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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有哪五种税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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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将个人在加拿大的税务身份,分为五种:

居民(Resident)

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

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

视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在加拿大有没有纳税义务,取决于你的”税务身分”,而和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没有关系,关键是看你在加拿大的”居留联系”和居住时间。

税务居民、事实居民和视同居民要申报在全世界获得的收入。而非税务居民和视同非居民则只要申报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

税务居民

加拿大税法对”税务居民”并没有明确定义,而是实行”居住联系”规则。这些联系包括:

1. 在加拿大有住所

2. 配偶和未成年的受抚养子女在加拿大

3. 个人财务及社会联系(比如:汽车、家具、信用卡、省医疗保险、驾照、请领儿童福利金等)

上述提到的联系,前两类是显著因素,第三类属于次要因素。

事实居民、视同居民

1. 事实居民:即使大部分时间、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因为工作、旅游或通勤问题,但因为在加拿大有着显著的居住联系,税法上算是事实居民。

2. 视同居民:在加拿大没有居住联系,但是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形的任何一项就会视同加拿大居民。

(1)在一年中停留在加拿大的时间累积达到183天或超过183天,加拿大与你的所在国没有税务协定

(2)加国政府驻海外的公务员、军人或其海外学校员工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构计划下工作。

非税务居民、视同非税务居民

1. 非税务居民:如果正常的、经常的、习惯上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且不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没有显著的居留联系,且整年住在加国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也非加国政府驻外人员,就可以是非税务居民。

2.视同非居民:根据加拿大的税法,如果您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而您又同时被认定是与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时,您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

视同非居民可能在加拿大有显著居住联系,有可能是事实居民,但是因为与另一个国家有更紧密的居住联系,依据【归属认定法则】(tie breaker rule),算是该国的居民,于是依据税务协定成为【视同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的缴税区别

加拿大税法规定,加拿大居民无论身处何地,从工作、经商、投资以及其他方式所得的收入,都要向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税务居民需每年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全球收入所得,并向政府缴纳所得税。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则需申报并缴纳其加拿大境内收入所得。

根据183法则,被认定为视同居民的另一个条件是:根据另一个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税务协定,您不被认定是该国的居民。例如,中加之间有税务协定,根据协定您必须不算是中国居民,才有必要根据您在加国停留的天数来判定您是不是视同居民。根据税务协定,已被判为中国的居民,那您就是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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