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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给自己发工资好?还是分红好?

临近年底,对拥有公司的企业主来说,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作为公司股东,是从公司领取工资好?还是给自己分红好?

对于注册无限公司的企业主来说,因为公司和个人混为一体,收益和费用全都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表(T1)中,是否给自己或配偶发工资,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在税务上并没有区别。

如果是有限公司,问题则复杂一些。因为注册的有限公司与个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在税务上是完全分开的。

有限公司需要申报公司所得税表(T2),而个人和家庭则是申报个人所得税表(T1)。所以,对拥有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发工资或分红给自己或配偶,税务效果就会有较大的不同。

那么,有限公司到底是给自己或配偶发工资好呢?还是分红好?

1.工资(Salary)的税务处理

作为公司老板,把自己当作员工,给自己发工资,在加拿大合理合法。

在公司报税中,员工工资作为公司的人工费用,可以直接抵减公司的收入。这样,从公司减税的角度看,公司老板给自己或配偶发一定数量的工资,对公司减税是有利的。

而工资发给个人后,又需要在个人名下申报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在扣除个人基础免税额后,个人所得税率一般高于公司税率,这就存在一个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

2.分红(Dividend)的税务处理

对于大型上市有限公司,分红为符合资格的股息(Eligible Dividend);对于个人控股的私人有限公司,分红为不符合资格的股息(Non-eligible Dividend)。这两种类型的分红,在税率是有差异的。

从公司拿到的分红,原则上是交过公司税后的留存收益。即股东从公司得到的红利,除了在公司名下交所得税以外,还需要在个人名下再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存在股东领取的分红,需要缴纳公司税+个人税的问题,是否会重复征税呢?

那么,分红是如何计税的呢?

为了体现税法”公平性”的原则,即为了实现股东从公司直接拿工资,与从公司领取分红(交了公司税后,股东再以分红的方式领取收入),所产生的税务后果基本一致的目的,税局设计了一个较复杂的计算公式来计算分红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分红在个人名下计税的基本原则是:先放大(Gross up),再给予一定的税务抵扣(credit)。

通过比较,采用”分红”方式,与”发工资”相比,在税收上略胜一筹。具体差异,需要根据股东个人及家庭实际分别计算确定。但是,分红的这个税务优势,又会被发工资的其他优势所抵减:

一是工资属于主动收入,而分红属于被动收入。工资作为Earned Income,会产生18%的RRSP供款空间,从而为自己以后延税积累退休金创造条件。而分红作为被动收入,是不会产生RRSP供款空间的。

二是发工资,需缴纳CPP(加拿大强制退休养老计划)。退休以后,可以领取更高金额的CPP。今后不幸残疾,还可以领取CPP残疾津贴。而分红作为被动收入,是无需缴纳CPP的。

三是申报工资收入,还可以享受某些税务抵扣(credit),如雇佣金额(Employment Amount),低收入工作补贴(WorkingIncome Tax Benefit)等。而分红作为被动收入,是不能享受以上税务抵扣额度的。

总之,到底是分红好?还是发工资好?需要根据公司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

我们的基本建议是给自己和配偶发基本工资,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不足部分,再以分红方式补充。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股东在个人名下可以享受免税或处于最低税阶,同时,又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税务优惠。

 

本文由Christina Yu提供。如有更多税务疑问,请亲临通盈会计税务公司现场垂询(公司地址: 250 Consumers Road,Suite 902,North York,ON M2J 4V6)或联系Christina Yu@647-866-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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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报?还是不报好?

1.什么是海外公司?

在税局眼里,如果直接持有某海外公司1%或以上股份,同时通过关联人合计持有该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这个公司就属于海外公司。当然,如果直接持有该公司10%以上的股份,更应该算作海外公司了。

2.所有的海外公司都需要申报吗?

并非所有的海外隶属公司都需要申报。按规定,如果个人所拥有的海外公司的总成本少于10万加币,同时海外公司还处于非积极营运状态,就不需要申报。

3.什么是”非积极营运状态”呢?

非积极营运状态是指公司的当年收款金额少于2.5万加币,而且任何年度的资产市值从来没有达到过100万加币。海外公司如果处于”非积极营运状态”,那么就无需申报。

4.海外公司申报了就要交税吗?

有的人以为,只要申报了海外公司就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税;或者以为海外公司申报起来很麻烦,所以选择干脆不申报,其实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不正确的。

我们都知道,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有义务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全球收入。作为海外公司,因为它不属于加拿大的纳税实体,所以它的收入是不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纳税的。只有通过发工资,或是分红的方式,让公司的钱进入个人手中的时候,才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5.申报了海外公司还需再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在个人税表中申报了海外收益,不等于自动申报了拥有这些收益的所有权问题,不等于申报了海外公司,这一点尤其要特别注意。因此而忽略了海外公司的申报,出现处理不当,可能会遭遇税局罚款。

6.怎样合理申报海外公司呢?

首先,成为税务居民的那一年,不需要申报海外公司。从成为税务居民的第二年开始,海外公司只要符合条件,每年都要申报。

申报截止日期是税务年度结束后的15个月内。例如,你是2015年8月登陆的,你的第二个税务年度结束时间是2016年12月31日,那么海外公司最晚要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报到税务局。

海外公司的申报表格是T1134表。为了申报海外隶属公司,需要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不申报海外公司有什么不好呢?

因为海外公司的申报,不会引来任何税务后果,而且在专业人眼里,海外公司的申报也不是特别复杂。

如果不申报海外公司,作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长期滞留国外不归,假设自己名下申报的收入又不高,日后大额资产转入加拿大难以自圆其说。

如果合理申报了海外公司,日后处置公司股权,才可能放心大胆地将公司里的资产转到加拿大来。另外,在处置股权的情况下,只有溢价处置股权,才存在纳税的可能。平价或折价处置,均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的问题。相反,如果属于折价处置,会出现资本亏损,这部分亏损日后还可以用于抵减资本增值。应该说,申报海外公司,只有好处,没有明显的坏处。

如有更多税务疑问,请莅临公司垂询(公司地址: 250 Consumers Road,Suite 902,North York, ON M2J4V6)或联系Christina Yu@647-866-138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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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税务问题?

对于地产(房屋/土地)买卖,可谓是税局关注的头号税务问题。申报房产时,首先要明确房屋的类型:

主要居住屋:主要居住屋的增值免税条件是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惯常居住在此地、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对房屋的整体结构进行改变、没有整体出租(出租部分不超过房屋的(50%)),满足上述条件的房屋才能获得增值免税。

非主要居住屋:从理论上说,用于投资增值的房屋就属于非主要居住屋,增值的这部分利润可根据投资目的划分为资产增值和生意收入两种类型。

如何区分资产增值或生意收入这两种类型的收入呢?

1.购买房产的意图,是以收取稳定租金为目的,还是以炒房为目的;

2.买房之后有没有改变初衷;

3.持有房屋的时间长短;

4.出售房产的动机及其连续性;

5.房主的职业(如果是Builder或房产经纪,就容易落入盈利目的,偏向于Business Income);

6.资金筹集的渠道以及是否在公司名下买卖房屋等

对于通过购买房地产进行投资盈利的人来说,专家的基本建议是:

一年之内的房屋根本不会被认定为资产增值;

一年至三年的房屋可以作为资产增值;

三年以上被视作资产增值的可能性较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

在加拿大,作为税务居民,有申报全球范围的所有收入的义务,同时要求申报海外资产和所产生的收入。如有买卖房屋,自然在申报之列;作为非税务居民,只需要申报加拿大境内的收入即可,如涉及房屋的出租或出售,还存在预扣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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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应该买在谁的名下?

买房必然要涉及到产权,那么房子应该买在谁的名下?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资产保护

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职业以及考虑子女婚姻风险的人士来说,资产保护尤为重要。比如,你是医生,由于某些原因有人对你提出了诉讼,或者婚姻发生变化了等等。

其二,税务减扣

产权名字的不同,产生的税务问题也不同。在房产投资方面,主要需要考虑所得税(income tax),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 tax)和房产税(property tax) 。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务,是每个投资者必须追求的目标。

其三,传承顺畅

房产投资以集聚房产的投资组合(property portfolio)为工具,利用时间来致富,所以将来房产的传承,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有4种形式:房子的产权分别在个人,联名,公司,信托(尤其是家庭信托,Family Trust)名下。个人就是一个人(individual),联名就是几个个人一起买,也称partnership; 公司和信托的设立,则需要一定的费用,需注册成立。

1. 个人名下房产

可以说大部分买房的人都是把房子买在个人的名下或者联名的名下。因为它简单,成本低,而且太顺理成章,一切是那么自然。

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自己个人,则如果个人遇到任何诉讼,比如房客在你房子里受伤了诉讼你等,或者你的职业导致你被诉讼,比如医生等,则在你名下的所有的其他房产都会暴露在这个诉讼之下,负有连带责任。

控制权:买在个人名下,则控制权当然归你个人,所以你自己决定这个房子的买卖,租赁等事宜。

收益权:买在个人名下,则收益权归个人。房子出租,则租金减掉利息等成本之后的净收入会归入你个人的收入中报税。如果租赁净收入是负的话,则可以减扣你的个人收入,减少你的税负。如果你把你的投资房卖掉了,则增值的部分需要交纳资本增值税。

传承:当把所有权传承给子女的时候,会涉及遗产税,绿卡和公民遗产税免税额是545万美元,外国人则只有6万,超出部分交40%遗产税。

2. 联名房产

房产联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joint tenancy,另外一种是tenancyin common。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Joint tenancy中的一方去世之后,产权会自动转移给另外一方;而tenancy in common则不是,一方去世了,则产权是转移给去世的一方的家人。所以一般夫妻或者家人关系会用Joint tenancy,而非夫妻关系的合伙人则用tenancy in common。

所有权:联名名下的资产是分别在不同的两个(或几个)人名字名下,所以资产分别也归这些个人所有。个人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则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房产,没有资产保护。所有权的多少在产权上注明比例,所有权的行使分配就按照这个比例。

控制权:如果是Joint Tenancy,一家人控制,商量着办,比较容易处理。Tenancy in common 则一般按照以出资比例确定的产权股份比例来确定控制权,股份多的人说了算。

收益权:这个产权形式是按比例的,所以收益权也是按所有权的比例来分配的。

传承:所有权的传承和个人一样。

3. 家庭信托

信托有很多种,家庭信托是美国家庭常用的一种形式。信托主要有三个重要的部分组成:一是trustee, 也就是信托管理人或者是控制人。二是信托本身,trust。第三是收益人,beneficiary。

所有权:买在信托下面的资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本身,也就是说里面的资产不归个人,它不是一个商业实体,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营实体,不会接受任何法律诉讼,因此在它里面的资产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如果你个人受到诉讼,则不可能追到里面。如果你给你孩子们住的房子在信托里面,他的婚姻出现问题了,这个资产将不会被分走。可以说在资产保护方面,信托是最好的。

控制权:信托的控制人是trustee, 也就是信托管理人也称控制人。信托管理控制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收益权: 在信托里面的资产的收益归信托本身,尽管信托需要报税,但信托不是税务实体,没有税率。信托里的收益只是暂时在里面,年终将会被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但当受益人从信托里面获得收入之后,加上受益人的其他收入,需要一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方法计税。对于信托里面有很多房产和生意资产的人来说,信托是一个避税的好工具。

传承: 信托的整个运作和分配是由信托管理控制人来控制的,所以只要把控制人更换就可以达到传承的目的。由于房产实际上是写在信托控制人(Trustee)名字上的,因此,如果Trustee是个人,则传承会引起费用和麻烦。但是,如果Trustee是公司的话,那情况就会非常简单。你可以通过更换公司董事的办法,来更换公司控制人,从而达到控制信托,传承信托的目的。

信托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商业形式。对于资产保护和高收益的合理避税有较大的好处。

4. 公司房产

有很多人把房子买在公司名下。

所有权:买在公司名下的房产归公司所有,但是公司不同于个人和联名,它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

控制权:公司名下的资产由公司来控制,所以如果你把房子买在你自己的公司名下,那么房子的任何事情还是由你来处理和控制。

收益权: 买在公司名下的房子所有的收益也归公司所有。由于公司是法律和税收实体,有自己的税率,房子的净租金收益,房子的资本增值收益,都是按照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来计税。

传承:公司的传承非常简单,只要填一张表,更改股东和董事就很容易解决。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的署名各有利弊。当你想少支付税的时候,个人和联名比较适合;当你注重资产保护的时候,信托最好,公司次之;当你的房产有大量收益并希望保全资产,子女只可以分享收益的时候,信托很适合。

如有更多税务疑问,请亲临通盈会计税务公司(地址: 250 Consumers Road,Suite 902,North York, ON M2J 4V6)或联系Christina Yu&647-866-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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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转让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最近有朋友因为几年前买的楼花而收到税局要求交还金额高达$26800的HST Rebate信件。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通常买楼花有三种目的或用途:自住,出租,转让

1. 自住

买楼花与建筑商签合同(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时,如果声明是自住(primary residence) , 建筑商会代办申请新房 HST rebate,这样能够拿回的rebate就会从房价中扣除。合同上的价格就是最后的价格,买家不需要额外再付 HST。

如果在final closing 之后,没有按时搬入,而是转手卖出,这个行为就使该楼房不符合”自住房”的概念了 (因为没有实际”居住”)。CRA就会追回已经发放的 HST rebate。

2. 出租 

如果和建筑商签合同(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时,声明房子将用于出租,那么买家除了要付给建筑商原始房价之外,还要再支付13%的HST。当然,这个HST可以通过填表申请HST rental rebate从CRA全部或部分拿回。这个rebate 申请,通常建筑商不负责,需要自己来做。

3. 转让 

在Occupancy/Final Closing之前就转让 (assignment) ,相当于,在没有拿到产权证之前,把原来的购房合同直接卖给接手的买家。

问题最多的就是这个”楼花转手”。

首先,要知道,不是所有的楼花都可以转让的。有些建筑商就明文规定,不允许转让楼花。这就一定要等到final closing 之后,再进行转让。

其次,还有一些建筑商,会给买家这个自由(购房合同里会写明),可以转让楼花。尽管合同里有这个条款,在进行转让之前,通常还是要得到建筑商的书面同意。因为在closing之前转让这个楼花,就意味着这一纸合同是建筑商和新买家之间签署的了。有的建筑商会收取一个费用, 几千块不等 (这个费用通常也是有HST的)。有的建筑商为了吸引买家,就干脆不收。

三是,Assignment fees 楼花转让费。买楼花,通常原始买家要先给建筑商付一个deposit。 转手楼花之时,接手的新买家,原则上还要在谈好的转让价的基础上,再付一个13%的HST。

楼花转手后的 HST rebate 怎么办?

如果原始买家被视同为生意目的, in the course of a business or adventure or concern in the nature of trade,转手楼花的行为需要收HST,他就不再符合HST rebate 的条件 (因为买房已经不是为了自住)。

对接手的新买家来说,如果符合申请新房HST rebate的条件 (自住/出租),就可以申请这个HST Rebate。注意,一个新房只能有一个new housing HST rebate。切记要在两年内申请,逾期税局认为不再符合HST Rebate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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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务居民在加拿大买房的税务问题

海外置业后,国内的朋友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是:在加拿大买房后,如房屋出租收入如何报税?卖房后,如何交税?今天,就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1. 纳税号码申请

如果你买房后打算或者已经出租并收到租金,那你应该马上向税务局申请一个纳税号——Individual Tax Number (简称 ITN),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为ITN Form(非加拿大居民报税号码申请表)。

这个表是专门提供给那些在加拿大有收入来源、不居住在加拿大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使用。

按照说明填写申请表、签字,并附上所要求的文件后邮寄给税务局,税务局会在 4—6 周内邮寄给你一个 ITN号码,你可以用这个号码来申报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可以用这个号码申请在加拿大注册公司。

如果买房后不打算出租,就不用着急去申请 ITN;但如果你打算卖房,就应该马上去申请ITN。值得注意的是ITN的申请,需要本人亲笔签名。

2. 预扣税办法

如果你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但在加拿大境内购置物业并出租获得租金收入,你就需要按月/季/年预扣税并上交税局,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每月月底时,租客或者代理人直接从付的租金里面扣除25%,填报一个NR4 Statement of Amounts Paid or Credited to Non-Residents of Canada 并附上你的25% 税款寄给税局。由于这种方式需要每月重复一次,费时费力,并且是按照租金总收入交税,所以不建议使用。

方法二:使用Income Tax Return Under Section216。若是使用这种方法报税,需要在每年的1月1号之前,向税务局递交一份申请表。申请表名为NR 6 Form.pdf (非税务居民按照税法216条款申报房产出租收入代理申报表)

按照报表规定,你需要授权一名加拿大的代理人来代理你的房屋出租收入申报。如果税务局同意你的授权,就不需要每月按照租金收入来缴纳所得税了,可以选择按季度或一年一次性缴纳所得税,但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纳税表,应纳税金额可以按照租金收入扣除与房屋相关的费用后的净收入计算。

与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地税、维修费、找人代理清理垃圾铲雪除草费、出租代理费、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这种方法简单、省力又省钱。

3. 房产出售

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在房产出售时按增值部分的50%作为收入计算交税金额。

如果你打算出售房产,在出售前一定要向税务局申请一份T2062 Non-Resident of Canada for a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Related to the Disposition of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非税务居民房产出售税务清算表),填报截至到售房之日之前应缴纳的房产增值税。

税局在清算你的应交税款后,会寄给你一份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这份文件相当于批准文件,允许买房律师将房款全部支付给你。如果没有这份文件,买房律师会扣押你房屋金额的25%。 注意,是房屋销售价格的25%!这份文件的处理时间大约需要8-12周,所以在你打算卖房并基本上定下交房日期之前,一定要向税务局提供这份申请表。

综上所述,在加拿大买了房子以后,需要做的事情:

1. 申请 ITN,用于报税;

2. 填报 NR6 表,授权一名加拿大人或者公司帮你代扣税;

3. 第二年2月底前递交NR4,作为预交税依据;同时,委托一名加拿大人或者公司帮你报税。

加拿大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申报处理非常细心,申报人所应该做的就是按照规定日期上报缴纳税款,千万不能拖欠,因为在加拿大税务局留下好的信用记录非常重要。

同时,由于近几年来国外买家在加拿大购置房产并出租的人数越来越多,税务局对这一行业的审计力度也在加强。申报人一定要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以准备税务局的审计。

更多疑问联系咨询: Christina Yu@647-866-1388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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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局最为关注的自住房问题

按照加拿大税法Section 40(2) 规定,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当年报税时必须填写S3或T2091 (IND) 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以及T2091 (IND)-WS Principal Residence Worksheet.

很多投资者会买地建房然后出售,在出售前业主会居住一段时间,但如果实际居住时间短,就有可能被税局认定出售该房屋是商业收入性质。

税务局这么认定的理由是:

一是房子在建造过程中,该物业使用性质不属于自住房二是建造完以后仅仅短暂的居住,税务局不认为这符合自住房定义中的” inhabit” (居住), 而把纳税人在物业逗留的阶段称作” Camping” (像露营)。

如果税务局的说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商业性质的房产转让收入最高税率为53.53%。从过往的案例统计,税务局的胜率保持在85%。

特别提醒,以下三种情况容易不被认定是自住房:

纳税人转让楼花或暂短入住后转手卖掉;

纳税人自建房1-2年之内出售;

纳税人3年之内转卖2套或2套以上物业。

基本结论:按税局规定,处置自住房必须按要求申报。短期倒手房屋,并作为自住房申报,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如果纳税人属于经营房地产项目,请利用合理的公司形式而非个人自住形式。投资前,建议找专业律师会计师结合自身情况咨询清楚。

如有更多税务疑问,请联系通盈会计税务公司Christina Yu@647-866-1388,或亲临公司现场咨询。公司地址:250 Consumers Road,Suite 902,North York,ON M2J4V6 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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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有哪五种税务身份?

加拿大税务局将个人在加拿大的税务身份,分为五种:

居民(Resident)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视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在加拿大有没有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税务身分”,而和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没有关系,关键是看你在加拿大的”居留联系”和居住时间。

税务居民、事实居民和视同居民要申报在全世界获得的收入。而非税务居民和视同非居民则只要申报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

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对”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而是实行”居住联系”规则。这些联系包括:

1. 在加拿大有住所

2. 配偶和未成年的受抚养子女在加拿大

3. 个人财务及社会联系(比如:汽车、家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照、请领儿童福利金等)

上述提到的联系,前两类是显著因素,第三类属于次要因素。

事实居民、视同居民

1. 事实居民:即使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因为工作、旅游或通勤问题,但因为在加拿大有着显著的居住联系,税法上算是事实居民。

2. 视同居民:在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但是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视同加拿大居民。

(1)在一年中停留在加拿大的时间累积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加拿大与你的所在国没有税务协定

(2)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划下工作。

非税务居民、视同非税务居民

1. 非税务居民:如果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2.视同非居民:根据加拿大的税法,如果您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您又同时被认定是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时,您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视同非居民可能在加拿大有显著居住联系,有可能是事实居民,但是因为与另一个国家有更紧密的居住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 breaker rule),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的缴税区别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居民无论身处何地,从工作、经商、投资以及其他方式所得的收入,都要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税务居民需每年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全球收入所得,并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则需申报并缴纳其加拿大境内收入所得。

根据183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个条件是:根据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您不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根据协定您必须不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您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您是不是视同居民。根据税务协定,已被判为中国的居民,那您就是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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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低价转让资产的税务陷阱?

根据加拿大税法,当资产转移给自己的亲属时,不论以何种价格和形式转让,或以零作价赠送,都将被认为是以市场价格出让。

如果市场价格高于出让方当初购买的成本价,出让方就会有资本增值,出让资产的一方就要为此支付资本增值税。

税法的这种规定是为了防止亲属间的人为避税。

资本增值的50%需要按个人实际税率缴纳税款,具体的资本增值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增值 = 出售所得 -(成本Adjusted Cost Base + 出售时所产生的费用)

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市场价格,而交易价格则是接受方的成本。

例子:Anita有市场价值$10,000的股票,成本价为$2,500,她以$2,500 的成本价格出售给她的哥哥David,目的是省去个人增值税以及降低哥哥的纳税额。但由于税法规定以市场价格出让,所以$10,000 被视作出售所得,减去$2,500的成本,出售时没有产生任何其他费用。根据公式,Anita的资本增值为$7,500 ,其中的50%需要按Anita的税率缴税。

在这个过程中,只有Anita一方需要缴税。假若David在第二天以市场价格$10,000出售股票,$10,000是他的出售所得,$2,500的买入价是他的成本。因此资本增值为$7,500,同样50%需要按照David的个人税率缴税。

以出让方看,由于仍以市场价格为出售所得,但实际的交易成本低,因此所得出的资本增值更大,需要纳税的部分更多。

另一方面,接受方日后出售资产时,也只能把当时的低价交易价格作为成本,资本增值必定比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大,同样需要纳税的部分也更多。结果就是双方都承受更高的税务效果。

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若是出让时,实际的交易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出让的一方实际出售所得就是交易价格,而接受方的成本是资产的市场价格。

例子:Anita有市场价值$10,000的股票,成本价为$2,500,她以$12,500的实际价格出售给哥哥David。实际价格$12,500被视作出售所得,减去成本$2,500,因此资本增值为$10,000。在这种情况下,若是David将来以$15,000的实际价格出售股票,并不能以他当初的购入价格$12,500 作为成本,实际成本只能按照购入时的市场价格$10,000计算,将有$5,000的资本增值,其中的50%需按个人税率纳税。

由此看来,若是交易双方以高于市场价格转让,出让方的资本增值更大,所缴纳的税必然更多。而接受方即使高价买入,但仍以市场价格作为成本,日后出售相对资本增值也较大。

总的来说,亲属间想以低价或零作价转让资产来达到减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会是税负更重。

配偶之间免税转移资产,有哪些特殊规定?

加拿大税法规定,夫妻或是同居关系的配偶,在其中一方离世时,可以以成本价格(Adjusted Cost Base)将其名下的某些资产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这样可以暂时延缓资产增值税,实现配偶间的免税转移(Spousal Rollover)。

若资产由夫妻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配偶双方各拥有一半的资产,其中一方离世,在世者可拥有全部资产,同样也可延缓资产增值税。等到第二个人离世时,才需要将名下所有的资产视同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处置,增值部分的50%需要按照个人税率缴纳最后一次税款。因此,使用Spousal Rollover最主要是达到延税目的,也因为如此,夫妻联名拥有资产可以达到延税的效果。

配偶免税转移条件:

– 在死者离世时,配偶双方必须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

– 配偶资产转移必须在死者离世后的36个月内完成(在合理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延长时间);

– 若有信托参与,资产转移后的信托机构必须是加拿大的信托。

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使用Spousal Rollover吗?

为了达到税务最优化的目的,遗嘱执行人在某些情况应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实现资本增值,如以下情形:

离世者名下有资本亏损

离世者持有资产所产生的资本亏损(Capital Loss),可以通过选择与其他增值资产的资本增值相抵减,这种情况可以选择放弃Spousal Roll。当然,离世当年,资本亏损可用来抵减当年或前一年的任何收入,并不局限于资本增值。

离世者离世当年收入较低

由于加拿大是累进税制,个人名下收入很低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某些资产的免税转移。因为当年税率低,与其把所有的税留给第二个离世的配偶名下交,不如先在第一个离世的人名下交一部分税,这样未来触发的整体赋税也许更低。

离世者为小型生意股东

若离世的一方作为小型生意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有80余万元的资本增值免税额。为了充分运用这部分的免税额度,可选择放弃Spousal Rollover。

遗产税务炸弹,不得不防!

选用Rollover策略后,而当配偶也去世时,遗产传给下一代时并不是免税的。

纳税人身故的那一年,仍然要填写报税表(Tax Return)。若干类别的资产如投资物业、股票、基金等财产(注册账户的投资也包括在内)被假定按照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处置掉,和原来的投资成本相比产生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或资本亏损(Capital Gain/Loss),资本增值的50%需要缴纳资本增值税。

不管遗产转移给谁,如果涉及到税务,都是以身故纳税人的名义缴纳。身故者最后一次的税务,由其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必须在这些税款交清后,遗产继承人才能领取到遗产。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所价值100万加元的投资物业(非主要住宅),若25年后夫妻不幸相继去世,原本100万的房子已经升值到300万加元。这样,在该投资物业转给他们的继承人之前,须交纳几十万的资本增值税。若考虑同时有其他的注册账户及股票基金投资,须交纳的资本增值税会更多。

这就是税务定时炸弹,有朝一日政府可从纳税人遗产中取走一大部分。但对于这样一颗定时炸弹,许多人都未曾想过要如何去解决。为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保全资产不被拍卖,这就需要事先有妥善的遗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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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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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时的税务处理?

最近几年陆续有移民二次回流加拿大,在税务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类移民当初离开加国时,在税务处理上,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每年坚持报税,但未向税局如实申报。

二是离开后,自以为是非税务居民,一直不报税。

作为二次回流移民,税务的处理虽然因人而异,但需遵从加拿大的税法规定,不能随心所欲。

下面,分四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仍以税务居民身份上报税表。

二次回流(即移民回原居地后重返加国)移民,在离开加国时,虽合符非税务居民身分,但离境时未向税局备案。

这类人士,有意或无意将自己当作加国税务居民,但当他们再次回归加国生活后,可能会被联邦税局追究他们在国外时期的税款。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即使申报了加国收入,如本地物业的租金收入等,但没有申报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另外由于税局处理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方法有别,故在这情况下,这类移民回归加国后,仍可能被指控有意图欺暪税局。

还有一类人员不符合加拿大非税务居民条件,却以此方式报税,只上报加国收入,而略去海外收入,他们面对税局追税的风险最大。

他们可透过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向税局”坦白从宽”,只要获得接纳,补交欠税及相关利息,通常都可免付罚款及刑责。

正确处理方式是:当返回加国后,须向税局纠正,取消离加期间的报税表,改为非税务居民报表,清算各类欠款和福利。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移民离开加国期间,愿意继续维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但需申报全球收入和海外资产。

第二种情况:合乎非税务居民身分,但过去从未报过税,而他们离境时又没有向税局切割。他们返加后,亦须向税局厘清。

如一些已移民的学生,他们读书时没有报税,到了大学毕业后便马上回流,到原居地(或国外其他地方)打拼,正因他们过去从未报税,离加时,税局亦未有察觉。

数年后,当他们决定回流返加时,便应向税局报告他们当年离加的日期。由于他们离境期间合符非税务居民的条件,故他们在海外期间的收入无须付税。

第三种情况:不符合非税务居民资格,偏偏以此身分报税,只向税局申报加国收入,却忽略海外收入。

这类人面对的风险最大,因税局或会怀疑,当事人刻意隐暪海外收入。

建议这类移民”应预早透过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的方式,主动向税局交代(有关资产的)事实的全部”,而且”愈快愈好”,因这较易获税局接纳。通常税局都会”坦白从宽”。当事人只要补上所欠的税款及迟交的利息,通常不会被额外罚款或负上刑责。

根据税局的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税局可豁免当事人最长10年(由新近一年倒数)漏报的收入或海外资产。

当移民将大笔款项(超过1万元银行便向政府申报)从海外调动至加拿大,而当事人过去从未申报过这些资产,除非当事人能解释及证明款项的来源,如属于遗产、礼物、与配偶分产等;否则,税局便会追查,当事人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税局便会将之视为加拿大收入征税。

第四种情况:加国与原居地两边走,如冬天返回原居地居住,夏天则留在加拿大。

这类情况是否符合非税务居民的条件,则很难一概而论,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故他们报税时,建议先咨询税局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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