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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局最为关注的自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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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拿大税法Section 40(2) 规定,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当年报税时必须填写S3或T2091 (IND) Designation of a Property as a Principal Residence by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a Personal Trust) 以及T2091 (IND)-WS Principal Residence Worksheet.

很多投资者会买地建房然后出售,在出售前业主会居住一段时间,但如果实际居住时间短,就有可能被税局认定出售该房屋是商业收入性质。

税务局这么认定的理由是:

一是房子在建造过程中,该物业使用性质不属于自住房二是建造完以后仅仅短暂的居住,税务局不认为这符合自住房定义中的” inhabit” (居住), 而把纳税人在物业逗留的阶段称作” Camping” (像露营)。

如果税务局的说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商业性质的房产转让收入最高税率为53.53%。从过往的案例统计,税务局的胜率保持在85%。

特别提醒,以下三种情况容易不被认定是自住房:

纳税人转让楼花或暂短入住后转手卖掉;

纳税人自建房1-2年之内出售;

纳税人3年之内转卖2套或2套以上物业。

基本结论:按税局规定,处置自住房必须按要求申报。短期倒手房屋,并作为自住房申报,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如果纳税人属于经营房地产项目,请利用合理的公司形式而非个人自住形式。投资前,建议找专业律师会计师结合自身情况咨询清楚。

如有更多税务疑问,请联系通盈会计税务公司Christina Yu@647-866-1388,或亲临公司现场咨询。公司地址:250 Consumers Road,Suite 902,North York,ON M2J4V6 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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