计入你的名下,也有一定道理。

    3.在你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你名下的$10527联邦免税额可以转移到你先生的名下使用。先生在加拿大是否需要缴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在所属国是否缴税、缴税多少,均会对此产生影响。而且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税表中,抵减相关的税额。

    其他相关内容,欢迎参加我每周六下午2:00-4:00组织的“2011年报税”系列讲座。也欢迎与身边的朋友一道到公司来,面对面讨论相关问题。

    谢谢!

  34. 34. 文 – 2012年3月8日 21:31

    您好, 我一直没有工作,所以没有收入。但是,我现在已经是公民。同时,我在中国有超过10万加币的存款,都是我父母为我使用方便放我名下的,这些钱用不用申报?还有我在中国有房产(自用),也是我父母买完直接写的我的名字,这要如何申报?谢谢!

  35. 35. 文 – 2012年3月8日 21:35

    还有,加拿大居民与其亲属在海外的公司里占有10%以上的股份, 并且加拿大居民所占有的股份不低于1%时。我没有任何股份,但是我父亲自己经营一家公司,这个算吗?

  36. 36. 文 – 2012年3月8日 21:36

    也就是说我名下的钱都是父母赠予的。谢谢。

  37. 37. 涌泉 – 2012年3月9日 11:47

    文,感谢你的问题。也恭喜你有如此慷慨和深深疼爱你的父母。

    目前你名下的资产—在中国的自住房产,不属于申报之列;你名下的10万元加币存款,由于来源于父母的馈赠,也不在申报之列,但是由此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红利等,应在每年的报税报表中体现。

    由于以上资产源于父母馈赠,建议你保留相关凭据,以备查。

    另外,由于你父母不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故他们名下的股权不在申报之列。而你名下没有任何股权,你也无须申报。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谢谢!

  38. 38. 紫丹 – 2012年3月9日 17:09

    您好!看了您的解答感觉您是个既专业又有耐心的人,很是受益.但是还有几个问题麻烦请教一下:

    1.海外资产不超过十万加元可以不进行申报.请问是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超过十万还是夫妻二人每个人不超过十万就可不进行申报?

    2.我们登陆后的两年内陆续的将以前在国内的存款换成加元从中国汇过来几笔钱,但是总金额还没有超过十万加元,所以没有进行过海外资产申报.假如我以后再有钱汇过来,当总金额累计(是指加上以前汇过来的数目)超过十万加元时是否就需要申报了? 3.如果以后国内的父母将他们自己的大笔存款赠送给我们时,是否去国内做个赠送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明来备查了?

    盼望回复,谢谢!

  39. 39. 涌泉 – 2012年3月9日 18:51

    感谢你的点评,你的鼓励将促使我更加积极努力地学习,以更好地回馈大家的信任。

    以下是关于你提出问题的基本答复:

    1.10万元,是以加币计值,也是每个人名下的最高限额。即谁名下的经营性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谁就要申报。

    2.你们夫妻两人共有20万元的额度,所以只要在20万元以内,且属于各50%的联名资产,均不在申报之列。

    3.属于父母的现金或存款馈赠,不像Property等,相对而言,比较明确和简单。原则上,只要双方认同即可。因为你父母手中的资金是已纳过税的资金,所以转移到你们手中的时候,不会存在双重纳税问题。但这部分资金转移到你手中后,如产生利息、红利或增值,则需在你名下缴纳所得税。

    如有问题,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40. 40. 滴水 – 2012年3月16日 17:15

    你好,我看了您的留言,感觉您是一个很有耐心和专业的税务师。我常看您写到1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资产或属于个人使用的资产不在申报之列。我想知道非经营性资产的定义是什么?比如我在国内同时购买一套自住的房屋和一套投资的房屋(为赚取升值价差)同时在两年后卖出,两套房都在10万元以上,这两套房屋的性质如何分辨呢? 另外我曾在安省工作了3年后回国发展两年,现在又随老公来加的另一个省安家,现在我暂时无工作,想了解一下:1,因为我老公的收入较高,我现在暂时没有工作,是否可以帮他分摊税赋?具体是如何分摊呢?2,我之前在加的收入需缴的税务已经在离开加的时候缴清,之后两年都在国内发展,现在回来后是否还能享有GST的refund 以及之前两年一直未拿的GST?3,我在国内这两年的收入折合加币并未超过10万可以不用交纳海外收入?是否需要提供在国内收入的证明?4,我们今年1月在加购买了房产,这是我们移民加拿大后的第一笔房产,是否有任何免税政策?5,我们是2011年7月份在加注册结婚,但2012年1月我才搬到加拿大,今年4月份报税时是否可以帮助我老公分摊税赋?

  41. 41. Mary – 2012年3月16日 17:26

    老师您好! 关于海外资产申报,我也有两个问题想要请教一下,希望能收到您的回复! 1. 我先生和我在国内共有3套房产,其中两套超过10w.两套房子均未出租,因为有时家人出差或旅游时可以居住.但是并不是长期有人居住的.那这样的两套房子是否可以算成自用呢?如果可以,自用房产是否可以有2套呢?另外,将来房产出售后,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是自用呢? 2. 之前一直有人告诉我说,海外资产第一年不用申报.看了您的帖子后才发现,其实虽然不用移民当年申报,但其实还是要在对移民当年税收进行报税的时候申报.我是2011年成为永住的,那么我今年4月30日前就必须申报相关海外资产,请问这样理解对吗? 3. 关于刚刚提到的两个房子,如果要申报海外资产,如何证明其并没有产生收入呢(主要指租金)?税务局会不会认为只要是海外资产就应该产生收入呢?假设税务局要我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并未产生收入,我该如何证明呢? 4. 最后一个问题.我离开国内的时候考虑不够周全,也没有做资产的评估,手上没有房产评估价值的正规材料.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申报吗?

    不好意思,一下子提了这么多问题,:p 提前谢谢您的耐心帮助!

  42. 42. 涌泉 – 2012年3月16日 18:26

    滴水,你好!

    你的疑问比较多,以下是涉及到的海外资产(房产)相关问题的基本解答: 1.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没有用来帮你赚钱的资产,也就是这类资产没有产生或带来Income。 2.在你提到的两套房中,第一套房为自住房,所以买卖产生收益(赚取差价后),无需申报;但第二套明显属于投资房(目的就是属于赚取差价),房屋原始成本在10万加币以上,则需要申报。

    关于你和先生的收入和税务问题: 1.夫妻双方,如一方有收入(高收入),一方无收入,无收入一方名下的基础免税额可以转到有收入(高收入)一方名下使用,从而提高有收入一方抵减税务额度。 2.你们是否可以享受GST退税,是由几方面的因素确定的。其中,每年必须报税,不报税,则不能享受GST退税;另外,必须属于中低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是得不到GST退税的。如果在这期间你们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补报税,则有可能得到GST退税。 3.你在国内的收入,属于交过税的收入,其中已交的税额可以移植到加拿大税表中,换算为Credit,起到抵税的作用。但由于这部分钱没有交给CRA,故得到不退税(Tax Refund)。另外,政府对海外雇佣收入稽查较为严格,故政府要求提供收入与税收证明(即“完税证明”)的可能性极大。 4.如果属于全球第一套自住房产,可以享受“Land Transfer”和“First Home Buyer Credit”。 5.你们成为夫妻后,你名下的免税额就可以转到先生名下使用,可以帮助先生降低应交税额。

    谢谢!因为你的问题比较多,而且涉及的范围较广,欢迎到公司面对面进一步讨论。

  43. 43. 涌泉 – 2012年3月16日 18:50

    Mary,你好!

    感谢你的信任,以下是相关问题的基本答复:

    1.只要没有用于经营,用于谋取收益,就可以视为自用。自用房可以是两套,但拥有两套自用房的时候,如果日后税局问及其中的缘由,只要能给出合理可信的解答即可。

    2.你的理解是对的,因为税局的原文是: As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trust) you do not have to file this statement for the year in which you first become a resident of Canada.

    所以,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无需申报海外资产收入,此后,只要哪一年的情况达到申报要求,就应该据实申报。

    3.没有产生收入的资产,无需提供任何凭据。但若干年后,你累积申报的收入与所形成的资产规模不符时,税局可能会追问其中的原委。如果不能给出合理可信的答复,其结果可想而知。

    4.没有正规的评估资料,应不是影响是否申报的主要问题。因为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只要需要,都可以得到当时条件下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房产存在时的可能市场价值。

    谢谢!如有问题,请再联系。

  44. 44. Karen – 2012年3月16日 22:45

    你好, 学生该如何报税呢?!我是新移民,听说去邮局领个报税单,可是看不大懂,不知要如何填。

  45. 45. 涌泉 – 2012年3月16日 23:38

    Karen,你好!

    学生报税十分简单,一般只有学费和房租两项。

    学费根据T2202(A)提供的数据,分别填入S11和ONS11中即可,其中支付的学费和花费的学时,可累积 Tuition Credit。这样,等到有收入的时候,可以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

    房租则应填入Ben中,在无收入的情况下,政府会根据房租费的多少,给予适当补贴。

    另外,学生尽管没有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报税后,可得到GST退税。

    如果你属于新移民,对加拿大的税制缺乏了解,自己填报会有一定困难,建议找相关人员帮助。

    谢谢!

  46. 46. Mary – 2012年3月17日 12:18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让我清楚了很多,谢谢! 另外,还想再问几个问题: 1. 请问如果有房产目前是自住,但是以后可能出租,是否应该在今年申报海外资产,但是申报收入为0? 2. 申报表格上并没有要求填写具体的资产金额,是否就只要勾选在大概的范围内就可以了?同时产生的收入为0? 3. 今年申报了海外资产后,是否以后每年都要对该资产进行申报呢? 谢谢!

  47. 47. 涌泉 – 2012年3月17日 22:09

    Mary, 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目前为自住,则无需申报海外资产。因为申报收入为0,没有实际意义。建议房屋变成出租房后,且符合海外资产申报条件时,再申报。

    2.是的,海外资产的申报,其主要目的是核实收入,它并不过度关注资产价值,所以只需在资产价值所属区间勾选即可。如果产生的收入为0,则不符合资产申报条件,一定要确保资产价值与其产生的收入相匹配。

    3.原则上如此。申报海外资产后,如该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每年报告其收入状况。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48. 48. Mary – 2012年3月18日 20:49

    涌泉您好! 对不起又要打扰一下.您在上次回答时说,可以等房产变为出租之后再申报.但是之前也谈到过登陆的第二年就应该要申报海外资产了.那这两者是不是有些矛盾呢? 可能是我理解的不对.我以为海外资产必须在登录后第二年申报,否则之后就不能再申报了.是这样吗? 如果是这样,那怎么能等到变成出租房后再申报呢? 很抱歉一再打扰您,万分感谢您的热心指导! 谢谢!

  49. 49. 紫丹 – 2012年3月18日 22:04

    涌泉您好!看了您给的答复特表感谢!

  50. 50. 涌泉 – 2012年3月19日 08:28

    Mary,你好!

    你的问题多,说明你是一个善于思考的人。

    1.两者并不矛盾。海外资产申报的几个必要条件是:(1)成本高于10万加元;(2)属于经营性资产(即产生收益,用于赢利或赚取收入)。

    在任何时候,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均应申报。

    新移民登陆,之所以第一年无需申报,是因为报税的时候,涉及两个年度。即报税的时候,是申报上一年的收入状况;而新移民登陆的当年,如果要报税的话,也需要申报上一年的收入,而上一年该新移民与加拿大无任何联系,根本谈不上报税问题。

    2.同理,房屋变成出租房后,才满足上述中的两个条件。

    如果房屋没有出租,没有产生收入,在税局眼里,申报这类资产毫无意义。这也是没有经营或谋取收入的资产无需申报的根本缘由。

    谢谢!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探讨。

  51. 51. 涌泉 – 2012年3月19日 08:32

    紫丹,你好!

    得到你的回馈,十分欣慰。感谢你的参与和互动,如你或身边的朋友,在税务上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联系,我会积极努力寻求合理解答方案。

    谢谢!

  52. 52. 紫丹 – 2012年3月20日 19:14

    涌泉,您好!

    不好意思再向您咨询一下:

    1)我们2010年3月登陆,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报税,应该在时间上是正确吧?第一次报税时可以不进行海外资产申报对吧?

    2)假如截至到去年底(2010-2011)从国内将以前夫妻二人的存款陆续汇过来共计加币15万,按理说应该是不用申报海外资产的.但是假设国内还有共计折合约8万加币的存款,那么今年是否要针对这8万加币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海外资产申报呢?

    由于担心违反有关规定,所以实在不好意思再麻烦您一次.希望没有太打扰您.非常感谢!

  53. 53. 涌泉 – 2012年3月20日 23:08

    紫丹,你好!

    感谢你的再次提问。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2010年3月登陆,2011年报税,你们做得十分正确。

    但第一次报税时,不申报海外资产的说法值得商榷。税局准确的提法是“登陆当年无需申报海外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后年度,只要满足海外资产申报条件就应该申报。

    2.如转入你们名下的15万,属于你们夫妻各占50%,每人名下不足10万元,是可以不申报的。

    如这8万元属于在15万转入后,新增加的(由于各种缘由,得到的馈赠或遗产等),由于这部分资金在海外不足10万,可以不申报。

    但如属于与15万共同存在的资产,也就是你们夫妻在登陆前共有23万元,这样一定有一方名下的海外资产高于10万元;如各占50%,则夫妻双方名下的海外资产均高于10万元,这样,你们两人均需申报。

    当然,这是理论上的推断,实际操作时,有各种应对措施或合理可信的解释,建议由你们自行把握。

    不知以上答复是否让你还心存疑惑,欢迎进一步探讨。

    谢谢!

  54. 54. 紫丹 – 2012年3月21日 16:55

    涌泉老师,

    明白您的意思了.再次衷心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55. 55. 涌泉 – 2012年3月22日 07:49

    紫丹,也感谢你的点评和反馈。更多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谢谢!

  56. 56. Gloria – 2012年4月3日 17:45

    因为我2010年移民加拿大,所以我在2009年就把自己在XX公司的股份卖给了我的父亲,但是他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的钱,在律师处,我和他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合同中声明,由于没有抵押,当他支付我60%以后,就办理正式股份转让手续,自2006年6月开始在合同期间的公司分配的红利属于他的(名义上是我的),但是他自2006年开始要支付我卖股的利息。目前他的收益比我的多,还是以我的名义收入,我在加拿大如何报税。

  57. 57. 涌泉 – 2012年4月4日 14:03

    Gloria,你好!

    你的情况相对而言,较为复杂。关于你名下的海外资产(收入)申报问题,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1.2010年移民加拿大前的收入不需要申报,因为你与加拿大无任何联系,不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2.移民加拿大后,得到的股权收入,原则上在申报之列。但如何申报,则需根据你本人的具体情况,详细讨论确定。

    如你的时间方便,可以到公司来,我们见面后详谈。谢谢!

  58. 58. Fiona – 2012年4月4日 16:36

    涌泉老师你好,

    我是住在温哥华的,我想问一下如果是Fund held outside Canada 在30万以上的话,大约应该算多少income呢?

    去年别人帮我报税,大约50万,报了3000多income,但是30万存款的话,我怎么算国内存款利率减去所得税也都要1万多啊?很晕。。。

    谢谢您!

  59. 59. 涌泉 – 2012年4月4日 18:39

    Fiona,你好!

    30万元左右的Fund,在国内的利息收入保守估计为3-4%。所以,你估计的1万元左右的利息,属于基本合理。

    如果你只有1万元的利息收入,应该属于低收入家庭,考虑各种税务优惠(Credit),应该不会交太多的税。

    谢谢!

  60. 60. 幽兰 – 2012年4月10日 22:50

    涌泉老师,您好!看了您的回答受益匪浅!! 我有两个问题请教你: 1. 我们2009年在国内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不到20万加币,去年到今年,房子涨价后超过了20万元。如果出租需不需要申报?

    还有就是房子还有贷款,所以实际上属于自己的不足20万(因为房子价值夫妻平均一人不足10万)出租需要申报吗?

    2. 如果我们打算现在在加拿大买房子(除了国内一套外别无房产),可以享受“Land Transfer”和“First Home Buyer Credit”吗?

    谢谢您!

  61. 61. 涌泉 – 2012年4月12日 20:45

    幽兰,你好!

    晚了两天才回复,请见谅,这两天主要忙于为客户报税。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特回复如下:

    1.实际上,只要你的房屋出租,产生了租金收入,按“全球收入”申报原则,你都应该申报这部分的收入。

    如果你用于出租的房屋在你或先生的名下,价值超过10万加币以上,则还应申报海外资产。

    在衡量海外资产(房产)价值时,是不剔除其中的贷款额度的,即是以房子本身的价值(价格)为衡量尺度的。故你们名下的房产价值如超过10万元(含贷款在内),不足20万元,必然有一方应申报海外资产。

    2.你提到的“Land Transfer”和“First Home Buyer Credit”,原则上对于第一次买房者适用,而且应该是全球拥有第一套房屋。以下是政府的详细规定:

    Who qualifies?

    •must be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must occupy the home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within 9 months of the date of transfer; and •cannot have ever owned a home, or an interest in a home, anywhere in the world.

    In addition:

    •your spouse cannot have owned a home, or an interest in a home, anywhere in the world while being your spouse;

    and You will qualify for the HBTC(home buyers’ tax credit) if: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acquired a qualifying home; and •you did not live in another home owned by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the year of acquisition or in any of the four preceding years.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62. 62. 何驰 – 2012年4月15日 11:34

    涌泉老师,您好!   请教一个海外自住房的问题,如果第一次报海外资产时,因为是自住,所以没有把中国的自住房报上。第二年,我们决定把该自住房出租一年,即又变成了投资房,那么第二年报海外资产时,我们要把该房列入海外资产表。第三年,我们回国又在该房居住,那么第三年报海外资产时,我们又不能把该房列入海外资产。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会引起税务麻烦吗?

  63. 63. 涌泉 – 2012年4月15日 17:14

    何驰,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你的问题的确引人深思。我做了相关的reserach,现答复如下:

    1.你的自住房可以以任何方式存在,不拘于形式。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can be any of the following types of housing units:

    •a house; •a cottage; •a condominium; •an apartment in an apartment building; •an apartment in a duplex; or •a trailer, mobile home, or houseboat.

    2.但要维持自住房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property qualifies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any year if it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four conditions:

    •It is a housing unit, a leasehold interest in a housing unit, or a share of the capital stock of a co-operative housing corporation you acquire only to get the right to inhabit a housing unit owned by that corporation. •You own the property alone or jointly with another person. •You, your current or forme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any of your children lived in it at some time during the year. •You designate the property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所以,从以上情况分析,如果你确实居住在其中,并指定该房屋为自住房,是可以的。

    如果日后涉及到该房屋的买卖,是分段计算Capital Gain/Loss,即以the adjusted cost base (ACB) 为基础的。

    谢谢!不知以上答复对你是否有帮助?

  64. 64. 何驰 – 2012年4月18日 02:11

    谢谢涌泉老师,您如此详尽的解释让我明白了很多。还有二个问题想进一步请教您:1、您文中所说的principal residence是唯一的一套主要自住房,还是包括主要自住房在内的所有自住房?2、唯一的一套主要自住房一定是本人或偶配或小孩住的。那么如果只是给自已的父母住的,那算是主要自住房还是普通自住房?再次感谢!

  65. 65. 涌泉 – 2012年4月18日 10:04

    何驰,你好!

    感谢你的再次提问。你的问题,也是困扰大多数家庭的问题。

    1.关于principal residence

    CRA(加拿大税务局)的解释是:

    A taxpayer can designate only one property as his or he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a particular taxation year.

    Furthermore, for a taxation year that is after the 1981 year, only one property per family unit can be designated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很明确,自1981年以后,在某个税务年度,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只能指定一套房屋为主要居所,即principal residence。

    之所以要界定principal residence,主要是该类房屋在买卖后,增值部分可以享受不缴纳Capital Gain的优惠,即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2.关于personal use property

    如果你名下有多套房屋,你只能指定其中的一套房屋为principal residence,但这些房屋如没有用于出租,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这类房屋属于personal use property。

    principal residence与personal use property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66. 66. Michael Wei – 2012年4月20日 20:20

    网站信息量很大,很有收获。我也问个问题: 我在2011年有海外收入,就是国内银行存款利息,但这些利息其实是税后利息,目前国内银行利息税大概是20%吧,因此我如果通过T1135申报此项海外收入的话,加拿大税务局还会重复征税吗? 多谢.

  67. 67. 何驰 – 2012年4月20日 23:45

    谢谢涌泉老师的详尽解释,再次非常感谢!

  68. 68. 涌泉 – 2012年4月21日 13:35

    Michael,你好!

    感谢你的正面和积极反馈。

    从你提出的问题看,你对海外资产报税有一定了解。

    海外收入在所属国缴纳所得税后,原则上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原因是海外收入在加拿大再次申报的时候,可以得到Foreign Tax Credit,可以起到减税或抵税的作用。

    但由于所属国与加拿大存在税率差,所以海外资产在申报后,可能会存在补交不足部分的税额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加拿大只对少交的部分(按加拿大税率计算)计征收所得税。

    如所属国税率高于加拿大,则报税后得不到高于部分的退税。原因是多交的这部分税款,并没有交给加拿大政府。

    谢谢!如有问题请进一步联系。

    谢谢!

  69. 69. 涌泉 – 2012年4月21日 13:39

    何驰,你好!

    感谢你的积极参与和互动。如你或身边朋友有更多疑问,请进一步联系,我们可以相互探讨,共同促进。

    谢谢!

  70. 70. 小徐 – 2012年5月2日 01:37

    涌泉老师您好, 你的网站让我收益匪浅,我现在有个疑问,我和我老公因为个人原因从加拿大回国定居一段时间,一方面是要调理身体准备要小孩,一方面也是要找个人的创业机会,我没有找工作,但是老公一直断断续续有些现金的收入(非股票和利息收入),是帮家里人跟父母给的钱,如果明年报税,只报现金收入会有什么问题吗?因为以前我爸爸收到过税局的来信,要他提供各种中国的收入来源的证明,后来我有询问会计师,税局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需要证明中国雇佣方给纳税人买了保险,有这个说法嘛?但是我老公是现金收入,没有享受这一福利,税局如果要求提供此类证明,要如何说明呢? 还有一个问题,我爸爸因为没有住满三年的移民监,已于07年放弃移民身份,但是我母亲是加拿大人,以前父亲享有加国居民身份的时候,占有一间公司1%股份,今年公司转到父亲名下,这种情况,我父亲还需要报海外资产嘛?因为我知道,只要我母亲是加拿大人,我父亲的收入就必须报税,即使他已经放弃身份。

    谢谢您的回答。

  71. 71. 涌泉 – 2012年5月2日 16:57

    小徐,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和赞誉,我会进一步努力,及时提供更多的税务信息,欢迎常常光顾,也请你身边的朋友多光顾或多提宝贵意见。

    以下是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基本答复:

    1.只报现金收入,原则上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但税局可能会与你先生或雇佣方进一步核实确认基本情况。对此,你们需要在思想上有所准备。

    2.申报海外收入,特别是海外雇佣收入,的确属于税务局重点稽查的一个项目。一般情况下,税局会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收入的证明。

    3.在海外受雇,税局关注是否在所属国纳税,以及具体纳税额等问题,对于是否给雇员购买保险等,不会过度关注。因为税局的主要任务是核实收入来源,稽查税额,评估和确认申报的各类费用的合理性等。

    4.如先生确属获得现金收入,只要如实申报即可。如果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或依据,可以写信解释基本情况,或由雇佣方提供基本证明也可。

    5.如你的父亲已放弃移民身份,即他不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可以免除每年报税之苦,不必单独报税。在这一点上,你的认识是有误区的。但在你母亲的税表中需要体现你父亲的收入(全年净收入),目的是根据你父母的家庭全年净收入,税局可以进一步确定他们可以享受的各种政府福利。

    谢谢!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联系或参加周六下午2:00-4:00的讲座。

  72. 72. 伸靜 – 2012年5月15日 02:28

    看到您為大家解答~ 真的是受益良多。 我本身有個問題,我的母親本身不是公民,他想要匯錢給我買房子,那金額約在八十萬到一百左右,那如果一筆匯進來,是否會有稅務方面的問題呢? 會不會招來稅局查我的稅呢? 因為如果沒有馬上馬,可能就會先存在銀行,到時是不是會因為高額的利息收入,引起稅局闗心呢? 謝謝解答

  73. 73. 涌泉 – 2012年5月15日 11:56

    感謝你的褒獎,歡迎時常光顧。如身邊的親朋好友有類似的問題,也請他們光顧或與我直接聯繫。聯繫電話:647-866-1388 Christina Yu

    關於你提出的問題,現解答如下:

    1.你母親本身不是公民,更不屬於加拿大稅務居民。因此,通過她本人匯錢給你,不會直接產生稅務效果。因為匯給你的這部份資金,已由她(你母親)在所屬國納稅,無需在加拿大再繳納所得稅。

    2.匯入的資金到你的帳戶后,存入銀行,會產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因此,正如你所言,這部份收益在你的名下屬於應稅收入,屬於申報之列。

    3.你名下如出現巨額資金,但由於你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這部份資金在匯入前是屬於你母親的,因此,你無需為此擔憂,不會引起任何稅務麻煩。只要在資金匯入前,保留好相關證據,明晰資金的流向即可。

    謝謝!如有疑問,歡迎進一步聯繫。

  74. 74. 伸靜 – 2012年5月15日 20:46

    謝謝您的回覆!您回覆的速度真的讓人感覺到很感動!快~~

    還有一問題請教,您所指的資金匯入前,保留好相關證據,何謂相關證據? 何時明晰資金的流向呢? 我母親是打算從國內把錢匯到他加拿大的帳戶後,再轉給我~ 或許就不轉直接拿去付房款~

    煩請告知要保留那些單据? 感激不盡~~

  75. 75. 涌泉 – 2012年5月16日 12:06

    感謝你的讚譽和美言。

    1。相關證據,系你母親的資金在匯出前的相關信息,包括在銀行存款的影印件,匯款時的相關文件,匯款的附言或備註等

    2.明晰的資金流向,系指資金在進入你的帳戶前,可以清晰地捕捉到它的來龍去脈,即資金屬於你母親(在她的帳戶上)-通過匯款-再進入你的帳戶

    3.如你母親把錢打入她自己的帳戶,再轉借或贈送給你,這就更簡單了。你只需保留轉借或贈予的相關收據即可。

    4.如你母親的錢直接去付房款,就更不成問題了。你更無須為此擔憂。

    謝謝!如有問題,歡迎進一步聯繫。

  76. 76. 伊凡 – 2012年5月20日 12:59

    您好!我有个朋友去年移民到加拿大,在家工作。给一家美国公司提供翻译及咨询服务,这家美国公司每个月底会汇款到我朋友在加拿大的帐户,名义是咨询费。没有其他福利或者税表之类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报税?可以算自雇吗?另外朋友因为不熟悉加拿大报税规定,在今年4-30之前没有把这部分收入报上,需要补报吗?怎么补报?

  77. 77. 涌泉 – 2012年5月20日 18:28

    伊凡,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关于你朋友的报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1.去年移民加拿大,在今年的报税中,不论他/她收入如何,都应该报税。

    因为报税后,如家庭收入低,可以得到相关政府福利。另外,报税后,有报税记录和相关文件,日后担保或申请父母探亲,申请房屋贷款等,也较为有利。

    2.定期或不定期得到来自美国公司的咨询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算做自己经营生意,属于自雇性质。这样,在报税的时候,就可以合理抵扣相关费用。

    3.你朋友的这种情况,可以在6月15日前报税。

    如6月15前报税,不属于补报,符合正常报税要求。但原则上,如果欠政府钱,应在4月30日前寄给政府,免得计算罚息。

    我属于在税局注册的税务规划师,为客户个人、家庭或公司常年提供报税服务,你朋友的报税问题,可以帮他/她妥善解决,请不必担忧。

    如果信任我,需要我的帮助,请他/她随时与我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再联系。谢谢!

  78. 78. 大山 – 2012年6月11日 22:58

    涌泉老师:您好! 看了您的博客后,收获多多,非常感谢前辈无私的奉献! 现有三个问题想请教前辈: 第一、我于2010年短登五天后回国,又于今年长登,我现在是否需要报税,还是等到明年3、4月份的时候再报税? 第二、作为技术移民,我目前在国内的资产就是一套自用住房,是2010年以前就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市场情况将来处理的价格可能会超过10万加币,如果今年把它卖掉带钱过来是否就不用报税?如今年处理不了明年以后处理可能会涉及到将来的报税,而我今年长登前未做过房屋资产的评估,现在是否需要请人在国内帮我做一个这方面的评估?还是将来卖房时也可以做这方面的评估?还有如果卖房的价格没有超过10加币,是否就不会涉及报税问题? 第三、报税10万以上倒底是以一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如以家庭为单位是否就可以到20万的限额? 再次谢谢前辈,期待前辈给予解惑,也祝前辈一切顺利!

    大山                         2012.06.11

  79. 79. 涌泉 – 2012年6月12日 10:11

    大山,你好!

    感谢你的信任和鞭策,我会进一步努力工作,以期赢得更多陌生朋友的信任和重托。

    关于你的疑惑,现解答如下:

    1.你今年才长登,无需在今年报税。即可以等到明年再正式报税,但即使如此,如果你在上一年或上两年中(即登陆前的一年或两年),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或有孩子,即使不报税,也应该申请GST退税和牛奶金补贴。

    因为你在加拿大没有报税记录,所以自登陆之后至明年6月的这部分政府补贴(GST和牛奶金)需单独申请。等明年报税以后,政府会根据报税记录或结果,自动确定这部分福利或补贴,再无需单独申报。

    2.海外资产的申报,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属于经营性资产,即用来赚钱的资产;二是登陆时的时点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

    目前你手中的房屋,一是属于个人自用性资产;二是登陆时的价值不足10万元。因此,不属于海外资产申报之列,无需为此担忧或烦恼。

    3.加拿大的报税都是基于个人而言,因此10万元的限额,也是指个人名下的资产价值。如属于共有资产,各50%的产权比例,则家庭共同资产的价值不超过20万元,就不属于申报之列。

    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联系。如你身边的朋友对投资、贷款、保险、孩子教育、退休养老、遗产传承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他们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祝在加拿大早日安居乐业!开心快乐!

  80. 80. 大山 – 2012年6月12日 22:21

    涌泉老师:您好!   谢谢您及时热心的回复和帮助。现还有一事不明,想再麻烦您一下,在前面您写过“居住在中国大陆,没有加国移民身份的父母赠予子女的金钱不算子女的海外收入或资产,不需要申报”,这种不需要申报的赠予是仅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还是兄弟姐妹或其它亲属关系也可以?这种赠予有没有需申报或交税的最高限额?   再次谢谢前辈,祝您天天开心、事事如意!                              大山                          2012.06.12

  81. 81. 涌泉 – 2012年6月13日 21:46

    大山,你好!

    感谢你的再次提问。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There is no “gift tax” in Canada. 在加拿大没有”gift tax”。

    2.Any resident of Canada who receives a gift or inheritance of any amount from almost source (except from an employer) will not have to include this in their income. 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收到来自各方面的馈赠或遗产,是不计算在当年收入中的(其中,不包括来自雇主的馈赠) 。

    3.However, if capital property (real estate, other than a principal residence, or investments) is given as a gift, the person who has given the gift will be deemed to have sold the capital property at fair market value, and will have to pay tax on any resulting capital gain. The fair market value is deemed to be the “cost” to the person to whom the shares were given. 如果得到的馈赠属于资本性资产,包括房产(但自住房除外)、投资等,对于馈赠方来说,给出的资产就相当于以市场价格售出,要交纳由此引发的资本增值税。对于得到馈赠的人来说,则市场公平价格就是该资产的成本,这也是日后计算资本增值税的基本依据。

    如果你得到的馈赠是属于来自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也就是他们与加拿大并没有税务关系,他们所赠予的财产属于在所属国已完税资产,因此在加拿大不会产生任何税务后果。

    你得到的这部分馈赠,也不计算在当年收入中,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需视利息、红利、资本增值而分别计算税务效果。

    4.你所言的赠予并无最高额度限制,也不拘泥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谢谢!如有疑问,请再联系。

  82. 82. 大山 – 2012年6月13日 22:25

    涌泉老师:您好!   谢谢您认真详细的解答,我目前的疑问和困惑已消除了。以后如果我或身边的朋友对投资、贷款、保险、孩子教育、退休养老、遗产传承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我会再和您联系。   再次深表谢意,祝您一切都好!                              大山                          2012.06.13

  83. 83. 涌泉 – 2012年6月15日 13:32

    大山,你好!

    感谢你的及时回馈,看到你已消除了所有的困惑和疑问,十分高兴和欣慰。

    也期待你的大力举荐,我愿意用自己的实力和真诚赢得更多朋友的信赖,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谢谢!祝在加拿大一切顺心如意!

  84. 84. 小雨 – 2012年10月15日 23:17

    涌泉老师:您好!

    本人有个关于加拿大报税的问题,想请教你一下。

    我父母有一套自住房想以$1转到我的名下,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要交税?听说Capital gain好像是以市场价而不是成交价计算,虽然成交价是$1,但还是会有capital gain。但是这个是父母的唯一的自住房,父母是否不用交税?还有,如果我过几年把这个房子卖掉的时候,这是我的唯一的自住房,是否需要交税?如果交税,我的capital gain是用$1来算哪?还是以转让的时候的市场价来算?

    多谢! 小雨

  85. 85. 涌泉 – 2012年10月21日 22:47

    小雨,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你父母名下的自住房产可以以$1方式转到你名下,但是意义不大。因为属于你父母名下的自住房转让或出售后,在他们身上是无需交纳Capital Gain的。

    (2)从父母手中得到的自住房,如属于你的唯一住房,若干年后卖掉是无须交纳增值税的。因此,当初的购入成本高低与否并无任何影响。

    (3)如从父母亲手中得到的这套住房,其间没有出售,在你百年之后会被视同卖掉,这样一来,买卖之间的差价,就会产生Capital Gain,就需要交纳所得税。如是$1得到的,这就是你的购入成本,卖出价则以当时的市场价格(Fair Market Value)为准。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86. 86. 小雨 – 2012年10月22日 20:01

    涌泉老师回答的很清楚,非常感谢!

  87. 87. 田 – 2012年11月15日 23:18

    涌泉,你好 我过去3年一直在中国居住及工作(中国企业),但都按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报税。2012年我已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加拿大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驾照,但配偶及小孩仍留在加拿大,请问我2012年是否需要在加拿大报税?如果可以不报,是否要填一张表让税务局批准后才可以不报?谢谢

  88. 88. 涌泉 – 2012年11月16日 10:51

    田,你好!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2012年你已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所以自放弃身份起的以后年度,你无须再向CRA报税。但2013年报税的时候,你仍需要申报未放弃身份这一阶段的收入税务状况。

    举例说明:

    如自2012年6月1日起,你不再属于加拿大永久居民。2013年4月底前报税的时候,你只需要申报2012年1月1日~5月31日这一阶段的收入、税收状况;等到2014年或以后年度报税的时候,你无须再向CRA单独申报税表。

    尽管如此,由于你的配偶及孩子仍留在加拿大,所以在你配偶的税表中,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净收入状况。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税局才可以全面了解或掌握你们家庭的年收入或净收入状况,才能据此确定你们全家可以享受的福利。

    根据以上情况,为慎重起见,如果你对是否需要报税心存疑虑,单独填报一张表格让税局审批,也是可以的。

    希望以上回复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们身边的朋友在税务、投资、贷款、保险等方面有疑问或有需求,也请他们随时与我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89. 89. DIVID – 2012年11月16日 19:31

    涌泉老师 您好 请教您个问题 我们全家09年登陆 10年报税的时候 当时夫妻名下有一套自住房(也是唯一一套的)考虑到有老人在居住,所以没有申报, 此后11年 和今年也没有申报,问题是今年我准备把房子卖掉,请问这个收入如果带到加拿大来(房款大于10万加币)这样的话,需要下一年报税怎么报这笔资金来源? 麻烦您在百忙中,给回复下,万分感激!

  90. 90. 颖 – 2012年11月19日 00:46

    涌泉老师 您好 我去年第一次申报海外资产时 ,将我名下的一套房产申报了,其实是我父母在住,我以为不算我自住,所以就申报了,明年我如果不报这套房产了,税务局会认为前后不一致而有麻烦吗?盼望您的回复 非常感谢!

  91. 91. 涌泉 – 2012年11月25日 22:05

    颖,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任何时候你可以改变房屋属性,指自住、个人使用或用作经营(投资),但由此产生的capital gain or loss需要同时申报。

    Every time you change the use of a property, you are considered to have sold the property at its fair market value and to have immediately reacquired the property for the same amount. You have to report the resulting capital gain or loss (in certain situations) in the year the change of use occurs.

    2.只有自住房(主要居所)改变属性时,无需申报在此期间获得的收益;一旦房屋的属性改变,即不属于自住房(主要居所)时,由此产生的capital gain or loss均需申报。

    If the property w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any year you owned it before you changed its use, you do not have to pay tax on any gain that relates to those years. You only have to report the gain that relates to the years your home was not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When you sell your home or when you are considered to have sold it, usually you do not have to report the sale on your income tax and benefit return and you do not have to pay tax on any gain from the sale. This is the case if the home w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every year you owned it.

    If your home was not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every year that you owned it, you have to report the part of the capital gain on the property that relates to the years for which you did not designate the property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3.个人使用的资产,包括度假屋等,售出或变卖,需申报capital gain,而一般情况下,不能申报capital loss。

    When you sell personal-use property, such as cars and boats, you may have a capital gain or loss. In most cases you do not end up with a capital gain, because this type of property usually does not increase in value over the years. As a result, you may end up with a loss. Although you have to report any gain on the sale of personal-use property, generally you are not allowed to claim a loss.

    所以,你手中的房屋属性改变后,应随之调整税表申报内容,毋庸置疑。另外,应将主要居住房屋、个人或家庭自用房屋、投资或经营房屋,进行区分,因为彼此之间的税务效果各不相同。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92. 92.  – 2012年12月1日 19:17

    涌泉,您好!搜索到您这篇文章,拜读后觉得受益匪浅,有点疑问想单独请教您。 我个人情况: 1.我2011年10月带小孩短期登陆10天后回国,继续国内的工作,今年12年10月再次登陆,计划长期居住。我先生无加国身份,所以2次都没有陪同前来。 2.我个人名下有房产一套,购买时不足10W加币,但按照登陆时候市值算超过10W; 我个人名下有少量股票,市值不足10W. 我的问题是: 我今年上半年因在国内,所以对加拿大政府既没有报税,也没有申报海外资产。我现在该如何办?如果我现在短期内把股票卖掉或转让到丈夫名下,把房产卖掉的话,我又该怎么申报? 望您百忙中给予帮助答复。 谢!

  93. 93. 涌泉 – 2012年12月2日 12:35

    乐,你好!

    感谢你的点评。关于你的疑惑,现答复如下:

    1.个人和家庭报税问题。2012年12月你准备长登加拿大,那么2013年4月底前应该申报个人和家庭所得税;

    2.是否申报海外资产。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应该以你准备长登的时点为界限。对于超过10万元加币以上的经营性资产,才属于申报范围。因为你手中的股票价值不足10万元,因此不在申报之列。至于房产,价值虽然在10万元以上,但如属于个人或家庭自用性资产(也就是不用于经营或投资),也不在申报之列。

    3.以上资产处置后,如在你的名下产生收益或利息,则需要申报。

    不知以上回复,是否让你豁然开朗。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也欢迎与身边的朋友,一同过来聊聊。

    落定后,关于保险、税务、贷款等疑问或需求,欢迎与我联系,我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谢谢!

  94. 94. 涌泉 – 2012年12月2日 21:15

    Divid,你好!

    直到今天才看到你发的的帖子,所以迟了一段时间回复,请见谅。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们夫妻名下的自住房,属于无需申报的海外资产。因此,在过往的年份中,没有申报这部分资产,不必为此担忧。

    如卖掉的房子属于自住房,卖房后的所得带入加拿大境内不会触发税务问题。

    如属于个人或家庭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在处置后,产生的增值应如实申报。如没有太大增值,也无需为此担忧。

    不知以上回复是否让你满意。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95. 95. DIVID – 2012年12月3日 15:08

    涌泉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你在百忙中给我的回复! 我还想请教您下:就说我们的自住房,万一加拿大当地税务查的话,我需要提供什么凭据来证明呢,一般需要国内哪些单位提供的证据这里认可呢?是不是要求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提供我夫妻名下在国内唯一一套房产的证明吗? 还有个顾虑:我是去年9月份在这里按揭买了一个TOWNHOUSE 为了小孩上学,我隐隐约约的记得,在律师那里签字时,律师问我是不是全球第一套房子,我也稀里糊涂回答:是的。请问这与我们夫妻下有一套自住房,是不是前后自相矛盾了吗? 初来加拿大 对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很了解,搞的我时常顾虑着顾虑那 有点神经质了,老来麻烦您,请您见谅!

  96. 96.  – 2012年12月4日 01:26

    涌泉老师,感谢您的回复。您的联系电话是647-866-1388(Cell),对吗?能接受中文短信吗?

  97. 97. 涌泉 – 2012年12月4日 11:19

    Divid,你好!

    按照加拿大税法规定,原则上一个人或家庭只能在全球拥有一套自住房,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区别卖房后的增值税问题。

    移民加拿大后,如果你指定在加拿大新购置的房屋为自住屋,享受了第一次卖房的税务优惠,成既定事实,请不必为此再烦忧。

    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国内拥有的房屋,应属于个人或家庭自用房屋,在卖房后如产生增值,则需申报。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98. 98. 涌泉 – 2012年12月4日 11:23

    乐,你好!

    我的手机号码是:647-866-1388,你提供的信息完全正确。如交流不方便,你可以随时发中文信息给我。

    谢谢!

  99. 99. Penny – 2013年1月7日 10:19

    老師您好,請問海外的儲蓄保險需要納稅嗎?

  100. 100. 涌泉 – 2013年1月7日 20:26

    Penny,你好!

    对于在加拿大购买的储蓄保险,不仅全球受保(个别战乱国家除外),而且其中累积的现金价值可以享受延税增长的税务优势,也就是账户中的资金只要不取出,就不算作收入,就无需缴纳所得税。

    我不知道你所问的海外储蓄保险是在中国购买的,还是在加拿大购买的。如在中国购买的,则需结合保单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如你或身边的朋友对此类保险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谢谢!

  101. 101. Vida – 2013年1月11日 19:46

    专家,您好!

    我们一家很快就去加拿大工作生活了。我们现住在欧洲。有一套不到十四万欧元的房产,还在还房贷。我自己还在欧洲的另一个国家有几百欧元的股票。

    我的问题是: 1. 因为这个房产和股票,我们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吗? 2. 到了加国后,我还想继续操作这点股票。若股票收入每年不到10万加币,我是不是不需要向加国申报了?如果收入不汇入加国银行,我也要向加国报税吗?如果要汇入加国银行,我又该怎么办呢?假如股票每年收入超过10万加币,又要怎么操作呢? 3. 如果我们想把房子租了,我们要给现住国报税,等到了加国,还要给加国报税吗? 4. 假如我们在加国期间,把我们在欧洲的房子卖了,那笔收入不管多少钱都要向加国报税吗? 5. 另外一个选择是,我们不卖不出租,把在加国赚得的部分工资收入每月汇回欧洲还房贷,就相当于我们的度假房。我们还要必须继续给我们的原住国报税,那加国这边会从我们的银行明细查吗?我们该怎么办? 6. 加国对开网店的又是怎么征税的呢?

    非常感谢专家能抽时间看我的这些问题!希望能看到您的回复!

  102. 102. 涌泉 – 2013年1月12日 00:07

    Vida,你好!

    首先恭祝你们全家能到加拿大工作和生活,这样,加拿大的华人因为你们而增添了一份新生力量。

    感谢你的信任和越洋提问。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一一答复如下:

    1.关于房产和股票的申报。

    如果房产价值在10万元加币以上(按你们夫妻各自的产权比例分别计算),且用于出租,则需要作为海外资产申报;如只作为度假屋,则无需申报。

    股票同理。如股票价值在10万元以上(夫妻单独计算),则需作为海外资产申报。如不足10万元,可以不申报。

    2.关于股票的申报。

    股票的申报与否,不是看它可以产生多少收益,而是看它的市值,也就是你们登陆加拿大前的股票市值超过10万元,则需申报。

    股票买卖产生的收益,需要向加拿大政府申报。这部分股票收入,不论是否汇入加国,都需要申报。即遵循全球收入申报原则。

    股票每年收入超过10万元加币,当然需要申报。申报后,可以自由出入,无需为此担忧。

    3.关于房子出租的申报。如在现住国已申报,可以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税表中;如没有申报,应该在加拿大申报。

    4.关于房屋出售后的申报问题。如果房屋出售后,超过10万元加币留在现住国,这部分资金应作为海外资产申报,并申报由此产生的收入;如带入加拿大境内,需申报由此产生的收入,本金无需申报。

    5.关于度假屋的申报。

    作为度假屋,无需申报海外资产;但该房屋若干年后如出售,产生收益或损失,需要申报。你们在加拿大赚的钱,只要合理合法,如实申报,用于寄回原住国还贷,不会产生任何税务麻烦。

    6.关于网店的税务申报。开网店,就如同经营普通生意一样,都需申报经营收入与经营费用。如你们有这方面的需求,等你们到加拿大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103. 103. Vida – 2013年1月12日 16:05

    专家,非常感谢您的及时回复!关于股票收入的申报,我还想请教您一下。

    1. 我的股票市值也就几百欧元,去加国,我不用申报。但等我们等陆后,这些股票产生的收入不管是高于还是远远低于10万加元,不管存不存入加国银行,我都要向加国申报,是这样吗?

    2. 加国对股票收入要征收多大比例的税?也是和个人工资收入一样有不同征收额度的吧?

    3. 如果我们把房子出租了,也给现住国报税了,待登陆后,怎么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的税表里?都需要什么文件证明?

    4. 若几年后,我们把在原住国的房子卖了,产生的收入或损失,不管是多少( /-10万加币),都要向加国申报?另外,卖房后,我们还得给原住国报税,这也可以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的税表里吗?

    5. 我们的海外资产是应该什么时候申报?比如我们今年2月份去加拿大,明年2014年报税时就要申报吗?还是2015年?申报时,是要我们提供我们原住国资产证明吗?

    专家,由衷感谢您的支持。您的回复对我们一家的未来财政规划非常有帮助!

    谢谢!

  104. 104. 涌泉 – 2013年1月13日 13:57

    Vida,你好!

    关于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股票市值尽管只有几百欧元,但与其他需要申报的资产价值合计超过10万加元,也在申报之列。如只有股票属于应申报的海外资产,当然是股票市值应在10万加元以上,才需要申报。

    你理解的对。因股票买卖或持有而产生的收益,不论是在加国与否,按全球收入申报原则,均在申报之列。

    2.关于股票收入的计税问题。在加拿大如产生股票收入,年终报税时会收到T3,在T3中会列明收入来源或类别,如Interest Income,Dividends,Capital Gains,Foreign Income等,这几种收入的计税原则与方法各不相同。同时,这些收入会依据各自的计税原则,变成Taxable Income与个人工资的Taxable Income合并,按差额累进税制原则,计算应交税额。

    3.如何平行移植到加拿大税表中?这涉及税表的具体处理问题,无法用短暂语言详细描述。报税表中用到的具体数字,如出租收入、费用,在欧洲所交税额等,均需保留相关证据,确保有相应文件作支持。

    4.原住国的房屋如属于自主房以外的类别,如度假屋,投资房等,买卖后不论产生收益或损失,都需申报;如在原住国已缴纳所得税,在加拿大报税时,可以获得Foreign Tax Credit,由此抵减在加拿大应缴纳的税额。

    5.海外资产的申报时间: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截止时间相同,即4月30日以前;

    对第一次登陆的新移民而言,以下是税局的具体要求: As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trust) you do not have to file this statement for the year in which you first become a resident of Canada.

    根据你的情况,在实际操作时,目前的通行做法是:2015年报税时一并申报。

    报税时,并不需要提供原住国资产证明,但要确保税局日后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时,你可以提供出相关文件或资产证明。

    感谢你的大力参与,如登陆加拿大后,就个人或家庭税务、保险、投资、贷款、养老、政府福利等方面存有疑虑,请及时与我联系,我会确保提供满意周全答复。

    谢谢!顺祝新年一切顺利!

  105. 105. Sophie – 2013年2月2日 12:31

    涌泉,你好! 看了你的文章,令我受益匪淺,我有些個人報稅問題有些困惑,望您能幫我解答一下,先謝謝妳了!

    我在2004年開始在加拿大以學生簽證讀書,2009年畢業後一直都在工作也一直都有報稅,2012年2月拿到楓葉卡,6月與台灣籍老公在加拿大結婚(他不準備移民加拿大),請問我在2013年的報稅中需要更改為married,並且同時一併申報他在台灣的收入嗎?他在台灣的收入需要繳納加拿大的稅嗎?如果我們在加拿大買房,他匯來給我的錢無論是用作房子首期或貸款部分,需要繳稅嗎?

    謝謝您,祝您一切順心!

    Sophie

  106. 106. 涌泉 – 2013年2月4日 10:51

    Sohhie,你好!

    首先感謝你的回饋和信賴。我個人由於外出旅行了幾天,直到今天才有空回复,請見諒。

    關於你個人和家庭報稅問題,我屬於這方面的專业人士,一定會給你滿意的解答。

    1. 關於2013年報稅中的婚姻狀況變更。 2012年6月你的婚姻狀況發生了改變,這屬於人生中的重大變化,必須體現在稅表中。因為在結婚前,你一直沒有報稅,所以在2013年報稅中必須體現“2012年6月婚姻狀況變化”這個事實。

    2. 關於先生在台灣的收入申報問題。你先生不需要單獨報稅,但由於你們之間的婚姻紐帶,故在你的稅表中需要同時反映他在台灣的淨收入狀況。

    3. 關於先生在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由於先生不屬於加拿大稅務居民,因此先生不需要在加拿大單獨報稅,也就不存在向加拿大政府繳納所得稅的問題。

    4. 關於買房的首期款問題。由於你們用來買房的首期款,屬於已交完稅的錢(即稅後所得),因此無須為此再交納所得稅。同理,買房貸款得到的錢,屬於你們藉來的錢,不屬於你們自己的所得,因此也不必為此支付任何所得稅款。

    不知以上答复你是否滿意?如有疑問,請繼續聯繫。另外,你本人或身邊的朋友在2013報稅/貸款/保險/投資等方面需要我的幫助,請及時與我聯繫,我會提供熱情周到服務。我的電話是647-866-1388。謝謝!

    順祝新的一年裡一切順心如意!

  107. 107. Sophie – 2013年2月6日 11:05

    您好涌泉, 非常感謝您及時的回覆,希望您的旅遊圓滿而愉快! 您的答复很細緻,也很有條理。我會根據您給的意見和我先生商量一下對未來的規劃,如果我還有更多的問題,我會聯絡您的電話. 再次非常感謝!新年快樂!

    Sophie

  108. 108. YU – 2013年2月27日 19:25

    您好, 看了您所有的回覆,受益良多,我是以報稅軟件自行報稅,有幾個塡表問題請教您, 1.請問海外房屋出租所得應該勾選T2209表格中的那一項?是investment income,還是 other income? 2.在ID表格最下面一行問Are you applying for the GST/HST credit?,是有工作的人才須要apply嗎? 3.我女兒17歲打工所得須要報稅嗎?如果須要,是報在我的income,還是她自己的?

    再則我兒子已在工作,他在2012年底買一預售屋,2014年底交屋,請問他如何報稅來享有首購屋的優惠稅法?

    因為在前面的答覆中沒能找到答案,只好借重您的專業,盼能給予解惑,謝謝!

  109. 109. 涌泉 – 2013年3月3日 23:04

    YU,你好!

    因為最近比較忙,主要是RRSP供款的最後時節,所以未能及時回覆,請見諒。

    關於你提出的幾個問題,現答覆如下:

    1.海外房屋出租。既可以選擇investment income,business income,也可以選擇other income。主要是看取得這部份收入,你在其中付出的努力和勞務。如果沒有任何付出,如全權委託中介或物業公司打理,可視為investment income;如果自己在其中花費了物力、財力,主要精力用於打理物業,并取得租金收入,則可視為business income;介於兩者之間,沒有很大的付出,也可以放入other income。

    2.GST/HST申請。應該是中低收入的家庭均可申請,夫妻兩人只要一人申請即可。

    3.女兒打工收入。在女兒有收入的情況下,建議女兒單獨報稅。因為打工收入較低,即使報稅,也不需繳納稅款,但報稅后,可以積累RRSP供款空間,以後有收入時,可用這部分額度抵減應稅收入,得到更多的退稅或政府福利。她的收入,原則上只能放在她自己的名下。

    4.首次置業稅務優惠。當他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第二年報稅的時候,會有“Home Buyer Amount”這一欄,金額是$5000,但這一部份屬於“Tax Credit”,也就是可以抵減$750的稅款,如無需繳納稅額,這部份“Tax Credit”也就沒有任何作用力。

    你自己借用報稅軟件自行報稅,這種精神值得學習。但報稅中涉及稅務政策、政府福利等多種因素,另外,報稅軟件人人都會使用,是否實現了最優化,有無優化調整的餘地,計算結果是否準確等等,如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心中往往會感到沒有底氣。

    因為個人報稅一年一次,委託專業人員花費不多,往往是多花30~50元,會多得到成百上千的回報。在我經手的報稅案例中,屢見不鮮。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又不建議自行報稅。否則,自己遭受了損失,還處於茫然不知的狀態。

    從你以上提出的問題中,也可以看出:在報稅中,有些屬於可以遊刃的選項。此時,借住于專業人員的智慧,就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知以上回覆是否對你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再聯繫。謝謝!

  110. 110. Yu – 2013年3月8日 04:58

    湧泉, 謝謝您在百忙中撥冗為我解惑,您的解釋條理清楚,我會遵循您的建議,再次感謝您的 協助。

    Yu

  111. 111. Chien – 2013年3月8日 14:43

    您好, 借重您的專業,請教您: 從1999年到2010年,每年都有填T1135表格申報海外房產和此房產衍生的租金所得, 但今年整理去年報稅資料時發現去年2011年報稅時一時疏忽沒有寄出T1135海外資產 申報表,但申報了海外租金所得,直到現在也未收到CRA的任何質疑或補件通知, 請問我是否該主動與CRA聯絡,補上2011年的T1135申報表格?是否會有penalty? 還是今年報稅時繼續申報就好? 打擾您了!謝謝妳!

    Chien

  112. 112. EMMA – 2013年3月23日 02:13

    涌泉: 你好! 我们一直纠结于中国的一套房产问题,特别希望你能给出我们一个答案! 我们是在2006年第一次登陆,2010年开始长住加拿大。移民前在中国就有一套房子用于自住,2011年一月又在加拿大买了一套房子;2012年底回中国把中国的房子卖了,价值高于20万加元。我们有以下问题向您请教: 1。我们一直将中国的房子视作自住房没有申报海外资产,请问这一理解是否正确? 2。在我们卖掉中国的房子时,我们已经在加拿大买房并决定长住这里。是否还可以将中国卖房的收入作为自住房的卖房收入汇入加拿大?是否无需缴纳收入税? 3。加拿大的房子在报房产税时,我们申请了basic grant,这与将中国房子视作自住房是否冲突?如果冲突,是否要将basic grant退还政府? 非常盼望得到您的回复! 多谢!

    EMMA

  113. 113. 涌泉 – 2013年3月23日 09:49

    Emma,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和留言。你提出的问题,可以说是极具代表性的,现答复如下:

    1.国内的房屋是否为自住房?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自住房的基本定义。 Definition of ‘Principal Residence’:The primary location that a person inhabits. It doesn’t matter whether it is a house, apartment, trailer or boat, as long as it is where you live most of the time.

    具体到你的情况,2010年底前,国内的房屋应为自住房。在2011-2012年底期间,你同时拥有两套房屋,这时你有主要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在加拿大的房屋应指定为“自住房”。此时,国内的房屋自然失去自住房屋资格。

    如果这时国内的房屋没有出租,即属于你的“Personal Use Property” 。

    让我们再看看 ‘Personal Use Property’的基本定义: Definition of ‘Personal Use Property’: A type of property that an individual does not use for business purposes or hold as an investment. In other words, property that an individual owns for personal enjoyment.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房屋作为“个人使用性资产”,即 Personal Use Property,属于无需申报的海外资产。所以,你没有申报海外资产是正确的。

    2.国内的房屋卖掉后的税务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2010年底前,国内的房屋为自住房;在2011-2012年底期间,国内的房屋为个人使用性资产。

    因此,2010年底前的房屋增值,无需申报,无需纳税;2011-2012年底期间,房屋如存在增值,应申报“Capital Gain”。具体,请看税局的以下要求:

    When you dispose of personal-use property that has an ACB or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more than $1,000, you may have a capital gain or loss. You have to report any capital gain from disposing of personal-use property.

    However, if you have a capital loss, you usually cannot deduct that loss when you calculate your income for the year. In addition, you cannot use the loss to decrease capital gains on other personal-use property.

    This is because if a property depreciates through personal use, the resulting loss on its disposition is a personal expense.

    国内的房屋,在卖掉后,在2011-2012年底期间是否有增值?如无增值,则无需申报;否则,这期间的增值,应作为“Capital Gain”申报。

    3.加拿大房屋的自住房问题。 我想,通过以上的详细描述,你已经对加拿大的房屋是否符合自住房资格问题,有明确和清晰的线路。事实上,它就是你们的自住房。

    不知以上解答,你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也可以约个时间,我们面对面再进一步讨论。

    谢谢!

  114. 114. 涌泉 – 2013年3月23日 10:18

    Chien,你好!

    在回复上述问题时,才看到你提出的问题,晚了一段时间才回复,请见谅。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T1135申报的罚金问题。

    The general rules require that a T1135 be filed if at any time during the taxation year the total cost amount of all 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 owned or held as a beneficial interest exceeds $100,000 (all figures CAN$).

    The form itself does not have an impact on taxable income; the Canada Revenue Agency uses it only to gather information.

    However, there are late filing penalties of $25 per day to a maximum of $2,500 in a particular taxation year.

    Consequently, ignoring the filing requirement can be costly.

    2.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taxpayer relief provisions” 请求豁免罚金。

    These rules, known formally as the “taxpayer relief provisions,” provide the CRA with the discretion to cancel or waive penalties and/or interest assessed to taxpayers who, because of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ir control, are unable to meet their tax obligations.

    Examples of these circumstances include misfortunes (sickness, death in the family), natural disasters (fire, floods), service disruptions (postal strike), or an error by the CRA (incorrect information). Request for relief can be filed using CRA Form “RC4288, Request for Taxpayer Relief.”

    3.是否主动补报的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迟报T1135表存在缴纳罚金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写信和填写RC4288的方式,解释迟报的原因,请求豁免罚金。但最终结果如何,尚需税局确定。

    因此,是主动补报?还是等今年报税时,再申报,建议由你自主决定。

    谢谢!

  115. 115. EMMA – 2013年3月24日 01:08

    涌泉: 你好! 这么快就看到你专业而清晰的回复,真是不胜感谢! 还有个问题要请教:根据您的回复,我在中国的房产从2011年到2012年底的升值应缴纳capital gain。升值的幅度应该是用2012年底卖房的价格减去2011年初的市场价格?但我现在如何获得一个2011年初的准确的市场价格?因为当时也未作评估。 又麻烦你了,多谢! EMMA

  116. 116. bellachan – 2013年4月3日 00:03

    涌泉: 你好! 我是2012年登陆的。在加拿大有一套房屋自住,在国内和父母共有一套房屋自主。不知道需不需要申报T1135? 谢谢! bella

  117. 117. 涌泉 – 2013年4月3日 11:40

    Bella,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如果你们在国内只有一套住房,且与父母共住,这套房应属于Personal use property。

    在这种情况下,这套国内的房屋属于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不需要填报T1135。

    但若干年后,出售这套房屋,如产生Capital Gain,应申报资本利得。当然,其中的资本所得应按产权比例分配至你们和父母名下,并减去由此引发的各种费用,再并入你们各自的税表中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你们提早准备房屋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和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确保若干年后,出售房屋引起税局稽查时,你们可以及时提供各类信息资料。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118. 118. bellachan – 2013年4月3日 19:39

    涌泉, 你好! 非常感谢你如此详尽的解答,更周详的为我提出建议。通篇读下来受益匪浅! 很感谢网络上有你这么一位无私奉献自己专业知识的人! 祝好! bella

  119. 119. Jiecheng – 2013年4月3日 22:07

    涌泉老师你好!感谢你这么耐心的回答大家的问题。我看了一下其他人的类似问题,知道如果是国内的自住房一直空着,即使超过10万加币也不需要申报。我的房子是12年底才开始出租了两个月,那么我今年要申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海外资产部分如何计算呢?需要找专业机构评估当前的市场价值么?还是自己根据市场价值估计填报呢?税务局会不会奇怪我突然多出的这个资产呢?会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证明资产么?非常感谢!

  120. 120. Fenglei – 2013年4月4日 17:08

    我也感谢网络上有你这么一位无私奉献自己专业知识的人! 从您上面的解答中,我得到了大部分需要的答案,但是有一个小问题没有弄清楚: 我们在西雅图一个银行有存款15万美元,属于夫妻共有,但是银行账号是太太名字,是否还还可以理解成共同财产,这样就不超过10万不必申报了,这样理解正确吗?

  121. 121. 涌泉 – 2013年4月5日 23:07

    Jiecheng,你好!

    首先感谢你的积极参与和对我的美好赞誉。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海外资产价值的衡量标准。原则上,以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那一天的时点价值为衡量标准,如超过10万加元,则在申报之列。

    依据你的情况,如登陆时的房产价值超过10万加元,2012年底又开始出租,则应在2013年报税时申报海外资产和海外收入。

    2.关于海外资产价值的评估。因为目前对海外资产价值的申报,只是确定其价值所属区间,并无提供准确数字要求,因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或申报。但为了避免日后带来税务麻烦,建议及早评估,取得资产价值证明文件,确保日后税局索要时,可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3.关于海外资产的变动。海外资产价值是会不断变化的,这在情理之中。关键是要保留或提供资产变动的相关支持文件,以此证明海外资产“报”与“不报”,或其变动的合理性。

    4.关于海外资产价值的评估或证明文件。强烈建议保存或持有该文件,否则日后涉及资产变动或因买卖而触发“资本增值”(Capital Gain)时,无据可查,则会引发较高的税务代价。

    再次感谢你的积极参与和问答。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Yu

  122. 122. 涌泉 – 2013年4月5日 23:17

    Fenglei,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其实,更应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回应。正是因为大家的积极提问和响应,才使我自己有更多的机会做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你提出的问题很有趣,也代表了中国家庭的普遍现象。原则上,15万美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这部分存款在夫人名下,按加拿大的个人报税原则,这部分资产及收益,应记在夫人名下。

    所以,在税表的处理上,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

    谢谢!欢迎进一步提问和参与。

  123. 123. Tina – 2013年4月6日 03:51

    涌泉老师, 你好! 我们早年在美国买了一块地,因为没过10万加币所以没有申报海外资产。2012年把地卖掉了,有获利,在美国也有缴税。这部份挣的钱就是capital gain吗?那在今年报税时如果申报呢? 谢谢解答!

  124. 124. 涌泉 – 2013年4月6日 10:06

    Tina,你好!

    (1)关于海外资产10万元的界定。从你描述的情况看,若干年前购买的土地由于其购买成本低于10万元加币,没有申报海外资产,初看是正确的。但我不知道是否还存在土地以外的其他投资性资产,如果与土地成本合计在10万元以上,也应在申报之列。

    (2)关于Capital Gain的申报。土地买卖差价原则上是Capital Gain,但需扣除其中的相关费用。如已在美国缴税,则这部分已缴纳的税额可以抵减在加拿大应缴纳的税额,另外只需补缴其中的差额。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Yu

  125. 125. stacey – 2013年4月6日 14:56

    涌泉老师,您好!

    1,在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里面Total Income指的是海外税前还是税后的收入? 2,报了海外资产收入以后,加拿大政府还会在这收入上收税吗? 3,我的2012年的报税已经网上提交了,可是我在用turbotax软件自己报税的时候,没有填写T1135.所以现在打算另外填写T1135然后邮寄过去。这对我的income tax有影响吗?

    谢谢!

  126. 126. 涌泉 – 2013年4月6日 16:47

    Stacey,你好!

    1.应该为税前收入;

    2.这部分收入应并入个人税表中合并计税;

    3.T1135要求单独寄到以下地址: Ottawa Technology Centre Data Assessment and Evaluations Program Foreign Reporting Unit 875 Heron Road Ottawa ON K1A 1A2

    4.要视海外资产收入的多寡,可能会对Income Tax 产生影响。

    谢谢!

  127. 127. Tina – 2013年4月6日 23:31

    涌泉老师,谢谢你的解答。 因为当初就是买的一块地,上面什么也没有,这些年来也没产生任何的expenses,所以也没有什么可以抵税的。像这样的话报税的时候是填什么表呢?如果方便告知表格名称的话,我想Google来看看。 谢谢你了。

  128. 128. Baron – 2013年4月7日 01:53

    涌泉老师,您好! 看完以上的提问与解答真是获益良多啊,从中学到很多税务知识!十分感谢! 我有一个问题也想请教。我于2009年时买了一个房子作为出租用,直到2012年11月改作自住。2010和2011年都有申报租金收入。现在改成自己住了我需要向CRA写信说明一下吗?还是有什么表是针对这种出租房改自住房填的吗? 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129. 129. 涌泉 – 2013年4月7日 18:06

    Tina,你好! Capital Gain应填报在Schedule 3中。 谢谢!如有疑问,请再联系。

  130. 130. Tina – 2013年4月7日 20:52

    明白了,十分感谢你的解答,涌泉老师 祝好!

  131. 131. Anita – 2013年4月8日 11:48

    涌泉先生:你好!看了你的解答,知道来加拿大四年,国内自住房未申报没问题。去年我将其卖了并将现金汇来加拿大银行,准备在此购房,今年是否只需申报银行利息税,不必申报房款收入。谢谢!

  132. 132. Fenglei – 2013年4月8日 13:48

    涌泉老师,

    得到您的回复感激死了。

    又有进一步问题需要请教了。 我们在美国有一间公司。 是个小型加工厂, 同朋友合伙的,生意一直做着, 2011年6月份刚开始。 因为刚开始,也没有任何收入, 去年也没有申报任何收入, 今年报税时, 朋友介绍必须填报一个表1134是吧? 这个表填写需要注意什么? 同时我们也购买了公司所使用的厂房, 是以另一个单独的公司名字购买的。 这样这厂房又如何处理, (上面有人提出类似问题,您的答复是 如果厂房是用于生产性质的, 可以不申报的?)

    您在温哥华有联络点吗?

  133. 133. Anita – 2013年4月8日 17:54

    看了前面条理清晰,精准到位的专业解答,认准是职场男士。打通电话传来的是优雅柔和的声音,原来涌泉是女士。寥寥几句便解答了感觉特复杂的问题,非常感谢!

  134. 134. tiffany – 2013年4月8日 20:08

    涌泉老师你好! 我们一家三口2010年移民登陆,登陆之前在国内有两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一套给我父母住,这两套房子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卖掉,也没有出租出去。登陆后在2010年11月我们在加拿大贷款买了另一套住房,听人说自己居住的住房可以不用申报海外资产,所以到现在也没有报,这两天看了你的博客越发觉得有些不妥。我们准备今年回国卖掉其中一套房子,市值应该在10W以上,另一套也应该是10W左右,现在我很担心卖掉房子的钱无法汇过来,请问这两套国内的房子是否需要申报海外资产?如果之前没有申报那么现在申报是否会有问题?如果卖掉房子该怎么申报所得?谢谢!

  135. 135. 涌泉 – 2013年4月8日 22:20

    Anita,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也期待你多伦多时,我们可以见面聊聊。 如果你或儿子以及身边的朋友在税务、保险、投资、贷款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进一步来电咨询。 谢谢!

  136. 136. Moer – 2013年4月10日 18:26

    涌泉老师,您好, 有幸找到您的博客,拜读您的文章及给大家的耐心解答,受益匪浅。有一问题一直困惑, 1)关于房产性质变更,由自用(非主要住宅)变为出租时,税法规定视同按市价卖出后买进,卖出价与房产的原价差额需报capital gain or loss,但实际并未有现金进出,如有房屋增值,就要在当年交税吗?同样当房屋由出租改为自用,又出现同样问题。税法规定主要住宅可等到房屋实际出售时,如有增值按实际居住年数和出租年数比例核定交税,对于非主要住宅如何规定呢? 2)核定主要住宅是在房屋卖出时再自行填报还是在房屋出租时就需向税务局说明哪一套是主要住宅呢?

    请指教

  137. 137. 涌泉 – 2013年4月10日 20:11

    Fenglei,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较为复杂和棘手。现简单答复如下:

    在海外拥有公司或企业,原则上应填报T1134表。与T1135表相比,内容要详细得多。主要内容涉及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结构、财务经营状况等诸多信息。具体内容可参见T1134的详细要求。

    如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厂房,也属于海外公司或企业申报之列,同样应填报T1134表。

    我们拥有温哥华的License,如果客户有需要,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专程飞到温哥华为大家提供咨询服务。期待与你们全家有缘相见,更盼望你们全家日后能到多伦多观光。

    谢谢!如有疑问,请再联系。

  138. 138. 涌泉 – 2013年4月10日 20:26

    Tiffany,你好!

    知道你心中的不安。你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现回复如下,希望能抹去你的不安或忧虑。

    1.国内两套房屋的申报问题。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国内的两套房屋,一套用于自住,一套为父母居住。在这种情况下,都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所以,不必为此担忧。

    2.卖掉房屋的收入申报问题。建议你把这套卖掉的房屋确定为自住屋,这样产生的增值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但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取得该套房屋为自住屋的强有力证据;另外也注意保留好买卖房屋的合同文本,确保1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的来龙去脉清晰确凿。

    3.卖房后的收入申报问题。卖房所得,在当年无需申报,但注意保留好以上证据。但10万元以上的资金如产生收益,则这部分收益在申报之列。

    如有问题,可以再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Yu 谢谢!

  139. 139. 涌泉 – 2013年4月10日 20:43

    Moer,你好!

    从你提出的问题看,你是一个极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问题,较为拗口。现与你一同分析如下:

    1.房屋由自用变为出租,只是在用途上发生了改变,如没有实际买卖交易行为发生,并不属于卖出,也不会触发Capital Gain/Loss(除人走的那一天或人百年除外)。

    2.房屋由出租改为自住,也是使用用途上发生了改变,更不会触发Capital Gain的问题。

    3.房屋在使用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如何核定Capital Gain/Loss的问题。你的理解极为正确,是按“实际居住年数和出租年数比例核定交税”比例的方法确定。

    4.非主要住宅的买卖问题。只要发生交易行为或产权出现转让,就是买卖发生之时。只有此时,会产生Capital Gain/Loss。

    5.房屋申报问题。在房屋卖出后(自住房除外),不论是产生Capital Gain/Loss均应在下一年申报;房屋出租,则会产生租金收入与租金费用,也需在下一年中申报。申报的原则,都是坚持“据实、诚信”的原则。

    不知对以上拗口的问题,解答和理解得是否准确。如未完全解答清晰或全面,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140. 140. Moer – 2013年4月11日 03:22

    谢谢涌泉老师的答复,只是在阅读税法中关于"change in use”这节时不明白。You can be considered to have sold all or part of your property even though you did not actually sell it.

    Every time you change the use of a property, you are considered to have sold the property at its fair market value (FMV) and to have immediately reacquired the property for the same FMV, unless you make an election as described below. The resulting capital gain or capital loss (in certain situations) must be reported in the year the change of use occurs.(意思是否是:视同卖出,要求当年申报,除非选择该住宅是principal residence?)

    希望能得到您的指教。

  141. 141. 涌泉 – 2013年4月11日 10:06

    Moer,你好!

    首先感谢你的再次发问和深入思考。以下是关于房屋在使用上发生改变后的具体税法规定:

    When there is a change in use of real estate, either from income-producing to personal-use (e.g., principal residence or cottage/second home), or from personal-use to income-producing, there is a deemed disposition.

    The owner is deemed to have disposed of the property (land and building), and to have immediately reacquired it, with both transactions done at fair market value.

    When the property use changes completely or partially from income-producing to personal use, the deemed disposition can result in a capital gain.

    Where only a part of the property has changed use (duplex, fourplex, basement suite, etc.), then there will be a deemed disposition only for that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你的理解极为正确,当房屋用途发生改变后,就是Capital Gain/Loss产生之时。即使只有局部发生改变,也视为该部分不进行了相应处置。

    再请看与房屋出租相关的具体规定:

    When you rent out a part of your home or cottage, you are considered to have changed the use of that part of the home from personal-use to rental property.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when you eventually sell your home, or have a deemed disposition because you stop renting part of it, you may have to report a capital gain on the portion of your home that you rented out.

    但在以下情况,则不视为房屋用途的改变,由此不会触发Capital Gain:

    The CRA Rental Income Tax Guide, T4036, and S1-F3-C2: Principal Residence (see partial changes in use) state that if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you will not be considered to have a change in use:

    – the part of the home used for rental purposes is small in relation to the size of the whole property,

    – you do not make any structural changes to the property to make it more suitable for rental purposes, and

    – you do not claim any capital cost allowance on the part you are using for rental purposes.

    If all of the above conditions are met, you will not have to report a capital gain when the property is sold or the rental is stopped.

    Otherwise, you will have to report a capital gain based on the portion of the house that was rented.

    细言之,具体到我们身边的朋友,如果房屋出租比例不大,没有进行结构性调整(方便出租),或出租部分没有提取折旧等等,当房屋售出后或停止出租时,出租的部分无需申报Capital Gain。

    再次感谢你的提问。因为你的再次发问,使我有机会深入学习或进一步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142. 142. Tiffany – 2013年4月11日 13:16

    涌泉老师你好! 您的回答相当的专业和详尽,看了之后终于可以松了一口气,但还是有几个疑问想进一步了解。一是你建议我把这套卖掉的房屋确定为自住屋,可是我们全家在2010年6月登陆后一直没有居住这套房子(虽然同时也没有把它出租出去),而且2010年11月我们在加拿大又贷款买了一幢独立屋,直到现在我们全家还居住其中,如果把国内今年准备卖掉的房子界定为自住屋,那么今后要卖掉加拿大的这幢房子产生的收益部分就失去了自住屋优惠。如果把加拿大的这幢房子认定为自住屋,那么国内准备卖掉的这套房子一旦卖掉是否应该将其所得全部计入我今年的收入?报税时应该列入税表的哪一项进行报税?您指出“10万元以上的资金如产生收益,则这部分收益在申报之列。”这句话的意思是我如果将10万元以上的那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益,或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增值要进行报税,是这个意思吗?谢谢!

  143. 143. Jone – 2013年4月11日 22:18

    涌泉老师你好!

    看了你的文章受益非浅,想向你请教:

    1,在国内我有两个房子,都没有出租收益,所以都没申报海外资产。我想将来若卖掉时在申报capital gain, 是否可以?

    2, 其中一个房,是尽20年前单位卖给个人的,价格2万人民币,若现在卖可能会有100万人民币的capital gain,所以不知到底怎样算the capital gain?

    3,加拿大政府有什么手段去查海外资产?可到国外金融机构查个人账户?中加以签署税务协定?

    非常感谢!!!

  144. 144. Moer – 2013年4月12日 03:00

    涌泉老师 ,您好 能得到您及时和专业的答复,非常感动。尚有一些不明白,在您第三段关于可不触发capital gain 的情况,是专指principal residence 的吗? 对于自用personal use而非principal residence的房屋,在转变用途时又如何规定?也是同样理解吗?

    对于税法这种视同交易感到困惑,因没有实际现金进出,增值贬值都只是虚拟的,确要计算到当年税收上,为何不在最终交易时一同计算分摊呢?

    另外他人赠与资产不算做收入,但是否要计入自己的资产。又如何计算它的成本价值,按0还是按市价呢?

  145. 145. 涌泉 – 2013年4月12日 21:05

    Tiffany,你好!

    感谢你的再次提问。关于你提出的几个问题,现一一解答如下:

    1.关于自住房的界定。2010年6月-11月期间,由于你在加拿大没有买房,而只在中国拥有房屋,因此在这一过渡期间可以指定其中的一套房屋为自住房。但在加拿大买房后,由于你们主要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在加拿大的房屋就变成了自住房屋。

    2.自住房屋买卖后的收益是否报税问题。不论是在中国的自住房屋,还是在加拿大的自住房屋,如果卖掉后,产生的收益或增值在买卖的当年无需报税。

    3.卖房后的资本增值或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申报问题。卖房后,如卖房所得留在国内,且其价值高于10万元,则这部分资金在下一年度属于海外资产,应在申报之列,此时应申报这部分资产(资金)产生的增值或盈利。这部分收入应体现在T1135和个人税表中。

    不知以上回答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146. 146. 涌泉 – 2013年4月12日 21:25

    Jone,你好!

    1.国内房屋的申报问题。你理解和执行的完全正确。由于在国内的房屋没有出租,没有申报海外资产是可以的。将来卖掉后,如产生Capital Gain,应申报这部分所得。

    2.卖掉房屋产生的Capital Gain的问题。如房屋卖掉后,房屋的成本不应以你当初买入的原始价格计入,而应以你登陆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原始成本。在你登陆前的这段时间产生的增值,不在纳税之列,因为在这个期间你根本就不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3.政府查税的手段较多。曾发生过税局派稽查人员深入香港稽查税务的先例,而且中加两国签有税务协议。2013年政府预算明确提出,要打击国际逃税行为,细化T1135的申报内容等。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147. 147. Jone – 2013年4月13日 01:05

    涌泉老师 ,您好 能得到您及时和专业的答复,非常感动。谢谢!!!!

  148. 148. 涌泉 – 2013年4月13日 22:34

    Moer,你好!

    因为你每次提出的问题比较尖锐,也比较复杂,需要花功夫仔细推敲和琢磨,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回复,请见谅。

    1.不触发Capital Gain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是针对Principal Residence而言。因为只有这类资产处置或变卖时,不产生Capital Gain;而其他两类房屋资产-经营性(或投资性)资产、个人使用性资产(Personal use property),在变卖或处置后,如存在价差,则可能会出现Capital Gain。

    2.Personal use property转变用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会产生Capital Gain。请看以下规定:

    When you rent out a part of your home or cottage, you are considered to have changed the use of that part of the home from personal-use to rental property.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when you eventually sell your home, or have a deemed disposition because you stop renting part of it, you may have to report a capital gain on the portion of your home that you rented out.

    也就是,当persoanl use property最终卖掉;或(当停止出租)视同卖掉时,必须报告原来出租部分所产生的Capital Gain。

    3.关于deemed disposition。

    When a person dies, we consider that the person has disposed of all capital property right before death. We call this a deemed disposition.

    对于deemed disposition property采用Fair market value。这是因为加拿大房屋或资本信息市场完善,可以得到Fair market value。这是一种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排除了其他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

    4.关于Gifts的成本计算。

    ——什么是Gift?Transfers of property given before the original owner dies is called a gift.

    ——关于收到Gift的税务问题。The recipient of a gift does not pay any taxes or report any income when the gift property is received. Instead, the new owner of the property will report any gain or loss on the property.

    ——关于Gift的成本确定问题。Capital gains or losses on property received as a gift are calculated with respect to the original owner’s cost basis in the property. In other words, when property is given, the recipient receives both the property and the property’s cost basis.

    简言之,收到gift的当年无需作为收入申报,也不需交纳所得税。但在收到这部分资产的同时,也视为收到了其原始购买成本;同时,在处置这部分资产时需要申报Capital Gain/Loss。

    因此,Gift的成本既非以“0”计价,也非以“市价”计价,而是以其原始成本计价。

    不知以上回复,是否完全涵盖了你的疑惑?如有疑问,请进一步再联系。谢谢! 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149. 149. 涌泉 – 2013年4月13日 22:44

    Jone,你好!

    不用客气,你的光顾和支持就是对我最大的鼓励。感谢你的大力参与和积极响应。

    今后如果你或身边的朋友在税务、保险、投资、贷款等方面存有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我会不遗余力,提供尽心尽力帮助。

    谢谢!

  150. 150. zm – 2013年4月14日 21:53

    您好! 想请教个问题:我办移民前在国内买了套小产权房市值30万,因为小产权房在国内是不被承认的所以等于没买过房。最近国内的亲友想买房,但由于是第二次买所以不享受首次房贷优惠,故想让我代他贷款买房,房价是三百多万,贷款金额一百万。他说会和我私下签个协议,说明是我替他贷款买房,以后我再过户给他。另外他说咨询过专业人士,说可以以我们两个人的名义共同贷款,并把我的贷款数额降到几万。不知道我这么做是否会对我以后在加这边的税务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以后由于某些原因他停止还贷了,应该可以卖了房子还银行,但不知是否会对我在加这边的事务有啥影响。不知道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非常感谢!

  151. 151. Alina – 2013年4月15日 16:18

    涌泉老师您好!看了您的答疑,对我帮助很大。在填写T1135时,有几个疑问: 1.如何界定海外存款额?我们去年5月登陆,当时国内存款额为A,到了去年12月31日,存款额为B,现在报税时,存款额为C。实际上,去年一年中,存款额每月都有变化。那么我在填表时,填写哪个存款额?需要什么文件证明? (关于这一点,我曾电话咨询加拿大税务部门,但是英文不好,不是很明白他们的意思,大概是他们需要了解登陆后存款变化的原因及时间,但由于存款变化很频繁,真不知道如何简化操作) 2.是否填写了存款,在报税时收入中要填写利息?是填写从登陆到12月31日总的利息吧? 3.我们在国内有多处房产,有两套给双方的父母居住,这可以算做是自住房吗?其他房产没有出租,是否需要上报?

  152. 152. Tiffany – 2013年4月17日 12:38

    涌泉老师,您好!您的回答让我受益匪浅,具体的操作等今年回国卖掉房子后再和您细谈,很不忍心在这个繁忙的报税季节占用您宝贵的时间。谢谢!

  153. 153. Alina – 2013年4月17日 15:18

    涌泉老师,非常感谢您的回复,使我受益非浅。

  154. 154. Tina – 2013年4月26日 00:04

    你好,想请问几个问题。 1. 我移民了,但我先生没有移民,我于2012年5月抵加,我在报2012年的税的时候,是否需要申报我在海外的大于100,000加币的资产。我理解的在T1135的填表说明里所说的意思是我在2013年报2012年的税时不需要填T1135,只要在2014年报2013年的税时申报就行了,请问是这样吗? 2. 我先生不是移民,也没有在这里长住,他是否需要在加拿大报税?如果他移民了,但不在这里长住,是否需要报税。

    谢谢!

  155. 155. 涌泉 – 2013年4月26日 15:38

    Tina,你好!

    你提出的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时间问题非常好,这也是困恼许多投资移民的一个常见问题。请看税局的具体规定:

    1.任何年度在满足海外资产申报的情况下,都应该申报。

    Canadian resident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and trusts, as well as partnerships, who held certain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with a total cost amount of more than $100,000 at any time in the tax year, have to file Form T1135, 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2.关于新移民申报的具体时间要求

    As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trust) you do not have to file this statement for the year in which you first become a resident of Canada.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新移民第一年报税的时候大都不申报海外资产,而是等到第二次报税时才申报。

    所以,具体到你的情况,第一年报税时是否申报,建议由你自主确定。

    3.关于你先生的税务问题

    你先生如果没有加拿大身份,他就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因此,他无需报税。但是,在你的税表中,需要体现他的全年净收入,目的是帮助政府确定你们全家可享受的政府福利。

    如果他移民了,即使他不住在加拿大,因为你们居住在加拿大,原则上他就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这样,每年他也需要报税。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Yu

  156. 156. Jone – 2013年4月30日 00:54

    涌泉老师您好,

    一个朋友要了解保险(代投资的)产品,我把你的电话给了她。 另外我想请教一下,姐姐给我2万加元,她可直接电汇给我吗? 非常感谢!!!

  157. 157. 涌泉 – 2013年4月30日 21:57

    Jone,你好!

    感谢你的大力举荐。相信你的朋友与我交流后,会非常满意和充满信心。

    姐姐给你的2万元,当然可以通过电汇的方式给你。但由于税局加大了电汇的稽查力度,所以2万元以上的汇款,金融机构可能会询问和记录相关信息,所以请你姐姐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158. 158. Jone – 2013年4月30日 22:54

    我的朋友打电话给你, 但没有人接。不只到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联系到你? 谢谢!!

  159. 159. 涌泉 – 2013年5月1日 13:50

    请打电话到647-866-1388,或通过微信,邮件[email protected]联系我。 谢谢!

  160. 160. 川 – 2013年5月5日 14:58

    如果加公民回国开公司是否需要申报T1134表? 什么叫”公司所经营的是活动性生意”, 只要是经营商业就叫”活动性生意”吗?

    如果需要申报的话, 什么时候审报? 贷款开公司且公司没营利也要审报吗?

    谢谢!

  161. 161. 涌泉 – 2013年5月6日 09:25

    川,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的话题比较多,现一一回复如下:

    1.关于T1134表的申报。请看税局规定:Do you have to file this return?

    Form T1134, 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and Not-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 must be filed annually by:

    • a taxpayer resident in Canada (other than a taxpayer all of whose taxable income for the year is exempt from tax under Part I of the Act) for which a non-resident corporation or trust is a foreign affiliate (FA) or a 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 (CFA) at any time in the year; and

    • a partnership where: – the share of the income or loss of the partnership for the year of non-resident members is less than 90% of the income or loss of the partnership for the year; and – a non-resident corporation or trust would be a FA or CFA of the partnership at any time in the year if the partnership were a person resident in Canada.

    2.关于经营性活动或生意的基本界定。

    Active business income is income earned by a corporation from a business other than a specified investment business or a personal services business. Only active business income is eligible for the small business deduction.

    之所以界定“经营性生意”,主要是它可以享受较大的税务优惠。

    3.关于经营性活动或生意的税务优惠。

    The first $500,000 (business limit for 2012, federally) of active business income of a Canadian 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 or CCPC, is taxed at lower rates. The tax reduction is called the small business deduction.

    Income from most businesses qualifies as active business income. However, active business income does not include investment income, income from a specified investment business, or income from a personal services business. Investment income, which is excluded from active business income, includes taxable capital gains less allowable capital losses, property income less property losses, and foreign business income.

    4.申报T1134的截止时间。请看税局的具体规定:

    Due date for filing this return:Form T1134 is due within 15 months after the end of your taxation year.

    5.以下属于不需要申报的海外公司之列

    Do not file Form T1134 if the total cost amount to the reporting person at any time in the year of the interest in all foreign affiliates was less than $100,000 AND the foreign affiliate is “dormant” or “inactive” for the affiliate’s taxation year ending in your taxation year.

    For purposes of completing Form T1134, a dormant or inactive foreign affiliate means, for a taxation year of the affiliate, one that: • had gross receipts (including proceeds from th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f less than $25,000 in the year; and • at no time in the year had assets with a total fair market value of more than $1,000,000;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ing Form T1134, the definition of gross receipts refers to any receipt received in the year, and not just income amounts. This would include all non-revenue receipts, such as loans, etc. The purpose of the test is meant to indicate the level of activity in the foreign affiliate.

    因为你的问题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专业背景,建议抽时间我们见面详聊。联系电话:647-866-1388 Christina Yu 谢谢!

  162. 162. GL – 2013年5月6日 15:12

    涌泉, 您好!

    一口气阅读了前面的问题和您的回复, 获益匪浅, 多谢了!

    在此, 我也想麻烦您一下. 我们2007年移民来加, 2008年在此买了房子. 移民之前的2006年, 由于父亲年事已高并且当时身体不是太好, 我又是家中长子, 父亲就把他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只是房产证的名字变成了我的, 虽履行了买卖的手续, 但除了交税外, 没有其他费用发生), 之后, 父亲还是一直在此房子居住, 直到他不久前去世.

    我想请问您, 我的这种情况, 如果把这套房子卖掉, 把钱(应该大于10万加元)汇到加国. 那么:

    (1) 这笔汇款是否还可以算做是父亲的遗产? 如果是, 我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以备CRA调查?

    (2) 如果把这套房产出售, 把其中的一半分给弟弟, 我只将我的一半汇来加国. 我应该是按售房的全额纳税还是按我所得的一半纳税? 我需要准备什么文件, 以备CRA调查?

    多谢啦!

  163. 163. 涌泉 – 2013年5月7日 13:27

    GL,你好!

    感谢对博客的关注,空闲时请多浏览,也请大力推荐给身边的朋友,更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关于你提出的疑问,让我们来共同探讨:

    1.已过户到你名下的房产。因为你父母名下的房产,在他们过世前,已转移到你名下,实际上应属于父母的生前捐赠。捐赠得到的房产,在出售前,建议保留好各种证据。因为在捐赠资产的同时,该资产的成本也一同归属到你的名下。该资产日后售出,如产生差价,则会存在Capital Gain或Loss。

    2.房产的出售问题。因为这套房屋在你们移民前已归属你们名下,且父母一直在居住。因此,属于不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之列。但售出后,如不属于基本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则存在Capital Gain或Loss。

    请保留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证据,如买卖合同,房产证,交易记录等文本记录,确保在确定Capital Gain或Loss的时候,技术路线明晰。

    3.房产所得部分分给弟弟的问题。如在房屋售出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所得分给弟弟,则要求全部所得在你手中先履行税务手续。需要准备的文件,则是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文件或买卖合同,均因保留。

    如有问题,请再联系。谢谢!

  164. 164. GL – 2013年5月8日 03:46

    谢谢您的及时回复.

    想再请教您两个问题:

    1.是否可以将父亲过户给我的这套房产指定为自住房呢? 因为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向税局指定过哪套房子为自主房. 另外,我虽然2008年在这边又买了房子,并且老婆孩子也确实一直都在这边居住,但是这几年中,我因为工作关系,在国内常驻了三年多的时间,这期间都是和父亲在这套房子居住的.

    2.如果我可以将国内的这套房子指定为自住房的话,那么,未来对我在这边买的房子会产生什么影响么?

    多谢!

  165. 165. 涌泉 – 2013年5月8日 09:10

    GL,你好!

    感谢你的再次提问。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回答如下:

    1。在同时拥有多套房屋的情况下,原则上你可以任意指定其中的一套居所为主要居所,即自住房。但作为主要居所,你应该能够提供出大部分时间居住在该居所的相关证据。

    2。作为主要居所,可以享受Capital Gain Exemption的税务优惠,而其他居所则无此优惠。

    3。在几套房屋重叠期间,如发生房屋用途转换,则需按居住时间长短对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进行合理分摊。

    因此,在国内的房屋指定为自住房屋的情况下,加拿大新购置的房屋则自动失去自住房屋资格,未来卖房时,这期间所发生的增值应属于计税范围。

    谢谢!不知以上解释对你是否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再联系。

  166. 166. GL – 2013年5月23日 20:45

    涌泉: 您好!

    感谢您5月8日的回复. 我的问题好象越问越多, 给您添麻烦啦! :)

    1. “但作为主要居所,你应该能够提供出大部分时间居住在该居所的相关证据。” 您这里提到的相关证据包括什么? 一定是一家人一起在这个居所居住过的证据? 还是某一个人在此居所居住过的证据即可?

    2. 税局网站上说, 只要本人, 配偶或孩子中的任何人, 在某一税务年度内在所拥有的某一个居所住了一段时间 (税局并没有明确每年要住多少天/周/月), 都可以将这个居所指定为这个年度的主要居所. 比如说, 我自己每年因出差或休假都在国内的房子住上一周或一个月, 而老婆孩子除了一两年回国一次过暑假会在这个房子里居住, 其余时间我们一家都在加拿大居住. 那么, 根据前面税局网站上的规则, 我应该是可以将国内的这个房子指定为主要居所的.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3. 假设我问题2的理解正确, 将国内的房子指定为过去五年的主要居所, 2013年把房子卖掉并将资本利得全部汇来加国. 但是, 明年报税时, 因为是出售的主要居所的资本利得, 应该不用报这部分的收入. 那么, 不报这部分收入, 如何让税局知道我已将过去五年的主要居所指定为国内的房子?

    4. 加国应税资本利得的计算, 是(1)房屋售价, 减去房屋原值, 并减去本次售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如: 中介费,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等; 还是(2)房屋售价, 只减去房屋原值, 而不考虑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的税费. 请问:(1)和(2)哪个正确?

    5. 如果2013年把国内的房子卖掉, 比如说资本利得是50万加元, 那么,明年报税时,应该将50万还是25万计入2013年的总收入?

    谢谢!

  167. 167. 涌泉 – 2013年5月24日 22:32

    GL,你好!

    因为你提出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现在一一讨论如下:

    1.关于主要居所的定义

    How does a property qualify?

    A property qualifies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any year if it meets all of the following four conditions:

    •It is a housing unit, a leasehold interest in a housing unit, or a share of the capital stock of a co-operative housing corporation you acquire only to get the right to inhabit a housing unit owned by that corporation.

    •You own the property alone or jointly with another person.

    •You, your current or forme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any of your children lived in it at some time during the year.

    •You designate the property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从以上定义看,只要家庭成员在其中居住,主要目的不是赚取收入,即可指定为自住房。2.国内房屋与加拿大房屋问题

    如果你们的主要活动在加拿大,原则上加拿大的房屋应为主要居所。国内的房屋,从你们描述的情况看,应该为度假屋(或自用屋,如果没有赚取收入的话)。

    当然,你硬性指定国内的房屋为主要居所,也可以的,但比较牵强。如税局进一步追究,需多费口舌。

    3.国内房屋出售后的所得问题。加拿大的报税基调是“诚实可信”的基本要求,只要你的操作符合税法要求,即可高枕无忧。日后,如果税局索要相关证据,只要及时提供即可。

    4.资本利得的计算。你提到的(1)是正确的,买卖过程的相关交易费用,可抵减资本利得。

    5.应税资本利得。你提及的是税务中的两个不同概念。资本利得是50万元,应税收入(资本利得按50%计入)是25万元,是按25万元计入总收入(Total Income)。

    如有问题,请进一步联系。也欢迎参加我周六或周日的相关讲座。谢谢!

  168. 168. Ali – 2013年5月30日 21:23

    涌泉您好! 非常感谢这个blog的存在。我是加拿大移民,现在是大学生。假如父母在中国以我的名义购买房产超出十万加元,但是房子是以自住为目的。我需要上报吗?政府会当作房子是父母给我的礼物对我征税吗?谢谢!

  169. 169. Ali – 2013年5月30日 21:42

    需要补充一下,我父母也是居民,但父亲长期居住中国,所以不报税。我母亲居住加拿大,但是并没有收入。 再次感谢!

  170. 170. newyork – 2013年5月31日 02:20

    你好,涌泉! 不知能否向你询问有关中国汇款到美国的问题? 我是美国绿卡持有者,现在想在中国汇款到美国作为购房用途。 但是,中国有外汇管制,每人每年只能汇出5万美金,请问有何合法途径可以一次性汇款约60万美金到美国呢?这笔款是弟弟赠予给我。 因为在中国我弟弟不能一次性将这笔款汇给我,所以我想到另一方法是,如果这笔款以朋友名义赠予给我,在香港一次性汇款给我,是否合法?美国是否不相信朋友关系的赠予呢?是否我收到款后,美国认为是我的海外收入呢?

  171. 171. newyork – 2013年5月31日 02:22

    补充一下,不论我弟弟,或是香港的朋友,这笔款的来源都是他们的合法收入,可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172. 172. newyork – 2013年5月31日 02:23

    非常希望得到您的解答,不胜感谢!

  173. 173. 涌泉 – 2013年6月1日 18:41

    Ali,你好!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父母以你的名义在国内购买房产的问题。如果价格在10万元加币以上,且指定为自住房,原则上不用申报。但其中隐藏着几个问题:

    一是如果你在加拿大再购买房屋,则该房屋就不能指定为自住屋。因为全球只能有一套自住房。

    二是如果你主要生活在加拿大,而指定的自住屋在中国,从逻辑上讲,比较牵强。

    三是如果你名下的报税收入一直比较低,而若干年后你名下的资产有比较多,税局就会对此产生狐疑,不知这部分资产是如何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及到你父母名下的资产转移到你名下的问题。由此,还会引发你父母的相关税务问题。

    四是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父母均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如果是这样,你母亲又长期居住在加拿大,你父亲是很难申请为非税务居民的。如果你父亲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尽管他长期居住在中国,但也应该在加拿大申报个人所得税。

    由于这一套房产在将来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问题,因此,建议找个适当的时机,我们坐下来具体讨论一下。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174. 174. newyork – 2013年6月3日 19:38

    涌泉,你好! 非常高兴看到你的回复。感谢你无私奉献出你的宝贵时间。

    如果以第一方式汇款(亲戚朋友每次汇几万),60万美元要在今年内全部汇完,就要12个人,每人汇5万美元,才能够完成。

    请问:如果这样,在一年内,有12笔款,汇到我的户口,是否次数太多?会不会令政府怀疑我有洗钱的嫌疑?从而冻结我的资金。 同时,汇款给我的人,是否一定要有相若的经济收入,才能汇出5万美元给我呢?

    在美国,外国人赠予美国人,受赠人无需付赠予税。只是担心美国不相信朋友会赠予这么大笔款,有点不合理,从而认为是我的海外收入。

    谢谢!

  175. 175. Need Help – 2013年6月14日 19:46

    涌泉,您好。 我也有问题需要请教。 我们在国内有2套住房,1套商铺,全部是共有。 第一套出国前一直自住,贷款已还清,购买时价格大约为CAD 100,000。 第二套购买后一直由对方母亲居住,还有贷款,购买时价格大约为CAD 90,000。 商铺到现在没有拿到产证,还有贷款,购买时价格大约为CAD 50,000。 对方一到国外就提出离婚,而且拒绝任何联系。目前我们都在加拿大,对方收入高过我许多,我是低收,孩子跟我生活。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申报房产?商铺是否一定属于投资? 麻烦您提供建议,谢谢!

  176. 176. 涌泉 – 2013年6月17日 09:37

    Need Help,你好!

    从你目前描述的情况看,你名下的2套房产均没有出租或经营,因此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

    商铺未拿到产权证,但不知是否存在Downpayment,即首付款或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商铺既可定性为经营房(生意),也可确定为投资房,主要看你在其中付出的劳务多寡。

    两者在税务的处理上有些许差异,具体如何处理,要看你今后的打算或思路。建议方便时,我们见面聊聊,共同讨论一下。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177. 177. Brian – 2013年6月21日 10:11

    涌泉,您好。 通读了全部回复,收获很多,感受了您的专业和热忱。 我也有问题想请教,先说一下我的简要情况,在我们结婚前我太太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婚后我一直没有办理团聚移民,我们一直在国内居住,期间我的一套婚前房产变更为双方共有。12年我太太和孩子开始到加拿大定居,13年初在加拿大购买了自住房。我的家庭团聚移民也在申请之中,在13年年中先以探亲的方式来加陪伴家人。我的问题是: 1、当我国内房产出售的时候,如果不能指定为自住房(未出租,应为自用房),计算capital gain依据的成本是以我登陆时的市值计算吧,那么我太太之前获得共有产权一事是否对此有影响? 2、探亲之前未来得及对国内房产做市值评估,在我登陆之前是否一定需要再回去做评估。可否有其它较简单的替代方式(加税务部门认可的)记录下彼时房产价值,以作为日后出售房产时申报使用。 期待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Brian

  178. 178. Richard – 2013年7月8日 05:14

    老师您好: 请问我们在加无工作,若每年国内父母和长兄都会赠予并汇款给我们当生活费(5-10万加元),需要何种手续或证明吗?谢谢,Richard

  179. 179. 涌泉 – 2013年7月8日 17:23

    Richard,你好!

    感谢你的提问,也感谢你给与的信任。原则上,来自国内父母或兄长的赠予,不属于应税收入,无需申报。但长此以往,会出现一个问题:你们在加拿大没有纳税收入,资产和财富却会持续增长。

    因此,要注意保留好各种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做出合理可行解释。

    另外,得到的捐赠虽不属于应税收入,但需要在反洗钱局备案,自2015年起还要向税局备案。

    关于这方面的策划,我们有专题讲座进行比较详尽的解释,也愿意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为你们量体裁衣,制定合理周到的财富增长、资产转移方案。

    欢迎随时与我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180. 180. 涌泉 – 2013年7月8日 22:05

    Brian,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和信任。因为在邮件中未收到你的信息,所以直到今天才看到你的留言,晚了一些日子,请见谅。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逐一分析:

    1.你的理解是对的。你名下的资产或Capital Gain是以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之日起确定成本的。换言之,在此之前累积的资本增值,都无需在加拿大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

    2.你太太名下的资产增值问题。因为你太太一直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因此对她而言,则从取得该资产开始,即在获得资产的同时,也一并确立了资产的成本。因此,若干年后,出售该房屋,你们两人名下应计算的Capital Gain是各不相同的。

    3.关于房产价值的确认问题。原则上,第三方(权威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确认,即可作为参考依据。但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保留其评估报告以备查。建议你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谢谢!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

  181. 181. ying – 2013年8月8日 19:53

    我是十年前移民加拿大的,在国内一直留有一处自住房,现在准备卖掉。我在加拿大现在也有一套自住房。请问如果卖掉国内那套房是不是也有Captial Gain,要为此而交个人所得税呢?谢谢

  182. 182. Net man – 2013年8月21日 09:48

    請問海外資產在入境後申報,但若干年後,因回留香港而申請為non-resident 及變賣資產。這些差額須要報稅嗎?

  183. 183. san – 2013年8月21日 15:13

    涌泉老师,您好! 看了全部的问题和回复,对您的专业和热忱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我们是2012年7月登陆的,13年4月报税时因为海外资产(股票、基金、银行存款等)不超过10万加元,故在海外资产那块就未进行申报,因为当时股票之类都是负收益,所以收入也未填。 现在我们打算把那部分钱兑换成加元汇过来,现在有出现了几个问题: 1.因为近几日我将股票基金全部赎回,按这几天的市场价,会产生小部分收益,但因为资本本金本身也不超过10万加元,那下一次报税(2014年4月)我需要申报这部分投资收益吗? 2.如若我将国内的资金全部转入父母的账户,然后用他们的名义转账,用赠与的方式,这部分资金就牵涉不到报税的问题。我看了您之前的回复,只要往我的加拿大账户汇款前这部分资金在父母的国内账户上即可,但我有另外一个问题:税务局是否需要父母这笔资金的来源? 3.赠与的金额是否有限额?如果父母今年赠与部分金额,明年再赠与部分,会不会有影响?税务局是否需要父母出具收入证明之类?还是仅仅只需要父母在汇款前的银行资金证明和汇款的各类单据?

    不知道我写的够不够清楚,盼解答,万分感谢!

  184. 184. 涌泉 – 2013年8月23日 22:35

    Ying,你好!

    迟了一段时间才回复你的疑问,主要是直到今晚才看到你的留言,请见谅。

    关于你在国内的自住房,原则上在与加拿大这套房屋重叠拥有期间,会产生Capital Gain的问题。但你也无需为此过虑,因为与此相关的各类费用(即买房发生的各类费用)可以用于抵减Capital Gain;以及在国内缴纳的税金,可以抵减在加拿大应交的税额。

    具体结果如何,建议找一个时间我们坐下来对着税表,结合你家里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这样可以给你提供更完整和准确的建议。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185. 185. 涌泉 – 2013年8月23日 22:41

    Net Man,你好!

    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后,属于在加拿大境外的收益或变卖资产后得到的增值,无需向加拿大政府报税,也无需缴纳所得税。

    但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后,如属于加拿大境内获得的收益,则需申报所得税,或预扣25%的税额。

    谢谢!

  186. 186. 涌泉 – 2013年8月23日 22:55

    San,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和赞誉。关于你的疑问,我们共同讨论如下:

    1.股票赎回后,如产生增值或亏损,应在下一年的报税中申报,不论是否其价值高于10万元与否;如果高于10万元,则还应申报海外资产表。

    2.只要你父母属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原则上税局无权进一步追问你父母的资金来源问题。

    3.在加拿大绝大部分的赠予属于非应税收入,因此你父母给与的赠予也不例外。加拿大对于对于个人赠予,只要不享受Tax Credit的税务优惠,一般情况下无限额要求,在这一点上不同于美国。同理,只要你父母属于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他们给与你们的捐赠属于他们税后的收入,因此也不存在在加拿大再缴税的问题。原则上,保留父母有效的资金证明和资金往来凭据即可。

    如有问题,欢迎见面详聊。顺祝在加拿大生活顺利!

    谢谢!

  187. 187. Net man – 2013年8月24日 09:05

    多謝涌泉老师解答

  188. 188. Brian – 2013年8月24日 13:17

    涌泉,您好。 还想问个问题,国内的房产做了资产评估以后,是否一定需要公证?如果公证是必须的,在加拿大是否可以做?为此专程回国一趟,有点麻烦(据说国内的资产评估报告只在一年内有效,怕时间长了公证处不受理)。 非常感谢。

    Brian

  189. 189. ying – 2013年8月28日 16:58

    涌泉,您好 感谢你对我问题的解答。 还有私人借贷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朋友的父母刚刚移民到这里,明年要申报海外资产,他们现在有一笔大约三十万加币的资金借给朋友的弟弟使用,这笔资产怎么申报?我们大约看了一下T1135,不能确定放在哪一个栏目下,应该放在‘1.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里面吗? 谢谢

  190. 190. 涌泉 – 2013年8月29日 11:14

    Ying,你好!

    应该放在3. 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中,如果朋友的弟弟属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话。

    关于海外资产的申报,自2013年起税局有一系列的新规定,建议方便的时候,我们约个时间见面聊聊。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

    谢谢!

  191. 191. 涌泉 – 2013年8月29日 11:24

    Brian,你好!

    从你提出的问题看,你是一个十分严谨缜密的人,这很好。

    原则上,国内的房产做了评估,即可。当然,再进行公证,权威性更强,这更好,但属于锦上添花。

    谢谢!建议方便的时候,我们约个时间见面聊聊。

  192. 192. David – 2013年10月6日 21:34

    涌泉大师您好!您对海外资产的解读确实是深入浅出,很有帮助!!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您:我弟弟2003年移民加拿大,2007年回国后买了一套房子,40万人民币的房价按揭付款,其后我的父母住在里面。我想问的是,我弟弟03年来,07年买房需不需要申报?还有现在房子大概100万人民币左右,如果他现在把房子卖了,需要报税吗?如果要报怎么报呢?非常感谢!!!!

  193. 193. David – 2013年10月6日 22:04

    大师还有一点,如果我弟弟现在要在加拿大购房,如果国内的房子还在,需要缴纳财产交易税吗?

  194. 194. 涌泉 – 2013年11月22日 13:44

    David,你好!

    最近忙于在明年报税前,写一本关于“税务与海外资产”方面的书,所以没有及时更新博客,也因为垃圾邮件太多,没有太高的心气在这“一亩三分地”上耕耘。请谅解。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不知是否晚了一段时间。

    1。不知你弟弟2003年移民后,至2007年这段时间,他是否一直在加拿大报税?如果在报税,则他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中国购买的房屋属于海外资产,但由于没有产生收入,因此可以不申报。但该房屋卖掉后,会产生增值,这部分增值在扣除在中国缴纳的各种税费/手续费/装修打理费用等,如有富余,属于Capital Gain ,则需并入个人所得税表中,当作收入,50%作为计税收入。

    2。如果你弟弟在加拿大买房,只要他名下没有“房屋”,就可视为第一次买房,享受Land Transfer或First Home Buyer Plan的有关税务优惠。

    以下是政府的详细规定:

    Who qualifies?

    To claim a refund, you: •must be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must occupy the home as your principal residence within 9 months of the date of transfer; and •cannot have ever owned a home, or an interest in a home, anywhere in the world.

    In addition: •your spouse cannot have owned a home, or an interest in a home, anywhere in the world while being your spouse; and • in the case of a newly constructed home, where the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was entered into before December 14, 2007, you must be entitled to a Tarion New Home Warranty.

    谢谢!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195. 195. 沈燕春 – 2013年12月20日 10:23

    请问,在多伦多购买的自住房变为投资房,需要给开发商还是税务局补交13%还是8%的什么费用?

  196. 196. Jason – 2014年2月25日 16:33

    您的文章非常好,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 有个问题想请教您。 我从2014年起放弃PR身份,我的爱人继续住在加拿大。问将来我是否需要继续报税(从2014年起)?是否需要关闭我的RRSP及TFSA账号?

  197. 197. JJ – 2014年2月26日 14:47

    涌泉老师,您好,谢谢你无私分享,从您的回覆中学懂了很多关於海外资产申报的知识,现在我想请问您, 1. 海外出租的物业是否可按照本地出租物业支出项目抵税,如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物业代理人管理费(代收租、处理维修事项等)、保险等等支出?如是者这此支出是以全数100%归纳为支出吗? 2.如我有在香港、加拿大各有一个住宅物业,长期住加拿大,香港的现时出租并申报此收入,但打算孩子长大後卖掉加拿大的屋子再帮他置业,然後回香港收回出租的物业自住,这情况下香港的物业就变成我唯一的自住物业,这样的情况下卖出这个唯一的自住物业是否不需要申报此物业的增值税? 3. 如香港有些股票,但一直有亏损所以未卖出,今年是否不用申报直至卖出後才申报?如要申报是怎样报?详细逐一申报在海外资产项目内?抑或只要申报总额?抑或视乎这些股票总市值连同其他可产生收入的资产是否超过CAD100,000即需申报?请指教,谢谢!

  198. 198. 小猪快跑 – 2014年2月27日 13:33

    涌泉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在这里给大家解答这么多问题,使我许多问题都豁然明白!刚才和您通电话,您的耐心和业务的精通而使我心里很有底了!我给多伦多和温哥华许多税务师打过电话,他们有的也很不错,但还是您让我感到更亲切!我期待多伦多和您相见。您的邮箱是多少?

  199. 199. 小猪快跑 – 2014年2月27日 13:46

    涌泉老师,我这里有一个问题,我看到有资料介绍刚登陆的新移民都要填一个GST退税表格,并寄到税务局,我们全家去年登陆到现在都没有填,会影响退税吗?今年报税时一起填好可以吗?另外,我是非税务居民,老公和儿子是税务居民,填时有哪些注意的?

  200. 200. 日月 – 2014年3月31日 02:26

    涌泉老师,您好!

    看到您这么热心解决大家的各种问题。很感激。我也有关于海外房产的问题向您请教。由于问题有点复杂,所以我逐条整理如下:

    我是2010年7月持三年工作许可(Work Permit)来到从北京来到加拿大一所大学里全职工作的。2011年我的妻子来加拿大访问一个月(持open work permit),后在2012年3月携我们的幼子来到加拿大一起生活。 刚开始我们是租的房子居住。同时我们各自名下在国内有一套住房,都是购于来加拿大之前。 2013年10月底我们贷款在埃德蒙顿又买了一套房子供自家居住。2014年2月我们也刚刚开车去边境登陆得到了永久居民身份。

    现在关于几处房产报税、处置的情况,我比较困惑: 1.第一套是我们在国内的自住房产,单独在我爱人名下,婚前2005年贷款购买,2006年入住,2008年左右拿到产证,但是仍在还着月供。2013税年正是我爱人来加拿大的第二个报税年。关于这处房产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这份国内用于主要自住的房产是否需要申报?尤其是我们去年已经在加拿大买房的情况下? 2)看网上有些说主要住宅有4年延续期(即使出租也不用申报?),而在加拿大买了房子以后,允许新老自住房一年重迭时间。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我们这种先来工作后成为永久居民的人。 2)如果近期内出租了这套房产(或其中一部分),是否会立即改变其自住的性质,将来交易需要承担高额的增值税? 3)如果我现在马上把这套房子卖掉,万一加拿大税务局从2013税年开始已不将此房产视为自住房,而要收取高额的增值税的话,我有哪些有利条件可以申诉?是不是如房产基本用途,自住时间等。 4)在税务意义上,有没有可能我自己选择把这套国内的房产长期列为自住性质?我看到

    2. 第二套是单独在我名下的国内小型房产,2010年贷款购买,后来出租了。2013年拿到的房产证。我已经从来加的第二年开始每年申报。关于这套房产的问题如下: 1)由于商业贷款利率很高,为避免高额利息支出,2013年上旬我们接受岳父母的资助把贷款尾款全额还请。但是我们协商,所有这套房子产生的租金,全部直接汇给岳父母,以作补偿。我自己在这套房子上不但没有收益,反而要支付每年的物业取暖水电费用。 所以问题是,我是否该申报这套房产和产生的租金? 2)是否可能将我的岳父母列为合伙投资人(因为他们确实投入了部分首付款+全部尾款)?这样的话,汇到他们帐上的钱,就是他们的收益,应与我无关。或许这种情况需要我提交岳父母合伙投资的证据等等。 将来十年后,等他们收回全部投资之后,如果我再收取租金或者出售这套房屋,那么我再对租金或房产增值进行报税可以吗? 3)如果现在必须申报租金收益,我可否将所支付的月供、物业等费用抵扣一部分税?如何向税务局表达这种情况? 4)对他们资助(或者说赠予)的不到30万元人民币的尾款,我是否需要申报? 5) 看网上说什么房子停止出租也视同处置,是否一旦停止出租就要交增值税?但是我还没有获取房产收益哪有钱交税呢?

    3.关于房产出售及评估 1)对于我的这种情况,以及考虑目前国内房产市场基本见顶,我考虑是否及时处置掉一套房产比较合适。同时也为了偿还这边的房贷,我想卖掉其中一套房子,但是不知道应该卖掉哪一套最合适,能最大化的减少税务支出? 是不是赶紧卖掉第一套自住的房子为妙?还是这种自住性质可以保存一定时间? 2)这两套房子我们都没有来得及做评估(因为我们先是直接过来工作的,而不是真正的移民,不清楚将来是否在加拿大是否可能长久居留下去,所以当时没有这些意识)。如果以原始购房发票价值,那可能悬殊太大了。但是我不知道哪里可以出具过往时间的房产评估证明? 而且,是需要我们来加拿大成为“税务居民”之前时刻的房产评估证明? 还是我们在2014年2月成为正式“永久居民”之前的评估证明? 而自住的房子是否应该需要在搬离后4年期限内的评估价值?

    2)两国征税问题。 目前中国的房产交易税费已经相当高,我粗算了一下大概合计近30%。 这种情况下,加拿大还会征收多少税呢?如果买房后我的总收入税率合计达到39%(29联邦 10省税),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只需要补交房产增值一半的10%的税率?

    我知道您最近会很忙。渴望尽快得到您的回复。谢谢!!

  201. 201. allen – 2014年4月21日 17:15

    您好 我想请问假如我海外有资产低于10万但我是放在银行的 这一部份应该是不需要报海外资产 但我想问的是低于10万的利息收入是否要报?

    感谢您的回答

  202. 202. interest free debt consolidation – 2014年5月10日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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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203. Jing – 2014年7月21日 23:42

    涌泉老师,您好,谢谢你无私分享! 我有一个问题:我可能会得到一些现金从我的妈妈那里(中国),不知我需要在中国拿到什么手续,证明和文件,我才能把钱汇到加拿大而不违反加拿大的规定?是否要在加拿大纳税??

  204. 204.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0:11

    Jing,你好!

    感谢你的信任。原则上,你妈妈给你的钱,属于税后资产,不需要在加拿大再缴税。

    但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麻烦,避免税局当做隐瞒收入,建议你准备相关文件或信息资料。这类资料主要包括:钱属于你妈妈的相关证明,并由你妈妈名下转到你名下的清晰路径等。

    不知你什么时候回到加拿大,方便时,我们约个时间见面聊聊。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205. 205.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0:17

    Allen,你好!

    前一阶段由于忙于为客户报税,因此没有及时查阅到你的留言,故没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关于你的疑问,现回复如下:

    1、海外资产价值低于10万元,原则上不需要申报,但如与其他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加总,总价值超过10万元,则需要申报。

    2、海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论金额多少,都属于应申报的收入,应计入海外投资或利息收入中。

    不知以上解答是否清楚?是否让你满意?方便时,到公司来,我们面对面讨论具体细节。

    谢谢!

  206. 206.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0:34

    沈春燕,你好!

    实在抱歉,直到今天才看到你的留言,因此耽搁了很长时间才回复,请原谅。

    关于你提出的自住房变为投资房一事,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原则上,购买新房会涉及GST/HST的问题。二手房,一般不涉及。 2.购买新房时,如属于自住,可以得到GST/HST Rebate(一般开发商会帮你向税局申请);反之,则需缴纳GST/HST。 3.购买的新房,如用于出租,有一年以上的出租合同,也可以申请 GST/HST Rebate Rebate。

    如你购买的房屋属于以上情况,在居住不满一年的情况下,税局会要回GST/HST Rebate;但如果你有一年以上的出租合同在手,我们又可以帮你要回所缴纳的GST/HST,即得到GST/HST Rebate。

    以上解释也许有些拗口,但实际操作十分简单明了——即购买的新房,如属于自住,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豁免)GST/HST ;除此之外,均需缴纳GST/HST。当有一年以上的Lease合同在手,则可以要回全部或部分GST/HST ,GST/HST Rebate金额高低视房价而定。

    我们公司帮助客户处理以上事务,方便时,到公司来,我们会帮助妥善处理。

    谢谢!

  207. 207.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0:47

    Jason,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关于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如你放弃PR身份,则属于非加拿大人。你无须单独向加拿大税局报税,但在你夫人的税表中,要体现你的收入,以便于政府确定你们家庭的全年福利。

    2.你名下已有的RRSP和TFSA账户,可以不必关闭,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可以再向其中供款。

    你夫人留在加拿大,如有任何税务疑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208. 208.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0:58

    小猪快跑,你好!

    感谢你千里迢迢的委托,你们全家及你朋友的税表已如期处理完毕,提交税局审定。关于GST的填报,请先生与我们进一步联系,我们会帮助完成。

    因为你是非税务居民,因此,无需单独报税;你先生和孩子(如满18岁)应该报税。在先生的税表中,需体现你的全年净收入;孩子由于上学,没有收入,但可以申报学费和房租,多得到一些政府补贴。

    另外,如先生名下有海外资产或海外收入,也在申报之列。

    期待你早日到多伦多,我们可以见面详聊。 谢谢!顺祝一切好!

  209. 209.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1:00

    日月,你好!

    由于你的疑问较多,留言段落较长,我要专门抽时间仔细研究,认真回复,今天由于时间有限,暂不能回复,请谅解,我会抓紧及时回复。

    欢迎与我电话联系,或预约面对面具体讨论。

    谢谢!

  210. 210. 涌泉 – 2014年7月22日 21:21

    JJ,你好!

    同样是今天才有时间看到你的留言,所以没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关于你的疑问,一一整理回复如下:

    1.海外出租的物业。在税务申报上,收入与费用的处理,等同于加拿大本地物业,但需同时体现在海外资产表中。如100%出租,则相关的费用100%可用于抵减收入。

    2.卖出加拿大的物业,因此前一直用于自住,则期间的增值,作为自住房,可以享受税务优惠,增值部分无需缴税。海外物业,则相对较为复杂。请看税局以下具体规定:

    A property that is located outside Canada can, depending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qualify as a taxpayer’s principal residence 。

    A taxpayer who is resident in Canada and owns such a qualifying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during a particular tax year can designate the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for that year in order to use the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see ¶ 2.17 – 2.26 for the meanings of resident in Canada and during).

    Should a non-resident of Canada who owns a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become a resident of Canada at any particular time, the provisions of the Act normally apply to deem that person to acquire the property at that time at fair market value, thereby ensuring that any unrealized gain on the property accruing to that time will not be taxable in Canada.

    Thereafter, the comments in the first two sentences of this paragraph may apply.

    3.海外股票。原则上,股票出售后,会产生capital Gain/Loss。没有出售,不会触发capital Gain/Loss。在申报时,同样,应本着与其他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总价值高于10万元的基本原则。申报时,无需按单一股票逐一申报,可按不同证券公司,简单分类合并。

    股票的申报相对复杂,建议我们见面具体讨论。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211. 211. 涌泉 – 2014年7月26日 15:18

    日月,你好!

    因为你的问题较多较长,人又不在多伦多,我们无法面对面交谈,因此分别整理如下,一一分析作答:

    关于第一套国内住房的疑问:

    1)这份国内用于主要自住的房产是否需要申报?尤其是我们去年已经在加拿大买房的情况下? 国内的这套住房,如没有出租或取得经营收入,属于不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不管目前你在加拿大是否购买了住房与否。

    2)看网上有些说主要住宅有4年延续期(即使出租也不用申报?),而在加拿大买了房子以后,允许新老自住房一年重迭时间。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我们这种先来工作后成为永久居民的人。 你说的是对的。对你来说,如果“先来工作后成为永久居民”,在此期间如果没有成为税务居民,则国内房产增值不存在税务问题。

    3)如果近期内出租了这套房产(或其中一部分),是否会立即改变其自住的性质,将来交易需要承担高额的增值税? 国内的房屋如果出租,则需在下一年申报租金收入,抵减费用后的净收入才是计税依据。这套房屋,不论是否出租,未来交易所产生的增值均需要申报并与其他收入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存在改变房屋自住性质,需缴纳高额增值税的问题。

    3)如果我现在马上把这套房子卖掉,万一加拿大税务局从2013税年开始已不将此房产视为自住房,而要收取高额的增值税的话,我有哪些有利条件可以申诉?是不是如房产基本用途,自住时间等。 国内房屋卖掉后的增值税问题,原则上你不用担忧。一方面,在国内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可以抵减在加拿大应缴纳的税额;另一方面,只要与买卖房屋相关的各类费用,均可以用于抵减增值税额;即有各种办法可以帮助减少增值税和应缴纳的税额。

    4)在税务意义上,有没有可能我自己选择把这套国内的房产长期列为自住性质? 原则上,不可以。全球范围内,只能有一套自住房。

  212. 212. 涌泉 – 2014年7月28日 08:13

    日月,你好!

    今天一早到公司,趁人少安静的时候抓紧回复:

    关于第二套房产。

    1)由于商业贷款利率很高,为避免高额利息支出,2013年上旬我们接受岳父母的资助把贷款尾款全额还请。但是我们协商,所有这套房子产生的租金,全部直接汇给岳父母,以作补偿。我自己在这套房子上不但没有收益,反而要支付每年的物业取暖水电费用。 所以问题是,我是否该申报这套房产和产生的租金?

    建议在T1-General中作为海外出租房屋申报。主要理由,一是因为你们已经向税局申报了该套房产,即作为海外资产进行了申报,在税表中作为出租房屋申报,可以做到前后衔接,彼此一致;二是,从你们描述的情况看,该房屋出租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因此,申报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抵税优惠。但选择申报,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据,以备查。

    2)是否可能将我的岳父母列为合伙投资人(因为他们确实投入了部分首付款+全部尾款)?这样的话,汇到他们帐上的钱,就是他们的收益,应与我无关。或许这种情况需要我提交岳父母合伙投资的证据等等。 将来十年后,等他们收回全部投资之后,如果我再收取租金或者出售这套房屋,那么我再对租金或房产增值进行报税可以吗?

    这种想法也是可行的,但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房屋的产权或所有权在谁名下,如在你们名下,是否愿意过户至你岳父母名下,有无手续费等;二是你岳父母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是否涉及对他们自身福利的影响;三是未来有无可能存在“遗产税”的问题等。

    房屋不论在你们名下,还是在你岳父母名下,原则上以“简便易行,举证便利,税务更优”为原则,不建议过分复杂化。

    3)如果现在必须申报租金收益,我可否将所支付的月供、物业等费用抵扣一部分税?如何向税务局表达这种情况?

    当然可以。只要与出租房屋相关的费用,都可以用于抵减租金收入,但抵减费用要求合理可信。很简单,在T1135和T1-General 表中同时体现出租房屋的基本信息,岳父母已支付的房屋贷款,作为你们的借款计入,期间应支付的利息抵减租金收入等。

    4)对他们资助(或者说赠予)的不到30万元人民币的尾款,我是否需要申报?

    岳父母支付的房屋尾款,建议作为你们的借款处理,这样税务更优。

    5) 看网上说什么房子停止出租也视同处置,是否一旦停止出租就要交增值税?但是我还没有获取房产收益哪有钱交税呢?

    房租停止出租,可以视同为处置,但是否会即时触发增值税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的房屋属于海外房屋,应该在实际处置时,申报Capital Gain/Loss,更为有利。

  213. 213. 涌泉 – 2014年7月28日 08:33

    日月,你好!

    继续回到你提出的问题上,我们一起探讨:

    关于房产出售及评估:

    1)对于我的这种情况,以及考虑目前国内房产市场基本见顶,我考虑是否及时处置掉一套房产比较合适。同时也为了偿还这边的房贷,我想卖掉其中一套房子,但是不知道应该卖掉哪一套最合适,能最大化的减少税务支出? 是不是赶紧卖掉第一套自住的房子为妙?还是这种自住性质可以保存一定时间?

    这两套房屋无论卖掉哪套房屋,计算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都是以你们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的价值为基点,在此基础上增值了,才会触发增值税。

    原则上,你们常住加拿大后,加拿大的房屋就成为你们的自住房,而国内的房屋就相应变成了非自住房。两者增值税的计税规则基本相同。只是指定为Personal Use的房屋不能出现Capital Loss, 而作为经营或出租的房屋可能会存在Capital Loss的问题。

    2)这两套房子我们都没有来得及做评估(因为我们先是直接过来工作的,而不是真正的移民,不清楚将来是否在加拿大是否可能长久居留下去,所以当时没有这些意识)。如果以原始购房发票价值,那可能悬殊太大了。但是我不知道哪里可以出具过往时间的房产评估证明? 而且,是需要我们来加拿大成为“税务居民”之前时刻的房产评估证明? 还是我们在2014年2月成为正式“永久居民”之前的评估证明? 而自住的房子是否应该需要在搬离后4年期限内的评估价值?

    房屋的评估价值应该以你们成为税务居民的时点为起始点。由于你们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真正成为有身份的税务居民之前,你们已把自己确认为税务居民。从严格意义上讲,你们应该以拿到加拿大身份时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国内原来自主的房屋,原则上,当你们在加拿大购买自住房屋后,即失去了自住房的资格。

    2)两国征税问题。 目前中国的房产交易税费已经相当高,我粗算了一下大概合计近30%。 这种情况下,加拿大还会征收多少税呢?如果买房后我的总收入税率合计达到39%(29联邦 10省税),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只需要补交房产增值一半的10%的税率?

    你的理解有误。一是在中国已缴纳的税款,会计算Foreign Tax Credit,用于帮助抵减在加拿大应交的税额;二是房产增值的50%会计作当年收入,与其他收入合并计算应交税额。具体交税金额,要视几个因素而定:一是当年的总收入高低;二是所处的边际税率;三是可以抵减税的金额等。。情况相对复杂,要放在当年税表中计算确定。

    谢谢!希望以上回复涵盖了你所有的疑问,如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联系电话:647-866-1388

    后会有期!

  214. 214. 涌泉 – 2014年7月28日 08:46

    David,你好!

    以下是你提出的问题,可能忽略了,没有及时回复,请谅!

    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您:我弟弟2003年移民加拿大,2007年回国后买了一套房子,40万人民币的房价按揭付款,其后我的父母住在里面。我想问的是,我弟弟03年来,07年买房需不需要申报?还有现在房子大概100万人民币左右,如果他现在把房子卖了,需要报税吗?如果要报怎么报呢?非常感谢!!!!

    答:你弟弟买的房屋,如供父母居住,原则上无需作为海外资产申报,但卖房后,所产生的增值需要申报。申报时,只需在海外地产投资中体现即可。

    谢谢!

  215. 215. 涌泉 – 2014年7月28日 08:55

    Winter,你好!

    今天仔细查阅评论时,才看到你提出的问题,回复晚了一段时间,真不好意思,请见谅!

    以下是你提出的问题:

    请教一下报税的问题。我们夫妻俩一起报税(添一个表,里面有两个SIN),NOA回来只有一个人的结果。那另一个人是否报过税,怎么体现呢? Thanks, winter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应该只报了一个人的税。因为作为夫妻报税,在一方的税表中,必须体现另一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字,SIN,出身年月,全年净收入等,目的是即使对方不单独报税,政府也可以确定你们全家的基本的福利。

    所以在税表中,填报了两个SIN,并不表明两人均已单独报税。

    谢谢!希望以上答复对你有所帮助。

  216. 216. Jack – 2016年3月14日 13:20

    感謝您為我解答那麼多的問題。 本人於96年移民加國,但因當年資訊缺乏及無知,所以就沒有把所有移民前的資產報上。現在老了,想回加國退休,現有幾個有關於稅上問題,懇求解困。

    本人有兩間小店在香港,從92年至今,其乙物業用作經營小店之用。自住一物業,但另一物業是父母贈與太太。

    現在想: 1)把兩小店出售後回加。這個要交多少稅? 2)自住的物業想出租,如何報稅? 3)另一物業想贈兒子,這是他的primary resident, 我要如何?他又如何申報? 萬分感謝

  217. 217. 涌泉 – 2016年3月14日 15:51

    Jack,你好! 如果你是96年移民的,不知是否一直作为税务居民每年报税?还是作为非税务居民,一直没有在加拿大报税。如果是作为非税务居民,那么你提出的问题,就应该没有任何税务忧虑。 如作为税务居民,你提出的问题则存在税务问题: 1.把兩小店出售後,如存在增值,应交增值税。同时,在香港已交的税,可以用来抵扣在加拿大应交税额。 2.自住的物业出租后,原则上按海外出租物业申报所得税。同时,需要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3.赠予物业给儿子,相当于在你名下把物业以公平价格卖掉了,因此也会触发增值税的问题。该物业因为是儿子的自住房,因此他名下不需要作为海外资产申报。 谢谢!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也可直接打电话给我@647-866-1388。

  218. 218. 竹林 – 2016年3月21日 16:58

    涌泉,你好!非常高兴找到了你的blog,花了一整个晚上和一个早上阅读学习。受益匪浅!还要复习,才能记住;-)之前还以为海外资产只报一次呢!还有一点疑问: 我2013年7月来到加拿大,(一直持有旅游签证,直到2016年1月),2个月之后就买了房子(外国人身份买房),11月(2013年)房子正式过户。没有马上申请永居,到2014年5月才申请,2016年1月申请永久居民被批准。来加拿大2013年7月之前,有些现金存款9万加币,基金5万,在加拿大买房子时,转钱过来7万,付首付14万(父母转来7万,借款)。通过以上阅读,我的海外资产申报应该是2017年。那么我的问题是,

    1)在2017年申报加拿大海外财产时,我是申报9+5=14万呢?还是(14万-7万=)7万? 我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前买的这个加拿大的住宅,还用申报吗? 2)海外生意花费比如(雇人翻译等),父母帮忙,付的是现金,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父母不会),只有翻译个人手写签名/电脑words制作的收据,(不是machine打印)可以吗? 3)海外有一套住房自住,如果将来出租,租金的算法和国内不一样咋办?(国内好像不算本金,只算利息),那就按加拿大的算吗? 4)如果海外资产算总数的话,那海外的自住房产价值(超过10万),还要不要加到现金财产那里?(加的话,肯定超过10万呀)

    期望早日收到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219. 219. 竹林 – 2016年3月21日 17:05

    补充一下,2013年7月以旅行身份来后,一直住在加拿大,因为老公孩子是加拿大公民。

  220. 220. angelyxpan – 2016年4月8日 22:14

    涌泉,您好,我于2014年12月30日来的加拿大,申请了PNP移民项目,2016年4月首次申报个人税,我老公一直在国内呆着,就不涉及报税问题了。现请教如下问题: 1、这次报税,国内资产可不报,那么国内银行存款在2015年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个人收入呢?是否需要申报?国内我老公的钱都放我账上了,也就是说存款产生的利息如何界定,多少是我的,多少是他的? 2、2015年国内股票交易,算下来是亏钱的,目前已处理掉手中的股票。请问股票交易的亏损部分是否能抵扣个人收入? 3、国内和加拿大的房屋贷款,能否抵扣我个人或是business的收入(因为和business相关的库存在房屋里)吗? 4、2015年,我从business提取$18000的dividend,但平时是没有工资收入的,请问这个$18000,是否需要计入个人收入?我曾经在网上读到过,若owner没有其他收入,可以每年从business提取免税的dividend(有一定额度),如果属实,我是否能享受这个免税额度?因为我有国内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5、赠与部分是不用申报税且免息的,请问赠与除了直系亲属之外,旁系或是朋友之间的赠与是否免税?赠与需要具体手续或者证明之类的吗? 6、小孩就读于加拿大的私校,每年学费近五万加币,请问学费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收入? 7、据了解,关于个人医疗、牙齿和眼睛方面的支出,是可以抵扣个人收入的。2015年在国内发生的以上费用是否包括?若我没有把以上票据带来加拿大,2017年是否可以再抵扣? 问题多多,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和帮助!

  221. 221. 若水 – 2016年4月11日 15:17

    涌泉,您好! 您这名字让我想起”涌泉相报”,花了2天时间爬完您的楼,感觉您的解答与耐心真如涌泉一般为我们这些”渴”求帮助的人解渴. 我也不例外想请教您:我从12年来加拿大就开始报税,自己和孩子在这边,老公在国内,所以每年只在报税时说一下老公国内的收入.15年9月拿到PR,老公短登后回国. 几个问题是: 1 他是必须要在近年报税吗?可不可以明年或以后再补报,补报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因为他近几年来加拿大的可能性很小.将来也不排除放弃PR的可能. 2 他在国内是高收入,听说可以把他的收入中的5万以下的金额算到我的收入里,这样可以在总体上减少一些税款,是这样吗?如果他已经在国内报税,这种操作是否还可行? 3 关于海外资产的申报,是不是将来不打算转入加拿大的资产就可以不用申报? 像我们这种情况最后申报的时间应该是明年4月底吗?那时报的话,银行存款报到明年4月底时的数额还是去年登陆时的数额? 报完后,这些金额转如就不会缴税对吗?但在转入之前和报税时之间的时间段里产生的利息要按收入缴税吗? 4 我在14年在加拿大买的房,只有我的名字,当时国内有套房子是在老公名下. 在15年时把我的名字加在了国内的房产证上,如果这个房子一直是老公居住,也不打算卖了把钱转入加拿大,是否不用申报?如果申报,且以后卖掉,钱也不用按收入缴税吗?还是按买入和卖出时的差价算做收入缴税? 5 deem non-resident 是怎么定义的?像我老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吗?

    最后替朋友咨询一下, 她也是老公是PR,但在国内,高收入,之前几年都没有报税,因为不打算renew PR card的可能了. 现在国内情况有变,又打算以后来加拿大生活, 又听说要严查海外收入,担心被抽查影响老婆和孩子在加拿大申请入籍,不知道今年该如实报海外收入的好,还是简单报个1万左右的收入,因为她们家从来没有申请过牛奶金和GST等福利,我朋友也不工作

    万分感谢!

  222. 222. 汪静 – 2016年4月14日 14:52

    你好!我有个问题关于海外资产:我如果申报一个出租房作为海外资产,在 T1135表格, 如何填那个 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我可以在两个地方都填房子的价值吗?然后在 capital gain 就写上0?谢谢

  223. 223. 涌泉 – 2016年4月14日 19:21

    若水,感谢你的美言。因为你的问题比较多,我们电话一一沟通吧!方便时,请随时联系我@647-866-1388 Christina Yu(余芳)

  224. 224. 涌泉 – 2016年4月14日 19:24

    汪静,你好! 在T1135表中,原则上没有买卖, 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这两个数字不应该发生变化,与上年维持一致。如果有变化,一定是出现了“换手”或“买卖”,这一点在申报时要特别注意。 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225. 225. 涌泉 – 2016年4月14日 19:37

    竹林,你好!

    迟了一段时间回复,请见谅。主要是前一阶段忙于报税,没有及时回复,其实心理一直惦记着你的疑问。下面就逐一回复你的疑问:

    1)在2017年申报加拿大海外财产时,我是申报9+5=14万呢?还是(14万-7万=)7万? 2017年申报海外资产时,应以上一年的账户实际余额为基准。以你的实际情况为例,应为7万元。

    我在加拿大成为永久居民前买的这个加拿大的住宅,还用申报吗? 如果你是非税务居民,这套房屋又租金收入,应该申报;没有租金收入,不用申报。

    2)海外生意花费比如(雇人翻译等),父母帮忙,付的是现金,没有银行转账记录(父母不会),只有翻译个人手写签名/电脑words制作的收据,(不是machine打印)可以吗? 可以的,在加拿大税局认可手写凭据,只要内容或信息齐全。

    3)海外有一套住房自住,如果将来出租,租金的算法和国内不一样咋办?(国内好像不算本金,只算利息),那就按加拿大的算吗? 报加拿大税时,原则上应按加拿大要求计算,但已在国内支付的税金等可以抵扣在加拿大应交税额。

    4)如果海外资产算总数的话,那海外的自住房产价值(超过10万),还要不要加到现金财产那里?(加的话,肯定超过10万呀) 海外没有出租的房产,不需要加到海外资产中申报。

    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谢谢!

  226. 226. 涌泉 – 2016年4月14日 19:56

    angelyxpan,你好!

    迟了一段时间回复,原因同上,请见谅。其实也一直惦记着你的疑问。下面就逐一回复你的疑问:

    1、这次报税,国内资产可不报,那么国内银行存款在2015年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个人收入呢?是否需要申报?国内我老公的钱都放我账上了,也就是说存款产生的利息如何界定,多少是我的,多少是他的?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2014年你就到加拿大了。只要你申请了临时工号,就可以作为税务居民。当然,也可以作为非税务居民,等到有了身份后,作为非税务居民报税。

    以上两种情形,税务申报略有不同。建议当面详细讨论。另外,你提出的问题很好,家庭性投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可以在夫妻之间按合适比例劈分,当然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只计入一方名下。

    2、2015年国内股票交易,算下来是亏钱的,目前已处理掉手中的股票。请问股票交易的亏损部分是否能抵扣个人收入? 股票亏损属于Capital Loss,只能用于抵减Capital Gain。不能抵减工资或生意等主动性收入。

    3、国内和加拿大的房屋贷款,能否抵扣我个人或是business的收入(因为和business相关的库存在房屋里)吗? 房屋贷款利息可以抵减收入,但前提是该房屋用于出租或经营,即赚取收入。

    4、2015年,我从business提取$18000的dividend,但平时是没有工资收入的,请问这个$18000,是否需要计入个人收入?我曾经在网上读到过,若owner没有其他收入,可以每年从business提取免税的dividend(有一定额度),如果属实,我是否能享受这个免税额度?因为我有国内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关于从business提取$18000的dividend的疑问。如果你的business,单独成立了公司,从公司得到的这部分收入,是需要计入个人收入中计税的。

    从公司得到的dividend,由于属于公司的税后盈余。在加拿大为了规避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个人得到的dividend,可以享受Credit,而不是免税额。

    5、赠与部分是不用申报税且免息的,请问赠与除了直系亲属之外,旁系或是朋友之间的赠与是否免税?赠与需要具体手续或者证明之类的吗? 当然可以,但要经得起推敲。建议事前准备好相关证据。

    6、小孩就读于加拿大的私校,每年学费近五万加币,请问学费是否可以抵扣个人收入? 私校费用没有税务优惠。

    7、据了解,关于个人医疗、牙齿和眼睛方面的支出,是可以抵扣个人收入的。2015年在国内发生的以上费用是否包括?若我没有把以上票据带来加拿大,2017年是否可以再抵扣? Generally, you can claim all amounts paid, even if they were not paid in Canada.原则上,是可以的。

    谢谢!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227. 227. 涌泉 – 2016年4月14日 20:03

    Jack,您好!

    1)把兩小店出售後回加。這個要交多少稅? 关于境外小店的出售,有很多办法可以抵消税务负担。需见面,具体讨论确定。

    2)自住的物業想出租,如何報稅? 物业出租后,作为出租的物业,需要申报租金收入和租金费用。

    3)另一物業想贈兒子,這是他的primary resident, 我要如何?他又如何申報? 不知这个物业在香港,还是加拿大。赠与,对你来说,相对于出售。在加拿大的房屋,primary resident不用交税,但需缴纳land Transfer Tax;在香港的房屋,则不能享受增值免税的优惠。

    谢谢!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228. 228. Wendy – 2016年4月17日 01:07

    您好! 1. 我老公在美国工作, 想把他定为非税务居民,税表上有 non-resident 的选项, 是不是在那打个勾就行了, 然后也不用报他的税了? 2. 如果要给他在加拿大报税, 那他在美国已经交的税如何在加拿大税表中抵扣? 非常感谢!

  229. 229. Andy – 2016年4月17日 23:48

    余会计师,您好!我知道您是财务和税务专家,现在又是报税季节,一定很忙。但是,我有个问题,各个会计师的回答不太一样,请您拨冗赐教给出权威答案。我去年卖掉了在中国的Principle Residence,并将全部卖房款从中国转入了加拿大,2015年底在中国所余的银行存款不足10万加元。但是,因为卖自住房,2015年度在中国的银行存款总额一度超过了10万加元。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申报T1135吗?谢谢!

  230. 230. 涌泉 – 2016年4月18日 23:20

    Andy,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很好。原则上只要2015年中的某一天账户余额超过10万加元都应该填报T1135表。其实,填报这张表很简单,也没有什么坏处,建议申报。 谢谢!

  231. 231. 涌泉 – 2016年4月18日 23:26

    Wendy,你好!

    下面就你提出的具体报税问题,回复如下:

    1. 我老公在美国工作, 想把他定为非税务居民,税表上有 non-resident 的选项, 是不是在那打个勾就行了, 然后也不用报他的税了?

    作为非税务居民,的确不用单独运行税表,计算所得税。但在你的税表中,需体现他一年的净收入。如果属于在加拿大境内有收入,还需要计算这部分收入的应税所得额。

    2. 如果要给他在加拿大报税, 那他在美国已经交的税如何在加拿大税表中抵扣?

    他如果要申报美国的收入,即不作为非税务居民。这时,他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应放入Foreign Tax Paid一栏中,计算Foreign Tax Credit,用以抵扣在加拿大应交的所得税。

    谢谢!

  232. 232. Wendy – 2016年4月20日 15:45

    我朋友的老公在国内有企业净资产高达900多万加元, 他想知道以下问题: 1. 是不是应该报海外资产? 如果报,应该在T1135 表的哪一栏里填? 2. 如果不报,那将来卖了公司后带钱入境加拿大,加拿大税务局查问起来该怎么办? 非常感谢!

  233. 233. 涌泉 – 2016年4月21日 08:49

    Wendy,你好! 下面就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1. 是不是应该报海外资产? 如果报,应该在T1135 表的哪一栏里填? 因为朋友的老公属于拥有国内企业,国内企业的净资产相当于个人名下的股权,如果股权比例超过10%,原则上应申报海外企业,而不是海外资产。

    2. 如果不报,那将来卖了公司后带钱入境加拿大,加拿大税务局查问起来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因为这部分资产不在个人名下,而在企业里,因此如果不披露海外企业,则存在“巨额资产”来路不明的问题。建议如实申报海外企业。海外企业的申报很简单,属于信息披露,不存在应税问题,只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

  234. 234. Wendy – 2016年4月22日 12:57

    多谢涌泉, 那么海外企业该如何申报呢?

  235. 235. 汪静 – 2016年4月27日 18:53

    余会计师,您好!

    我有一个问题关于海外资产的:如果我在2014 T1135 申报了国内的一幢房子,价值30万加币,但2015 年夏天我又卖了28万, 没有增值,我知道我不需要交税,那根据我的理解我在2015 T1135 表里就不需要申报该房产了, 但需要填写 Schedule 3, 申报 Capital Gain/Loss, 对吗?

    谢谢!

  236. 236. Michael – 2016年5月1日 17:37

    余会计师,您好!

    有一个问题关于国内股票T1135申报问题

    1. 假如去年以$1价格卖入股票A10股。这10股股票A一直持有至今。那么今年填1135时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10)=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10). 对吗?

    2. 假如今年以$2价格又买入股票A10股。这10股股票A与去年以$1价格卖入股票A10股一同一直持有至今年底。请问明年填1135时Maximum cost amount during the year 和 Cost amount at year end 该写多少呢?

  237. 237. 李安 – 2016年5月3日 01:09

    您好: 我想請教我父母是非加拿大國籍. 但在加國名下有一套房產. 他們現在想贈予給成年有加拿大國籍名下無房產的子女. 這樣父母或子女需要缴稅嗎?

  238. 238. Odin – 2016年5月5日 02:04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拿着枫叶卡,在加拿大也有一套自住房,如果我要出售一套中国的房产,这套是投资房,那增值税的话,要交多少比例?

  239. 239. 涌泉 – 2016年5月24日 22:48

    李安,你好!

    前一阶段忙于个人和家庭报税,没有及时回复,请见谅。你提出的问题,非常好,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税务居民卖房的税务问题;二是赠予的税务问题。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是非税务居民卖房的税务问题。因为你父母是非加拿大國籍,也就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他们在加國名下有一套房產,如转让或过户或赠予,均等同于“出售”,都会触发增值税的问题。

    非税务居民出售房屋,需申请完税证书(compliance certificate),否则律师会按房价的25%预扣所得税。

    二是赠予的税务问题。在加拿大,接收方没有税务问题,赠予方赠予等同于“出售”,有增值税的问题。

    如有问题,请进一步联系christina Yu (余芳) @647-866-1388。谢谢!

  240. 240. 涌泉 – 2016年5月24日 22:53

    Odin,你好!

    如果出售中国的房产,具体要税额,受几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在中国已交税额;二是你名下的其他应税收入;三是配偶的收入高低;四是可抵扣的税费等。原则上,收入越高,交税额越多。

    谢谢!

  241. 241. 李安 – 2016年6月22日 12:39

    余會計師您好: 本來以為沒人看到我的問題就沒期待了. 今日再看網頁真高興看到您的回覆. 也是無意中看到這網站上這麼細心的解惑. 真的幫助了很多在陌生國度迷茫的移民家庭. 字裡行間沒有虛華看得出真誠. 另也想請問 1. 加拿大所謂每個成年人一套自住房出售時增值可免稅. 但如果房主長期在美國或加拿大其它城市偶回來住幾天. 房子平日無償借弟弟住.如想要出售時. 是否會被認定房主未居住. 所以不符自住房的條件. 判屬非自住房資格繳付所得增值稅呢? 2. 稅您說到非税务居民出售房屋,需申请完税证书(compliance certificate). 非税务居民不在加拿大繳稅向誰申請完稅証書呢? 3. 我是非稅務居民. 想幫成年未婚的子女買房. 但又擔心子女未來有婚姻和配偶的變化. 父母如何在買房時就替子女保護好這份資產. 畢竟是多年辛苦的累積得來不易. 如果買了房子將來又不許他們做婚姻住房也很不人性. 是否設定抵押權給父母會好些呢? 3. 另不知余會計師的事务所在加拿大哪個城市呢? 我於 8/1號飛加拿大. 到時跟您聯係!

  242. 242. 涌泉 – 2016年6月22日 14:57

    李安,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非常好!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深入学习澄清某些模糊认识或判断的机会。感谢你的美言和提问。

    1. 加拿大所謂每個成年人一套自住房出售時增值可免稅. 但如果房主長期在美國或加拿大其它城市偶回來住幾天. 房子平日無償借弟弟住.如想要出售時. 是否會被認定房主未居住. 所以不符自住房的條件. 判屬非自住房資格繳付所得增值稅呢?

    针对你这个问题,我专门进入税务网站仔细查询了相关信息。得到的基本结论是: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也有条件指定美国房屋为自住房。只要该房屋属于经常性居住状态,同时你本人坚持在加拿大报税,属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当然,你也可以依然指定加拿大的房屋为自住房,前提是由于工作、学习等方面的需要,即使在四年内暂时出租,也可维持自住房的资格。

    2. 稅您說到非税务居民出售房屋,需申请完税证书(compliance certificate). 非税务居民不在加拿大繳稅向誰申請完稅証書呢?

    当然是相税局申请完税证书(compliance certificate)。作为非税务居民卖房,程序相对复杂。需要预交税款,申请完税证书。凭完税证书,律师解冻资金,第二年再履行报税手续,这样就可把多交给税局的钱再要回来。

    3. 我是非稅務居民. 想幫成年未婚的子女買房. 但又擔心子女未來有婚姻和配偶的變化. 父母如何在買房時就替子女保護好這份資產. 畢竟是多年辛苦的累積得來不易. 如果買了房子將來又不許他們做婚姻住房也很不人性. 是否設定抵押權給父母會好些呢?

    以房子作为资产传承,普遍会存在您所提及的担忧。我们的建议:一是购买的房屋或支付的首付,作为父母给孩子的借款,这样,未来在享受资产增值的同时,也承担着这部分债务。二是通过保险传承财富,避免财产纷争。

    3. 另不知余會計師的事务所在加拿大哪個城市呢? 我於 8/1號飛加拿大. 到時跟您聯係! 我们公司的地址是:902-250 Consumers Road,Toronto,ON M2J 4V6 到加拿大以后跟随时联系我吧!@647-866-1388 谢谢!

  243. 243. 李安 – 2016年6月23日 08:42

    余會計師您好: 我大致明白了. 非常感謝您的指点受益良多. 還有很多實務上的問題. 我到加拿大時再電話跟你請教.感謝了!

  244. 244. 大树 – 2016年9月20日 17:26

    余老师你好,非常感谢你为大家热情地解答问题,非常佩服你的专业知识。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 1、我们在深圳有一套房子,一直由父母居住,所以一直没有报海外资产。现在父母年纪大了,想回到老家生活。我们想回国将这个房子出租,根据你上面的介绍,明年我们应该将这套房子作为海外资产申报并申报租金收入。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向加拿大税务部门提交房屋前几年是由父母居住而没有出租的证明?如果要,应该提供哪些资产? 2、我们前几年来加拿大时购买了现在这栋房子并一直居住,这应该是我们的主要住所。现在孩子20岁了但还没有结婚,我们想将这套房子赠与孩子,以后大家还住在一起,也不打算在加拿大再买房子。那么我们夫妻是否可以指定国内的房子为主要住所? 非常期待你的答复,谢谢。

  245. 245. rosy – 2016年10月25日 14:40

    尊敬的余老师您好,看了几乎所有的问题和您的解答,很佩服也很感动您的职业素养与奉献品格。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全家移民加拿大有三年时间,当初登录时申报了中国的两套房子作为海外资产。今年老公要回流,准备卖掉这两套房产,卖方的钱一部分钱赠与父母买房住,一部分再重新买一个小的房子老公回国工作时自住。那么下一年的海外资产申报栏里是不是可以不用填报了,只需要把这两套房产增值部分的50%申报收入即可呢?谢谢,并期待您的答复。

  246. 246. 涌泉 – 2016年10月25日 20:58

    大树,你好! 今天才看到你提出的问题,回复有些迟,请谅解。关于你的疑问: 1.税局要求的时候,只要你能举证。原则上,由父母出具居住证明即可。 2.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可以指定国内的房子为自住房。因为你的主要起居依然在加拿大。 谢谢!如有疑问,请联系。也可以通过我的电话647-866-1388添加微信,这样我们就可以及时有效沟通联系了。

  247. 247. 涌泉 – 2016年10月25日 21:05

    Rosy,你好! 你理解得对。如果卖掉了名下的房子,就会实现增值或减值,这就需要申报Capital Gain或Capital Loss。 卖房得到的钱,如果用于再买房,且所买的房屋,用于父母或先生居住,不属于产生收益的资产,自然不在海外资产申报之列。但是,在处置这类房产的当年,仍然要最后一次申报海外资产,只是年底的房产价值为0.这样,海外资产的申报有始有终,脉络清晰。 如有疑问,请再联系。谢谢!

  248. 248. Rosy – 2016年10月25日 21:47

    余老师,非常非常感谢您快速专业的答复,终于搞明白了纠结已久的问题,心安了。我已在多伦多,一定会抽时间去听你们的讲座并希望认识您。谢谢谢谢!注意保重身体,不要太操劳了:)

  249. 249. 大树 – 2016年12月10日 01:39

    谢谢余老师的耐心答复,我想再问一点,父母应该出具怎样的居住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公证吗?

  250. 250. angelapup9 – 2016年12月11日 01:11

    余老师:请教个问题。 我在海外有公司股权为15%,2014年也申报了海外资产。请问每年都要申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吗?如果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没有股东分红等收入,股权价格也没有变化,是否也得报公司报表?这个报表是给会计留底保存还是都要交给税务局呢? 谢谢。

  251. 251. fang Yu – 2016年12月12日 12:47

    angela,你好! 海外股权超过10%,原则上要按海外企业申报,正如你所提及的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这两个表格是按附件报送税局的。 谢谢!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Christina Yu

  252. 252. 安东尼 – 2016年12月29日 03:30

    余老师您好!非常欣赏您无私和专业的答疑。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海外资产中的房产,包括投资,商业或自用性质,都应该出具正式成为加拿大纳税居民时的资产评估证明,请问加拿大税局一般接受哪些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房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谢谢!

  253. 253. fang Yu – 2016年12月29日 20:00

    Angela,你好! 海外企业,原则上每年都应该申报,除非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化。报税中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需要随T134一同报给税局的。 如有疑问,请进一步联系,谢谢!或通过我的手机号码647-866-1388添加微信,以方便联系。 谢谢! 余芳

  254. 254. fang Yu – 2017年1月2日 15:12

    安东尼,你好! 关于海外资产的价值评估,原则上第三方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提供的证明都是可以接受的。 谢谢! 余芳

  255. 255. fang Yu – 2017年1月2日 15:14

    涌泉老师, 你好。 追加一个问题。如果在加拿大的房子为借款购得。然后再卖掉国内的房屋还款。那么,出售国内房屋时,依旧算作是海外资产增值吗?是不是,如果先卖掉国内房屋(唯一住所),再在加拿大购买房屋,则不存在海外资产增值的问题? Happy Chrisrmas!

  256. 256. fang Yu – 2017年1月2日 15:23

    Lucy,你好!

    你的问题很好!

    国内的房子卖掉,是否需要交增值税,主要取决两个因素。一是卖价与评估价之间是否有差价;二是成为税务居民时的时点价(也就是评估价)。也就是,房子早卖与晚卖,会对房子卖价产生影响;同时,也要考虑什么时候成为税务居民?因为成为税务居民的时点价就是房子的评估价。两者之间的差值,当然就是增值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先卖掉国内房屋(唯一住所),再在加拿大购买房屋,就不存在海外资产增值的问题,的确如此。因为,此时在加拿大没有房屋,也不存在增值免税的问题。

    谢谢! Christina Yu(余芳)

  257. 257. 安东尼 – 2017年1月2日 17:24

    谢谢余老师!想再咨询一个问题,据说人寿保险和含有人寿成分的保险均不需报税?能否请余老师确认一下,谢谢!

  258. 258. 安东尼 – 2017年1月3日 01:26

    余老师您好!我从别的网站上看到这样的解释:“新移民登陆的第一年不要求申报海外资产, 第二年开始要求申报。也就是说,2010年报到的新移民,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报2010年的税时不需申报海外资产,不需填写T1135表格。”。但我的理解是这种情况下2011年4月30日之前报2010年的税是就要申报海外资产。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259. 259. fang Yu – 2017年1月3日 15:11

    安东尼,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很好!关于海外资产申报的具体时间要求,税局原文如下: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trust) does not have to file Form T1135 for the year in which the individual first becomes a resident of Canada (section 233.7 of the Act).

    在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的普遍做法是“2010年报到的新移民,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报2010年的税时,不需申报海外资产,不需填写T1135表格。”而是,等到第二次再报税的时候,再填写T1135表。

    这种做法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当税表中问到在过去一年中,你有超过$100,000的海外资产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回答“No”!但这种回答又与实际情况不符。

    所以,你的理解“这种情况下2011年4月30日之前报2010年的税是就要申报海外资产”,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的做法是,把两种情况都告知给客户,请他们自主做出选择。

    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647-866-1388,谢谢!

  260. 260. kate – 2017年1月8日 20:01

    余老师,您好!看了您对于网友问题的解答,感觉您是一位非常耐心和热心的专业会计师。我想问一下,如果在中国有比较多的资产,想要移民加拿大,希望将资产转移到孩子名下,什么时间点比较好,移民前还是移民后。如果是成为加拿大移民以后转移资产,所涉及到的税务又是怎样的。另外,如果在孩子未成年以前,移民加拿大后,转移资产到孩子名下,是否需要一个信托机构,这方面又会涉及到哪些税务。谢谢您的答复。

  261. 261. fang Yu – 2017年1月9日 15:23

    Kate,你好!

    感谢你的美言和信任。

    父母名下的资产,原则上任何时候都可以转到孩子名下,但在转移过程中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因为中国目前税制上不完善,因此在移民前转移这部分资产可能不会触发增值税,如移民加拿大后,则有可能产生增值税。

    移民加拿大后,父母名下的资产转移到孩子名下,视同卖给孩子,因此“卖价-移民登陆时的评估价-相关费用”就是增值,这部分增值是按50%计算应税收入的,再与其他收入加总,得到的就是总收入或计税收入。

    如果在孩子未成年以前,移民加拿大后,转移资产到孩子名下,可以考虑设立信托。好处是,通过信托可以保全资产,孩子只是信托的收益人,对这部分资产没有处置权;不好处是设立信托,有门槛要求,每年要支付管理费;另外,资产到信托名下,原则上属于不可逆,相当于自己名下的资产卖给了信托,信托设立之时,就是”增值税”触发之日。

    关于信托的优劣势,我们有这方面的专题讲座,欢迎方便时过来参加。公司地址:902-250 Consumers Road,North York ON M2J 4V6 联系电话:647-866-1388 谢谢!

  262. 262. kate – 2017年1月14日 13:39

    余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因最近在外旅游,故未能及时查看您的回答,如有机会到North York,一定去参加您的专题讲座。可能更进一步的问题,会先电话联系您。先预祝您新年万事如意。

  263. 263. Allen – 2017年3月13日 09:27

    今年登陆第二年,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了。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在任何时间在出售primary residence都要申报,因为不涉及交税,所以申报了,没问题。

    让我困惑的就是海外资产到底要不要申报,因为房子是在2016年4月份卖掉的,卖掉以后,房款在国内放了2个多月,先后让亲友帮忙汇款到加拿大了。我申报的自住房的销售房款,和我汇入加拿大的钱是对得起来的。房款在国内2个多月,有10几20块人民币的利息。

    我还需要填T1135吗?怎么填呢?

    Allen, 你好!

    做国内的房款连同其他需要申报的海外资产总而,如果不超过10万元加币,不用申报的,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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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优化与财富倍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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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存钱的主要省税策略有哪些?

加拿大家庭生意的主要减税策略有哪些?

加拿大税务计划中的节税窍门是什么?

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合法退税呢?

报税中容易出错的是哪几个项目?

自雇报税十大技巧?

自雇小生意应如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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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人用这5句话温暖整个冬季!

大家知道,相声是一门语言艺术。相声正是很好地利用了语言这种交流工具,巧妙地调动听者的情绪,让听者兴奋起来,大声笑出来,它足以说明善说与不善说的区别。

 

话说得合适,不仅能体现出自身修养的高雅,也能够让别人很舒服地接受你的观点或意见,使人愿意接近你,没有谁喜欢那种经常用恶语伤人的人。

 

俗话说,”一句话能把人说跳,一句话也能把人说笑。”言语是思想的衣裳,谈吐是行动的羽翼。它可以表现一个人的高雅,也可以表现一个人的粗俗。言谈高雅即行动之稳健;说话轻浮即行动之草率。

 

谈话中,习惯用礼貌语言,就会让人感到”良言一句三冬暖”,使感情顿时亲切融洽起来。说话要分场合、要看”人头”、要有分寸,最关键的是要得体。不卑不亢的说话态度,优雅的肢体语言,活泼俏皮的幽默语言……这些都属于语言的艺术。娴熟地使用这些语言艺术,你的人生会更成功!

 

1、别人无助的时候,说一句帮助的话。当一个人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是非常痛苦的,得到别人的帮助,那是一种绝望的。你要学会说一句帮助的话,帮人于为难之时。

 

2、别人困难的时候,说一句温暖的话。一个人只有在你真正困难的时候,才知道哪些人是真正的朋友。如果你们是真正的朋友,那么在他困难的时候,即使你帮助不了他,也要学会给他内心的温暖。

 

3、别人自卑的时候,说一句贴心的话。一个自卑的人常常是会轻视自己的,认为自己就是没有别人优秀。当你面对一个自卑的人的时候,要是会说一些贴心的话,从心里面发自内心的鼓舞他。

 

4、别人失败的时候,说一句鼓励的话。当一个人失败的时候,其实是非常的痛苦的,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遇到别人失败的时候,要给他一些鼓励,让她走出阴影。

 

5、别人成功的时候,说一句赞美的话。成功是喜悦的时候,成功是庆祝的时候,当你的朋友获得成功的时候,你要毫不保留的给她赞美,和他一起分享他的喜悦。

 

上面的5句话是聪明人常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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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登陆前要做好哪些税务准备?

对于计划来加拿大定居生活的新移民,在身份获准以后,登陆之前在税务上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不管是从财务还是税务上来说,登陆前的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就是要整理家庭的全部资产,包括五大类:现金存款、物业、股权、债权和基金/股票/信托投资。

 

整理资产后,还需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证和评估等,以支持资产的存在。收集有关资产的证据,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 移民后转移资金到加拿大

– 海外资产申报

– 资本增值的计算

 

现金存款:主要是银行存款,能证明资金的证据包括银行对账单、月结单、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开户文件等。这些文件所显示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金额、资产信息等,必须真实有效。

 

物业:证明房地产的文件证据,如产权证、地税单、买卖交易文件、付款证明等。

 

公司股权:股权证是公司股份资产的证据,必要时,还需文件证明申报人如何获得该股份,如买卖交易文件、投资协议以及付款证明等。

 

债权:就是对别人的放债,包括欠条、放贷、应收款、账款、债券等。证明海外债权,首先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文件包括有关借款的金额、利息、偿还日期、条件等借款协议,债务人部分还债或支付利息的证明文件、借款理由,以及债权人是怎样贷出款项的证明文件。

 

基金/股票/信托投资:包括投资的开户文件、历史交易记录和登陆前市值等。

 

不少移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后,会继续保持移民前拥有的海外资产。在申报海外资产时,对于这些资产成本的计算,税法上有明确规定,即按成为加拿大居民那一天的市场价值来算,这种成本叫做假定成本(Deemed Cost)。这一假定成本带来的好处是,移民前所积累的资本增值部分无需在加拿大交税。因此,为了便于日后申报海外资产,应收集证据来支持这一假定成本,这将是申报海外资产的依据,也是在出售资产时计算资本增值的依据。

 

您或身边朋友有财税方面的疑问吗?我们帮您控制税务风险!

 

连续10年每年近千名家庭的税务实践,使我们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独一无二的报税风险控制系统,并与税局的数据系统对接,帮助您事先做好预警、控制可能触发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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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花买卖中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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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致通盈税务客户朋友

致通盈会计税务公司客户:

 

在2017年年终岁尾之际,首先感谢您的一路陪伴和极大信任与支持!

 

这一年,对通盈会计税务公司而言,是历经四年发展后,重新起步的一年。这一年,通盈会计税务公司内部经历了原合伙人在繁忙税季弃客户服务而不顾、另立门户、成立竞争性公司、以公司发展名义抢夺客户资源等一系列突发变故……

 

面对各种挑战和压力,通盈会计税务公司在Christina Yu (余芳)的带领下,临畏不惧、坦然面对,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立足于内部强化管理,建立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调整薪酬制度、优胜劣汰精选员工、对客户进行分类专人管理,确保每个客户每个家庭每个Case都有专人负责追踪落实到底。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公司内部运行井然有序,客户数量稳步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服务效率和客户满意度越来越高,员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在与税局的联系和交往中刷新了一个个新记录。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再接再厉,进一步拓展视野,与更优秀的人士合作,有信心在您和身边朋友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更加努力,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为您、您的家庭和身边朋友在加拿大营造”无忧税务”服务助一臂之力!

 

站在鸡年终点,请接受我们为您送上的最诚挚祝福:祝您在新的一年里,日子顺一点,幸福多一点,笑容甜一点,钞票厚一点,生活美一点,税局来信少一点,千万记住还要和我们联系紧一点!

 

Christina Yu(余芳)携全体员工祝福您狗年大吉!事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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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报税清单

2018年个人报税的截止期是4月30日。在实际报税中,总有朋友们问到:我该准备哪些材料?下面,特整理分享给大家,供朋友们参考:

 

1、个人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姓名、工卡号、出生年月日、地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家庭其他被抚养者(被赡养者)信息等。

 

其中,姓名和工卡号或临时税号是必须的,有了它,通过授权,我们可以从税局系统中提取报税所需的一些必要资料,帮助您查疑补漏。

 

如属新移民报税,需要提供登陆日期;如属老移民当年离开加拿大成为非税务居民,需提供具体离境日期。

 

2、加拿大收入和投资类

 

主要包括工资单( T4,T4A,T4E)、T4OAS(老年金)、T5(利息收入)、T3(基金收益)、资本利得和损失、交易汇总等。

 

如涉及股票、基金买卖,要特别注意整理归集原始购买成本、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税局系统中往往缺失这部分数据,不悉心准备,会出现难以置信的计税结果。

 

3. 海外取得的收入

 

主要是指工资奖金 、利息股息、净租金收入、退休金等,需要提供在海外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收入证明和报税记录等,如属12万元人民币以上收入,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

 

对于海外收入,税局有进一步加紧追查的趋势,要特别引起注意。

 

4. 出租房屋

 

需要提供出租物业地址 (全球的)、毛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相关的运行费用,主要包括地税、房屋保险、房屋维修费用、贷款利息、管理费、广告费用 、支付的各类专业服务费、水电煤气费等。

 

如属自住房出租,需提供出租比例等等。在具体报税中,我们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适当控制风险,提出合理优化建议。

 

对于海外投资客或属于非税务居民买房出租,税局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如不遵守,会造遇较高的罚款。因此,要特别引起重视,不能掉以轻心

 

5.海外资产

 

主要包括海外银行存款、海外股票基金、海外债权、海外出租的房地产等,一般需要提供全年最高值、年底值、全年收益、全年增减值等。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该类信息,要与海外收入进行合理匹配,如匹配不当,会出现税局进一步索要凭据的问题。

 

6. 房屋或其他资产处置(包括海外资产)

 

主要包括资产取得的年份、资产的成本、出售资产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出售资产发生的费用、资产的计价币种(如果是非加币资产) 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2017年处置过房产,包括主要住宅(自住房)或者是房屋改变了用途,也需要申报或作特殊处理,如果漏报或疏忽,则有可能面临税局罚款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类情况,在实际报税中,发现问题较多。

 

7. 可以抵减稅收的项目

 

主要包括RRSP供款、托儿费用、工会费、专业协会会费、医疗费用、慈善捐款、搬家费用、学费T2202A、学生贷款利息等。

 

自2018年起,孩子的体育活动、艺术活动费用不能再享受抵减税的优惠,另外公共交通的费用、学费等在抵税上也有一些变化,要特别注意。

 

以上是税务居民报税要准备的基本材料汇总,如果是有出租房产、自雇生意、HST号码、海外资产、海外企业等,则需要做更多更详细的准备。

 

如果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借助经验丰富、处理案例多的专业公司和专业人员的智慧,目的是规避其中可能隐含的风险和错失,避免税局进一步查证。我们的税务实践证实:采用的报税软件不同、经手的人员不同,报税结果大不相同。对此,我们的客户已有切身感受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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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或身边朋友,有“税表上报之时,即获得税局评税通知书之际”的特殊要求,请及时联系我们,帮助您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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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海外资产申报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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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买卖中的税务问题?

最近,陆续有客户询问,买了楼花以后,是在Closing前卖掉好,还是Closing以后卖掉好?两种方式在税务上有什么差异?下面,就客户提出的问题,特整理分析并答复如下:

 

首先,要考虑的是买卖楼花所产生的收益是属于资本增值还是生意收入?

大家都知道,资本增值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增值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

加拿大税法规定,除家庭的主要居所外, 其他各种类型的投资物业在房产转让时所产生的增值均需交税。即按增值(50%记作收入)交税,或按生意(100%记作收入)收入交税。

也就是,所投资的期房在卖出时如不能维持其主要住所的属性,利润要作为卖出当年的资本增值或收入交税。于是,有些人就误认为只要自己始终维持一套房子在手, 将来卖出时的增值部分都是免税的。

果真如此吗?其实,并不这么简单。

卖房时能不能享受资本增值免税,首先需要界定你的住房是不是一直维持了主要住所的性质,而不是看是否只有一套住房在手。

因为,尽管你手中总是只拥有一个物业,但在若干年内如果频繁买卖房屋,税局就可能认定你以盈利为目的而频繁买卖物业,此时你的物业增值就有可能被视为生意收入,需100%交税。例如,你购买楼花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卖赢利,即使你没有自己的自住物业, 所获得的赢利也可能被税局视为生意收入,而100%交税。

 

其次,要考虑的是买卖楼花过程中能否有资格获得HST退税?

一是购买的楼花,如果属于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包括用于父母、子女等居住,楼花价格就是最后的价格,无需额外缴纳HST。一般在楼花价格中开发商已考虑了需缴纳的HST和作为自住房可以得到的HST Rebate金额。

二是购买的楼花,如果用于出租,建筑商将代税务局另外收取HST,或即需要补交只有购买自住房才可以得到的HST Rebate金额。如拥有一年以上的租约,在缴纳这部分金额后,还可以再向税局申请回HST Rebate。

三是购买的楼花,在交接后就转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先交纳HST。通常做法是把这笔税费加到卖房的价格里出售。在实际出售时,即使没有收取买家的HST,税局依然会视同收取了HST,这样就会白白损失13%的收益。这是在买卖新房(含推倒重建房)中要特别引起注意的一点。

四是购买的楼花,在产权交接之前就转手,俗称楼花转卖。这又回到了第一条,主要是考察是属于增值收入,还是生意收入。其中,也会涉及HST的问题。

五是购买楼花时,声明是自住,但交房后并没有真正用于自住,而是将其卖出或出租,则有可能被税务局追讨HST、利息及罚款。

综上所述,楼花在交接前后出售,在税务处理上不仅涉及是按资本增值,或是生意收入交税的问题,同时,还含隐含HST的问题。对于HST的稽查,相对而言,税局更为严格和规范。

第三,如果是买家,要考虑的是所接手的楼花是否来源于非税务居民?

在卖出加拿大物业时,非税务居民需要预缴纳25%的房产增值税。如果出售房产的非税务居民没有缴纳该增值税,买方将负责支付该增值税。这一点在买卖物业时要引起特别注意。买卖楼花当然也不例外。

本文由通盈会计税务公司Christina Yu(联系电话 647-866-1388)提供。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报税技巧、家庭税务规划、投资保险、资产转移、财富传承等方面的信息,欢迎联系Christina Yu@647-866-1388。更多信息请登陆51.ca/涌泉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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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务居民并不是简单地一走了之!

在加拿大现行税制下,税务居民和移民法里所称的居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非加拿大人(即非永久居民或非加拿大公民)也可以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而加拿大公民或具有加拿大永居身份的人,如果长期生活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也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怎么理解?

按照加拿大税法,一个人在加拿大的纳税义务取决于与加拿大居住联系的紧密程度。也就是说,如果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必须就全球范围的收入申报给加拿大税务局;如果是非税务居民,只需就加拿大境内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

如果你与加拿大已有一定程度的居住联系,同时又想成为非税务居民,或者你曾经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由于一些原因,要转做加拿大非税务居民,以下内容建议仔细阅读。

1、成为非税务居民后的资产处理

一旦成为非税务居民,以前作为税务居民期间所拥有的资产会被视同全部卖出,由此所产生的资本增值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纳税。

比如,国内有住宅(非主要住宅),移民时价值40万加币,成为非税务居民时价值为100万加币,这一资产在变成非税务居民时会被当成”出售”对待,增值的60万加币中有30万加币要作为当年收入申报。

当然,如果从来就没有申报过海外资产,也许不会触发海外资产的资本增值问题。但是当你想成为非税务居民时,税务局很有可能掉转头来检查你过去几年申报的家庭收入、消费支出,调查你可能瞒报的收入等。

如果你名下有公司、持有股份,情况就会更复杂一些,还需要做好公司股权的清理报税工作。

2、成为非税务居民后需要办理的主要事宜

一是将非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个人。比如,通知银行将投资收入按非税务居民扣税,而不再对你发放T3和T5表格。另外,按照CRS要求,你在加拿大的财税信息会被交换回你所在的税务国。

二是做好税局可能会要求你提交全球资产清单报告的准备。全球资产清单包括申请人在全球的地产、股票、债券、股权、个人物品、收藏品等。

三是填写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也就是提供全球资产视同卖出的资产明细,包括取得的年份、成本、现在的市价、资本增值等详细内容提交给税务局。

全球资产视同卖出表格要列出申请人所有财产的税务成本和离境时的价值。在税务局认定你为非税务居民的当天,这些财产视同出售,增值部分需要缴税。

当然,你的主要居所一般是免税的,你可以在离境之前卖掉主要居所,不需要缴纳其中的资本增值税;如果决定离境时不卖掉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之后累计的收益在未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本文由通盈税务公司Christina Yu提供。更多税务疑问和家庭理财计划,请随时联系Christina Yu@647-866-1388,期待与您面对面讨论您和家人所关注的财税话题。

我们的服务包括:登陆前的税务咨询及税务筹划并出具书面的税务筹划报告;登陆后的家庭报税、海外资产申报及海外附属企业申报等。

更多信息,请参加我们周六下午2:30-4:30定期组织的专题讲座。讲座地址:250 Consumers Road, Suite 902,North York ON M2J 4V6

期待与您面对面讨论您和家人所关注的财税话题。相信您的眼力,也验证我的实力!相信加拿大10余年的财税实践与项目操作体验,一定会让您和家人满意而归。

 海外收入申报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